不加收滞纳金的几种情况(五)延期申报

纳税人有很多权利,延期申报就是其中的一项权利。当然,这一权利的行使有条件的要求,只有符合条件,权利才能得到实现。

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延期申报的条件如下:

(1)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

(2)因不可抗力,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动乱等社会事件导致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3)在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的申请;

(4)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

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的延期申报申请后,要调查核实后进行核准。

 因为是预缴税款是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是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交纳的,到实际缴纳的时候就存在一个缴多缴少的问题。如果是预缴税款缴多了,那么就牵扯一个退税的问题,那么退税的时候是否要连利息一起退?那么如果少缴了税款,要补税。既然是补税,那么就牵扯一个滞纳金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专门下发了一个753号函,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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