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管辖该如何确定
管辖,很容易发生推诿扯皮,因为大家都知道,一旦管了事就要管好,不然责任会如影随形,所以,在案件的受立阶段围绕管辖问题会不时有争议发生。
对于管辖争议,虽然可以通过指定强行解决,但是包括指定在内最终还是要依靠法律依据。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从2007年至今有一些变化。早在2007年两高一部的相关通知指出,这类案件由犯罪行为地发生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的,由居住地管辖,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照抄了一遍。由于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审判管辖,不涉及立案管辖,此通知由两高一部联合下发,对于明确立案管辖还是有一点意义的。到2015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规则发生了变化。
如何解析这里的管辖变化呢?
2015年规定改变了2007年规定,明显要以新规定为准,这是毋庸置疑的。关键是如何对待这样的观点:就是2015年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不一致,怎么看,以及立案管辖要执行审判管辖方面这个规定吗?
首先要明确的是审判管辖和立案管辖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审判管辖的原因主要在于上下级法院属于监督关系,不同于检察与公安上下一体化的领导关系,同时由于审判的最终性,侦查和审查起诉的管辖规则都要与其对应或调整对应,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管辖,等于间接规定了立案管辖。因此2015年新规可以适用于立案管辖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要弄清2015年新规是否违背刑事诉讼法。答案也是不违背的,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发生地以及居住地管辖的通常管辖规则,但是也不能忘记了刑事诉讼法同样还规定了指定管辖。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把这类案件指定到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同时其指定所考虑的管辖因素一般也没超出犯罪行为地范畴。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关于这类案件的立案管辖应执行2015年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