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啊绕——有关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网络货运平台
01
请问一
运输服务跟物流辅助服务业务,增值税税率一样吗?
答复:
不一样。
注意一: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按9%税率缴纳增值税。
注意二: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属于现代服务,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
02
请问二
快递公司是按照“物流辅助服务”征税还是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税?
答复:
快递公司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属于收件服务,快递公司在集散中心对函件、包裹进行分类、分发的业务属于分拣服务,快递公司从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属于派件服务,以上三项业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收派服务,适用6%的税率;而快递公司将函件和包裹在各集散中心之间的运送业务则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9%的税率,快递公司应该根据业务类别分别核算,并分别适用税率。
03
请问三
根据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的规定,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为会员单位(注册司机)代开发票,“(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请问,在石家庄市注册的网络货运平台是否可以执行?此外,对网络货运平台有什么 具体要求?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
一、试点内容
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
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