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名男子接孩子放学前嫖娼被抓,会受到什么处罚?

近日,湖北浠水公安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段视频。视频拍摄于10月20日,浠水警方在一家足浴店内抓获了一位正在“按摩”的男子。“把衣服穿上!”民警打开房门后,两女子迅速穿衣服,男子赤裸上身,正在穿裤子。被抓后该名男子还淡定地表示:“我要去接我娃放学。”这句话令民警哭笑不得:“那你好有闲心,接娃放学还点两个。”

现实中的确有不少足疗店、按摩店提供情色交易,甚至常常听到某某某因嫖娼被抓的新闻报道,卖淫嫖娼的行为对社会风气带来很不好的影响。在我国嫖娼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违法的行为,嫖娼被抓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嫖娼的法律后果,希望有所帮助。

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嫖娼与通奸的区别关键是性关系双方是否实现了以金钱做交易,动用金钱(干部承诺利用职权给办事也算)是嫖娼。什么都不用的是通奸。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于组织嫖娼的行为则可成为犯罪行为。

卖淫嫖娼属于治安处罚的范围,是行政拘留,非刑事拘留,会有治安处罚的档案,但是没有案底。案底是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所以卖淫不会有案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理程序:

(一)传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现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可以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二)讯问、查证。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卖淫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在讯问、查证时,注意应将双方分别讯问、查证。

(三)强制进行性病检查。认定为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必须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强制检查性病的方法可以是:由公安民警将卖淫嫖娼人员带到性病监测门诊(或者是有皮肤性病科的公立医院)检查;公安机关一次抓获多名卖淫嫖娼人员时,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医疗、卫生部门派人前来检查。强制性病检查的费用,应由卖淫嫖娼人员本人或家属负担,公安机关也可以从卖淫嫖娼人员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强制检查性病是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必经的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便直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即是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上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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