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稿】燃气表IC卡控制部分失灵,用户拒交大额气费,法律上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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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炜

作者其他文章:【新春放送·专栏集锦】宋炜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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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笔者曾在本公众号上发出过《长通表!何时不再成为燃气公司的“长痛表”》一文,文章对何谓“长通表”,“长通表”成因、引发问题、城燃企业应对措施等进行了探讨。文末,在未来走势方面,笔者预测随着燃气表的更新、换代,“长通表”问题会逐步得以缓解。但是近期,笔者所在地“长通表”引发的纠纷还是频发,并且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关注,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

先让我们回顾一下什么是“长通表”。所谓“长通表”就是采用IC卡预付费式燃气表,但预付费控制部分失效导致用户不购气仍能够持续用气的情况。(笔者注:“长通表”问题一般常见于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因安检周期较短,因此能够及时发现问题)

于文首我们提到的频发并引起媒体关注的纠纷,其具体情况是:燃气用户认为IC卡控制部分失灵属燃气表质量问题,燃气表由燃气公司提供,同时燃气公司在入户安检时未及时提示欠费,燃气公司存在过错,由此累计的大额气费,用户有理由不予承担。

下面进入我们的探讨分析环节:

首先确定我们探讨分析的基础是构成IC卡燃气智能表之基表部分计数正常,若用户对基表的计量提出异议,则需要通过委托第三方鉴定解决(笔者注:此等情况下,用户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故不再本次探讨之列。

其次,笔者就所探讨问题的法律分析有以下几点:一、IC卡控制部分作为燃气表附属装置,其实质功能是为催缴气费设置的关卡性装置,此部分功能丧失,仅涉及收费方式事宜。二、就民法意义而言,催缴气费属于燃气公司法定权利而不是义务,延迟行使权利并不代表放弃权利。三、即便是被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燃气公司失去的也仅仅是胜诉权,实体权利并不灭失,燃气公司有权在实现债权之前,暂停对供用气合同的履行。

最后,从现实层面看,预付费功能的失灵,导致涉事用户由预付费转变为后付费,此情况下用户权益非但无损反倒受益。至于用户提出的燃气表质量问题,笔者认为燃气表置于用户控制范围之内,人为损坏、环境条件变化导致损坏等情况均有可能发生,在无明确证据佐证下,即断定属于燃气表质量缺陷,是武断的。同理,燃气公司一般不会臆断用户的恶意使用,但是,较大数额欠费是长时间用气累计而成,在明知燃气表存在预付费装置情况下,长时间未充值却仍能使用,若作出完全不知情的解释,是不符合常理的。

面对前述争议的发生,过去燃气公司虽觉用户诉求不妥,但鉴于用户所提表质量问题、入户安检瑕疵问题等理由时,总有词穷之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相关的法律分析不够深入,另一方面则是归因于整个社会对公用行业企业的高标准、严要求所致。

在笔者之前的文章里,曾借用描述民国县级政府生存状态的一句话:“期之若圣贤,驱之似牛马,防之如盗贼”来戏谑当下燃气公司的处境。如此这般,用户也会利用燃气公司忌惮自身错误的心理,提出由此及彼的其他诉求。对此,笔者认为还是需要用法治的眼光进行充分的辨识,“茄子一行,辣子一行”,勿要“胡拉被子,乱扯毡”(注:笔者所在地方言),否则,没有尺度的解决问题会使问题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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