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污染防治攻坚不力出“铁拳”

  ■ 出台最严措施,属地政府污染防治攻坚不力将受重罚

  ■ 单次最高惩戒1000万元,实施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 陈菁菁)昨天,我市正式出台《关于对污染防治攻坚不力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严格惩戒措施的实施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对于污染防治攻坚不力的属地政府视情形实施收取单次最高1000万元惩戒金等多项惩戒。该政策在全省属于首创,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当前,我市生态环境总体质量取得突破性进展,但从整体形势上看,环境质量提升的基础依然薄弱,污染防治攻坚的责任仍需加强,顽固性环境问题还需攻坚。市生态环境局人士表示,基于此,无锡市政府在全省首家制定出台最严厉惩戒措施,为属地政府戴上“紧箍”,努力在解决问题、补齐短板上实现更大突破,全力推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到实处。

  “最严标准、最严措施、最严监管、最严问责”,以刚性措施约束属地政府。记者看到,实施办法明确了4种主要惩戒情形,包括:水环境质量提升不力、大气环境质量提升不力、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环境风险隐患管控不力。明确了5种惩戒措施,有收取惩戒金、暂停项目环评审核上报、暂停生态环境类荣誉表彰推荐、实施约谈曝光、实施责任追究等。“主要考虑从资金、申报、荣誉、追责等方面实施惩戒更具有震慑性,更能起到惩戒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作用。”相关人士说。

  根据惩戒金实施细则,水环境质量方面,累计3个月国省考断面水质未达市级考核目标的,每个国考断面收取惩戒金500万元,其他省考断面收取惩戒金300万元。同一断面当年两次及以上出现累计3个月未达考核目标的,加倍收取惩戒金。大气环境质量方面,各市(县)、区累计3个月PM2.5浓度同比上升且比市均值高5%以上的,累计3个月优良天数比率同比下降且比市均值低1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收取惩戒金300万元。突出环境问题未完成整改或敷衍整改、抗拒整改、虚假整改的,每个问题收取惩戒金500万元。

  “最严厉惩戒措施的出台,是拧紧责任链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创新举措。”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紧扣问绩、问效、问责要求,及时评估分析实施办法执行的实际效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适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更好实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共同提高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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