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因飞虫入眼导致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某日,房某骑电动自行车去单位上班途中,迎面扑来的一只飞虫进入左眼。因眼部猛然刺痛,房某一时慌乱摔倒在路边草丛中。后经医院诊断,为左眼角膜上皮损伤。除眼部因飞虫致伤外,房某身体其他部位并未因摔倒引发伤害。
事后,房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后,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房某不服,认为自己所受伤害系因上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引起,应认定为工伤,欲提起行政复议。经人社部门耐心细致解释后,房某表示接受认定结果。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 非本人主要责任 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依据此项认定工伤,需包含三个要件:
一 是上下班途中,
二是交通事故应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三是交通事故导致了伤害。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房某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摔倒属于单方交通事故,可以申请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但是不论被认定为“本人主要责任”还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均会因不符合第三要件而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因为房某左眼所受伤害是飞虫所致,并非交通事故所致;飞虫致伤在前,交通事故发生在后,交通事故未导致身体伤害。未形成“伤”,就谈不上工伤认定。
另外,房某因飞虫所受意外伤害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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