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说:“未成年人需要这样保护!”

田相夏 

华东政法大学

《青少年犯罪问题》编务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其中在社会保护章对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设立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为何要对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纳未成年人提出新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发现,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得到根本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稳定在比较低的水平。但当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逐年增多,比如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如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在逐年增多。同时司法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由于案件本身的隐蔽性,给司法机关办理带来“发现难”“取证难”等难题,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益。

为此,需要将提前预防作为该类案件发生的重点工作。而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宾馆、旅馆、酒店等场所中,法律对上述经营者赋予相关责任,压缩了犯罪可能发生的空间和场所,从而能够有效避免上述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的具体责任包括哪些?

主要责任包括两个:首先是询问和确认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未成年人单独或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旅馆、宾馆、酒店时,上述经营者应该向未成年人询问其父母等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是否得到父母同意等基本情况、及时联系其监护人并征求其意见;向未成年人询问与其共同入住的成年人的基本关系、是否得到父母同意基本情况,防止未成年人未经其父母同意而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或其他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其次是强制报告责任。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在询问后,发现未成年人并未经监护人同意或有遭受欺骗、胁迫情形而入住时,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具体处理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同时,应该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等监护人,告知其未成年人入住的基本状况。

如果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未做好以上举措会承担何种责任?

本次法律修订,明确设置了法律责任。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如果违反了上述义务,导致未成年人违规入住或发生其他严重后果,应该承担警告、罚金、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如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对上述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通过法律责任的设置,强化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对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落实。

苑宁宁

中国政法大学

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详解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四梁八柱”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各方协同发力,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需要系统设计。未成年人保护法此次全面系统修订,正当其时、恰逢其势,搭建了未来一个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四梁八柱”

所谓“四梁”,是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顶层设计,宏观上明确由谁负责以及如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来说,统分结合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根本规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遵循,统计调查分析现实情况和加强研究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梁”之一是如何加强统筹,即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之前,我国行政机构中没有日常主责未成年人工作的部门,缺乏强有力的统筹。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核心职责是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涉及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协调机制往往无法及时作出部署和安排,这就需要有一个具体的部门来承担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四梁”之二是如何分工负责,即明确未成年人保护的共同责任和各方参与。所谓共同责任,是指各方面均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一方面,未成年人成长规律要求各方密切配合和形成合力,离不开教育、医疗、就业等多方面的长期保障。另一方面,共同责任不等于职责没有分工、没有区别。共同责任是各方都要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工作,这就意味着各方职责的具体内容、承担方式是有差别的。
“四梁”之三是坚持怎样的理念,即细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实际上是要求各方应当采取最有利于促进和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措施。本法作为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国内法,一方面最大程度地精准符合公约的精神,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法律文本的严谨性和法律用语习惯,将公约中“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转换为国内法时,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表述。同时,为了保障这一原则得以精准适用,本条对该原则以具体要求的方式进行了具体化,提出六项要求。
“四梁”之四是如何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即建立未成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分析制度,加强相关研究。每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未成年人保护的状况以及面临的问题虽然有共性,但也有大量特殊性。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和地区,不同时期未成年人的状况也有差别。无论是制定政策、执行法律规定以及建构制度,要保障其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有效性,必须建立在清楚未成年人群体状况以及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为此,一方面,明确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摸清现实情况,查找现实问题,做到有的放矢;另一方面,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
所谓“八柱”,是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总体上全面勾勒了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框架,也是未来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关键和重点。

“八柱”之一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家庭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环境,国家有责任有义务采取措施促进未成年人生活在家庭中,不得已时由国家负责监护。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遵循这一逻辑,构建了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其一,夯实家庭监护,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确立委托照护制度。其二,明确国家监督和支持家庭监护的职责,采取措施监督家庭监护状况,对于家庭监护能力不足、意识淡薄、方式不当的予以支持和帮助,最大程度修复家庭监护。其三,明确国家替代家庭监护的情形,即出现法定情形时有政府代表国家负责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
“八柱”之二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障制度。人身安全直接关系着未成年人的生存健康。为了最大程度防御造成人身伤害的风险,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不同章目中都在强化相关保障措施。在家庭保护中,监护人应当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在学校保护中,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在社会保护中,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大型的商场、超市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在政府保护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
“八柱”之三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障制度。受教育权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权益。结合近年来受教育权保障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性地作出了规定:其一是明确控辍保学、登记劝返复学制度;其二是重点学生关爱帮助制度,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不能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其三是不得加重学习负担,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其四是发展职业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其五是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八柱”之四是未成年人友好型社会环境促进制度。一方面,增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因素。比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定的公共场馆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交通等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鼓励大型公共场所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视信息。另一方面,最大程度消除或避免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风险因素。比如,禁止淫秽、色情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影视信息,设立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提示制度,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禁止招聘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八柱”之五是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制度。网络已经成为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元素。对此,增设“网络保护”专章,从保障未成年人发展权的高度明确了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权益,对国家机关、学校、家庭以及网络服务平台和企业等各方面的责任予以了明确,同时对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八柱”之六是未成年人福利制度。促进未成年人福利是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促进家庭教育、保障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卫生保健、搭建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制度、政府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人员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培育引导规范有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八柱”之七是全面综合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司法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底线的防护措施。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未成年人司法综合保护的趋势,分别规定了司法活动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共性要求,特定类型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保护,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实现司法环节未成年人保护的全领域、全覆盖、全阶段。
“八柱”之八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报告制度。如何及时有效发现不利于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线索,一直是实践中困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难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全覆盖式的报告制度,一分为二。其一是自愿报告制度,即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是,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这是法律赋予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一项权利,旨在提升社会公众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其二是强制报告制度,即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报告。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

用法律更好呵护未成年人成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呵护未成年人成长,既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大局,也关乎亿万家庭小康生活的全面实现。基于此,为了更好呵护未成年人成长,为未成年人成长保驾护航,《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一体化运行,均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形成了呵护未成年人成长的严密法律体系。
首先,将未成年人保护置于家庭建设的突出位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法律,以赋予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法定义务的方式,要求家庭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严格将未成年人置于家庭监护保护之下,从而将呵护未成年人成长作为了家庭建设的重中之重。如,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放任不管,应当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求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更不能迫使未成年人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其次,将未成年人保护提升到全社会共同责任的高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这就以法律形式将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覆盖到了全社会范围内,赋予了各个社会主体呵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法定义务。
再次,不断更新法律制度以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障。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立体系统和全面细化的方式设置了诸多未成年保护制度,密切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实问题,为呵护未成年人成长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比如,该法强化了家庭监护责任并完善委托监护制度,对学校欺凌或专门教育进行细化,设置性侵强制报告和从业禁止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协调和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等。
最后,将未成年人保护作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保护未成年人、呵护未成年人成长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心,也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题中之义。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刑法100条第2款的内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从而,限定性的免除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报告义务,为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后的成长扫除了制度障碍。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审稿为回应社会公众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补充完善了有关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和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容。这些补充规定充分说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法律呵护未成年人成长已经成为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追求。

源 | @华政 @法大 @西政

部分编辑 | 姚夏洁

责任编辑 | 叶子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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