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挖、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花咋处罚?

根据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所有兰科野生植物均已晋级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对其采挖、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均需要报请省级以上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那么,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非法采挖、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的行为,应当如何进行处罚,解析如下:
一、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非法采挖、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的,无论数量大小,均应当由公安机关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344条的规定,行为人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34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目前两高尚未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具体认定标准,在执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一般按照“情节一般”进行定罪量刑。
(二)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于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查获的非法采挖、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案件,可以依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行为人依法行政处罚后,再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行政机关收缴的罚款,可以折抵罚金。如果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不移交公安机关的,其工作人员可能被党政纪处分,甚至触犯刑法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对于非法采挖、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行为,数量较少,情节显著轻微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的,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行为人依法行政处罚。
三、公益诉讼问题
(一)检察机关生态公益诉讼
非法采挖、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属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五十五条二款的规定,对行为人提起生态公益诉讼。
(二)行政机关环境损害侵权诉讼
非法采挖、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也属于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三)价值认定
国务院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尚未制定涉及野生植物的价值标准,在具体办案中,需要核定涉案野生植物价值的,一般应当聘请价格主管部门认定或者参照涉案人员销售价格予以认定。
综上,实施了非法采挖、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行为,后果很严重,一定不可以任性。同时,我们也呼吁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宣传,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对新修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知晓率,提升广大群众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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