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浅析厂商租赁模式下的风险防范 ——从一则案例谈起
文 / 蔡敏(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来源: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厂商租赁是指由租赁公司与厂商或代理商签订针对其客户融资的合作协议,由厂商及代理商推荐客户,租赁公司对其客户提供金融租赁的服务。从厂商的角度讲,厂商租赁是一种深入供应链的金融服务模式,可以有效改善企业负债比率、减少企业坏账、提升生产企业的资产质量;从承租人的角度讲,融资门槛更低,方法也更加灵活,满足了不同承租人的融资需求。但从租赁公司的角度讲,厂商租赁不仅应关注设备、资产的风险,还应关注存在的一些隐含的模式风险。
案情回顾
2013年9月,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设备厂商(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作协议》,其中约定某融资租赁公司同意授予甲公司融资租赁合作额度1亿元,在额度有效期内合作额度可循环使用。
2014年4月,甲公司总经理刘某找到其下游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声称其能从某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帮助融资。在获得乙公司的信任后,刘某指使李某持某融资租赁公司制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同时代表某融资租赁公司和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洽谈。然后,以某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乙公司作为承租人,甲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租赁本金为4000万元,3年还清租赁本金和利息。甲公司刘某向乙公司要求说,乙公司必须先支付400万元的相关费用,同时,在某融资租赁公司4000万元到乙公司账户后,乙公司必须马上将该款转到甲公司,甲公司一周后再将该笔款项转回乙公司账户。甲公司刘某说这是某融资租赁公司和甲公司的硬性规定。
4月中旬,甲公司告诉乙公司,某融资租赁公司同意放款,但必须按他们的硬性规定执行,否则将不予放款。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阐明,按三方《融资租赁合同》第二条,厂商(保证人)向出租人出具《付款通知书》,出租人根据厂商(保证人)的申请将转让价款一次性或分批支付至承租人指定账户。操作上,某融资租赁公司是凭甲公司的付款通知书及提供指定账户才予以放款。乙公司考虑再三,因企业确需资金扩大生产,无奈只得答应甲公司苛刻的放款流程要求。于是,2014年4月23日,乙公司按甲公司刘某的要求,先将400万元的费用打到指定账上,甲公司刘某和李某在拿到乙公司账户的网银钥匙后,当即安排某融资租赁公司向乙公司打款4000万元,到帐后又立即将其中3600万元转走(扣除乙公司已交的400万元费用)。但是,甲公司再也没有将该笔款项转入乙公司的账户,乙公司发现情况不对报案,嗣后公安机关将甲公司刘某及李某抓捕归案。
由于流动性短缺,乙公司自2014年6月起即未支付租金,截至2014年9月,乙公司已连续欠付租金4期计约400万元,甲公司也未依约履行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
由于乙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签约时存在受融资租赁公司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故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其次,由于乙公司已按约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手续费、保证金,租赁公司亦按约全额向乙公司账户支付了4000万元融资款,双方均已开始实际履行合同,不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不真实的情形。后乙公司向他人转付,亦发生于承租人乙公司与厂商之间,不能据此认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及保证合同关系不真实。因此未支持乙公司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无效的主张,承租人应当承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给付义务。
案情分析
不言自明,承租人应当承担该类风险并不意味着其有能力承担,逾期甚至难以支付租金的情形已经发生,该类风险事实上最终还是由出租人来承担。另外,该案中由于刘某非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甲公司签字、签章的人员,故刘某涉嫌诈骗融资租赁款被认定为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但我们假设某种情形,即如果刘某等人代表公司签署相关合同,甲公司将涉嫌单位犯罪,乙公司可依据 “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要求中止审理民事部分,这将大大拖长案件审理期限,融资租赁公司的损失将进一步扩大。
案例反映的问题
(1)租赁公司对厂商资信审查不严,双方在再次合作时(2014年3月再次签署合作协议),甲公司就已经出现负债率过高,面临资不抵债的风险。但是,甲公司于2014年3月,还进一步加强与甲公司的合作,在甲公司担保能力堪忧的情况下,又与甲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作协议》,将融资租赁合作额度进一步扩大到2亿元。
(2)该笔业务由甲公司刘某等人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接洽,某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该笔业务及放款前后,均未到乙公司实地考察和洽谈业务,都是由甲公司刘某代表某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考察和洽谈。甚至合同及相关材料,都是甲公司将已盖有某融资租赁公司公章的合同及相关材料送到乙公司,再由乙公司签字盖章。由于过于信赖厂商,导致厂商自主权力过大。对相关的放款对象、材料的真实性、款项将何时支付,怎样支付方式等,租赁公司都给予厂商特别授权,其本身没有进行相关的调查和核实,也无相应的监管措施。
承租人应对策略
(1)加强厂商信用风险管理
加强对厂商(回购人、保证人)的资信审核及风险预判。厂商租赁模式下应重点加强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厂商(回购人、保证人)回购能力或保证能力的评估,事先设定不同厂商的授信额度,并加强持续跟踪监测,保证租赁公司在厂商发生不利情况时采取快速灵活的控制措施,减少风险积聚。
(2)排查风险漏洞
案例中,三方《融资租赁合同》第二条规定,租赁公司是凭厂商(保证人)即甲公司的付款通知书及提供指定账户才予以放款,该条款客观上放大了厂商的权限,存在较大风险。租赁公司应全面梳理操作上存在风险,制约厂商权限,防范业务流程上存在的漏洞。
(3)设置核验环节
由于租赁公司没有对厂商经办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和背景调查,同时在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缺乏与承租人的核验环节,使得相关人员有机可乘。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确保承租人融资信息对称、合同执行准确,并及时了解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
蔡敏 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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