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北杜街道大石头村第五村民小组、王希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404民初3987号

原告:郭延香,女,汉族。

原告:王希,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延香,女,汉族。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

原告郭延香、王希与被告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XX村X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延香本人并作为王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石头村五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延香、王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XX村XX组向郭延香、王希给付征地补偿款每人30400元,共计60800元。XX村XX组承担。事实与理由:郭延香自出生户籍便随父母登记在大石头村五组,并一直在该村组生产生活,为大石头村五组合法村民。王希于2013年9月22日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依法随母登记在大石头村五组,并在该组居住生活,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成员。郭延香、王希履行了村民义务,依法应享受相应的权利。2020年,大石头村五组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30400元,以郭延香系出嫁女、王希系出嫁女的子女为由拒绝向郭延香和王希分配。故诉至法院。

大石头村五组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身份证2张、户口簿1份、社会保障卡1张、公证书1份、财政惠民一卡通1张、陕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1张、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1张、储蓄存单1张,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2.分配方案照片1张、分配名单复印件1张,不具有合法性,本院不予采信。

大石头村五组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XX村XX组,户口自出生便登记在该组。1999年8月27日,郭延香与王来宝同居期间生女儿王希。王宝来的户籍登记在陕西省安塞县XX镇XX村XX队XX号。2013年8月15日,郭延香和王宝来对女儿王希的抚养权进行公证,约定王希由郭延香抚养。2013年9月22日王希的户口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由陕西省安塞县迁入大石头村五组。

另查明,因部分土地被征收,2020年8月,大石头村五组向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30400元,但未向郭延香和王希分配。

本院认为,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给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郭延香的户籍自出生就登记在大石头村五组,王希的户口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迁入大石头村五组。现无证据证明两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经丧失,故本院对郭延香、XX村XX组给付土地补偿款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郭延香给付30400元。

二、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王希给付30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预交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霄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耿耿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给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