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分析:撤销行政许可案 李顺华律师个人主页

 案情简介:

原告在桂林市雁山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

2016年2月3日,被告作出雁建字【2016】03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认为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拟对原告作出撤销0006111号《桂林市雁山区建房施工许可证》和桂林市雁山区建设规划局[2011]第0023号,总号0002573《建筑证》的行政许可的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被诉《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本诉,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雁建字【2016】03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行政处罚行为,望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分析:

一、关于被告是否具有作出被诉撤销行政许可行为的职权。

首先,被告没有提供其作出被诉撤销行政许可行为的职权依据,依法应当认定其没有相应职权依据。

其次,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本案中,被决定撤销的《桂林市雁山区建房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的作出机关是原桂林市雁山区建设局,被告没有提供其与原桂林市雁山区建设局之间关系的证明文件。因此,不能证明其具有撤销原桂林市雁山区建设局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的职权依据。

二、关于被告作出被诉撤销行政许可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

被告作出撤销涉案《施工许可证》行为的主要理由是原告存在先建后批、少批多建情形,但这些理由均不能成为被告作出撤销涉案《施工许可证》的理由。因为,虽然原告存在先建后批的事实,但是原告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均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关于雁山镇第二期“百里长廊”建设工程居民新建房屋的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书》超过了6个月的有效期,但根据我国《建筑法》第八条关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规定,该条规定并没有将超过有效期的规划许可材料排除在可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材料之外。

相反地,《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情况,责令改正。本案中,原告申请补办涉案《施工许可证》的行为正是对以前擅自施工行为的改正,行政机关也依据事实条件和法律程序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并将涉案《施工许可证》颁发给了原告,这是符合我国《建筑法》规定的。至于被告提到原告存在少批多建行为,这是对建设行为合法性的质疑,而非对颁发施工许可证行为的质疑,应当另案处理。

三、关于被告作出被诉撤销行政许可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被告提供的有关程序方面证据可以看出,被告是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了被诉撤销行政许可行为。很显然,撤销行政许可行为并非行政处罚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原告作出撤销涉案《施工许可证》行为显然是程序违法。

四、关于被告作出被诉撤销行政许可行为所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被告作出被诉撤销行政许可行为所依据的是我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行政许可法》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是关于对违反城市规划所实施的建设行为可作出相应处罚的法律依据。本案中,被诉撤销行政许可行为显然并非是对建设行为的处罚行为,所以被告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被告作出被诉撤销行政许可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是关于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行为不予撤销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撤销涉案《施工许可证》行为,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五、关于被告将原告取得的《建筑证》与《施工许可证》一并撤销是否合法。

首先,行政机关为原告颁发涉案《建筑证》并非行政许可行为,而是行政确认行为。因此,无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决定是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还是行政处罚决定均不能撤销涉案《建筑证》。

其次,被告在一个决定里面撤销两个法律行为没有职权、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被告作出被诉撤销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目的违法。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之所以作出被诉撤销行政许可行为根源在于雁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办案材料,由此可以看出本案是因政府实施征地拆迁所引发的。我国多部法律以及国务院多项规范性文件均明令禁止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搬迁,有关法律也禁止以作出行政行为的名义来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本案中,被诉撤销行政许可行为明显是在原告与政府征收部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为了对原告施加压力而作出的。否则,便不能解释为什么原告在2011年申请补办涉案证件,而政府部门直到2015年因政府征地拆迁才启动所谓的撤销行政许可程序。

另外,被诉撤销行政许可行为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本案中,行政机关为了降低对原告的补偿额,不惜对原来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随便予以撤销,既损害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损害了行政机关所应当具有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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