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思想是最典型的法治思想,自然法原则最重要的法治原则。自然法遵循这样一种观念:国家法律本身,也要遵循自然法这个普遍、最高法律。
老子《道德经》说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本着对自然法的体悟,老子揭示了人间法的荒谬:“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技巧,奇物滋起;达令滋彰,盗贼多有。”
庄子以自然法反对人为法,尤其是揭露“圣人之法”的虚伪与矛盾:“圣人不死,大盗不止。虽重圣人而治天下,则是重利盗也”。
墨子最看重世间法度,但认为世间法度遵循天法:“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墨子主张法天是因为天下人有私心,人有私心,但在天法面前人人平等。在墨子看来,天子即使作为负有“一同天下之义”的政长,也须顺天之意。
孔子不言“怪力鬼神”,但儒家所说的道、德、仁、义、礼等,显然是一套超越于统治者立法之上的理想原则。儒家所致力做的,是融通天与人、理想与现实,通过德治教化,借助于君王,把理想法则和标准推行于现实的世界。但儒家并未因此丧失批判精神,孟子引用《尚书》里的话说:“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曰其助上帝宠之,四方有罪惟我在”。
可见,自然法于道家,天法于墨家,仁法礼法之于儒家,皆为至上准则。不论天子还是百姓,不论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要敬畏自然法,不可凌驾于自然法则之上。
摘自《文明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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