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行政赔偿三大要点提示你必须知道
■本文作者:王园园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黄先生在北京郊区某村庄拥有一家企业,该企业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因处于镇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地上物腾退项目范围内而面临腾退。
2018年12月19日,镇政府对该企业的建筑物进行了测量登记。
此后,该企业与镇政府未能就地上物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而未签订补偿协议。
2020年7月,村委会作出《腾退通知书》。
2020年10月23日,镇政府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对该企业的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该企业随即提起诉讼,起诉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经法院开庭审理后,最终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随即,该企业提起了行政赔偿之诉,要求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赔偿该企业的各项赔偿金过低,黄先生无奈之下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宋晓峰律师团队的姜卫星律师,开展后续的维权工作。
姜卫星律师在查阅了该企业行政赔偿案件的一审判决,以及本赔偿案件的原被告双方的证据材料后,发现了给予该企业的赔偿数额过低等诸多问题,现已提起上诉。
针对上述案例及律师在承办行政赔偿案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宋晓峰律师团队提醒您,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应当知晓如下要点信息:
要点提示一:赔偿案件向法院起诉时,无需支付案件受理费。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行政赔偿案件属于不用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范围。因此,当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是不用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所以,您无需担心一直没有接到交费通知会影响您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
要点提示二: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不同,具有惩罚性。
1、我们要先明确什么是行政补偿?什么是行政赔偿?
那么,就结合上述案例来说明两者的不同。
行政补偿,简要来讲指镇政府强制拆除该公司建筑物的行为要符合法定程序,即要求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当这个合法强制拆除行为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该公司的财产损失,那么镇政府就要承担补偿责任。
行政赔偿,是指镇政府强制拆除该公司建筑物的行为是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就是违法行为。此违法行为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该公司的财产损失,镇政府承担的就是赔偿责任。
2、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判例来看,赔偿标准基本上是本着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的功能与作用的。因此,镇政府承担的赔偿责任必然不能低于补偿的对价,也就是说赔偿的标准不得低于补偿的标准。
3、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是受害方,做出该不法侵害的公权力机关则是过错方。因此,本案中该公司就是受害方,而镇政府是过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镇政府作为过错方的惩罚,因此,我们可以知晓赔偿是具有惩罚性的。
要点提示三:可以要求确认违法强拆的主体支付赔偿金的利息。
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被确认违法强拆的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要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因此,赔偿义务机关在违法强制拆除受害方的房屋等建筑物后,要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同时需要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
但在实践中,强拆主体在做出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后,受害方很多都不能马上得到赔偿金,有的甚至会经历几年的维权,才能获得赔偿金。为了避免赔偿义务机关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往往会支持受害方针对赔偿金提出的支付利息的请求。
利息的计算时间点一般是从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到赔偿金实际支付之日截止。
利息的计算标准一般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因此,法院用支持确认违法强拆的主体支付赔偿金的利息的方式,达到督促赔偿义务机关要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