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睿宗光宅元年(684),皇甫琼参加“词标文苑科”考试,写下如此文句:“掩鹏图而该魏网,漆园无控地之词;飞鹤板而征汉臣,九臯有闻天之誉”。([宋]李昉等撰《文苑英华》,《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37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478页)庄子曾为漆园吏,在《逍遥游》中描写目光短浅的蜩与学鸠被大鹏嘲笑的故事,皇甫琼用这个典故隐喻自己将鹏程万里。汉代开始,用“鹤板”征召人才,皇甫琼用《诗经》“鹤鸣九皋,声闻于天”的典故,表达自己一定不负所望。“鹤板”是汉代概念,唐人使用以示古雅,而唐朝施行的制度是“告身”。告身,是朝廷发给官员的身份、职务证明文书,对于个人而言,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中国古代,政治是社会的核心,从告身制度到告身崇拜,可以显现唐代的政治及其社会影响。
一 告身概念
除鹤板外,唐代告身也被称作官告(诰)、告牒、告命等。对于唐代告身与鹤板的渊源,吴震先生曾指出,“告身之名始见于唐代,大约祖源于南朝梁、陈的鹤头版。”(吴震《从吐鲁番出土“氾德达告身”谈唐碎叶镇城》,《文物》1975年第8期,13页)其实不然。告身的确源自“鹤头版”,但“鹤头版”的历史最晚当追溯到汉代,而“鹤头版”即汉代“诏版”。日本学界研究告身,以大庭脩先生为代表。他认为,“唐代的告身是官人任官授职的公文凭证。告身是在赐予新的职事官、散官、封爵,或在解除现有爵位时,官方通过所规定的程序,采用公式令所定的公文格式交给本人的文书。简单地说,如同今天的辞书令。”([日]大庭脩著,李茹译《敦煌发现的张君义文书研究》,《陕西历史博物馆论丛》第25辑,2018,342页)大庭脩先生认识到唐代告身的使用范围比较广,除了授予官职还应包括解除爵位的情形。中国学界对告身的认识,以朱雷先生为代表。唐代告身实际上延续了汉代以来“诰(告)”文的功能,具有天子发布王者之令,昭告天下的本意,而“身”字则更强调颁发对象的个体性。所以,朱雷先生认为,告身“既有‘任命书’之意,又包含‘身份证明书’之意”。(朱雷《跋敦煌所出〈唐景云二年(711)张君义勋告〉——兼论“勋告”制度渊源》,《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249页)朱雷先生的概括比较谨慎,因为告身不只用在实际官职的授予和解除,也同样适用于证明身份。告身是唐代朝廷授予官方身份的重要凭证,研究者普遍认同这一看法。笔者认为,“身份”不仅包括常见的职事官、散官、卫官、勋官官职系列,也包括封爵、封诰、赠官等荣誉类身份,甚至包括为管理寺庙设立的僧官,以及崇扬孝道的版授高年等。告身应用范围广泛,所以影响深远。
二 告身类型
《通典》记载,凡文武选举,“各给以符,而印其上,谓之‘告身’。其文曰‘尚书吏部告身之印’。自出身之人,至于公卿,皆给之。武官,则受于兵部。”([唐]杜佑撰《通典》卷一五《选举三》,中华书局,1988,360页)文武官员选举所颁的公文书就是常见的告身类型之一——官告,如书法家颜真卿的传世名作《自书告身帖》(图1)。
该帖全称当是《建中元年(780)授颜真卿太子少师充礼仪使告身》。此前,颜真卿的职务是刑部尚书,《忠义堂帖》存有《大历十三年(778)授颜真卿刑部尚书告身》。改任太子少师,只因得罪权相杨炎。太子少师为从二品,比刑部尚书(正三品)官阶高,但属闲职,明升暗降。尽管遭到了排挤,颜真卿还是认真地抄写了太子少师告身。因为告身代表了朝廷给与的身份,背后的因由褒贬都不影响唐人对告身本身的重视。
官告包括职事官、散官、卫官告身,与此对应的是勋官告身,即勋告,主要授予战场上建立功勋的将士,如吐鲁番文书《永淳元年(682)授氾德达飞骑尉告身》《延载元年(694)授氾德达轻车都尉告身》,及敦煌文书《景云二年授张君义骁骑尉告身》。其中,飞骑尉为勋官第三转,视从六品上;轻车都尉为勋官第七转,视从四品上;骁骑尉为勋官第四转,视正六品上。从品级看,这三件告身均是低级勋官,但是它们都是记录逝者身份信息的资料,是墓主人最重要的随葬品。还有五种授予特殊人群的告身同样值得关注:一是立后建嫡、封树藩屏,包括册立皇后和太子,封诸王、宗亲,如《唐大诏令集》中保存的册书、制书文本;二是封内外命妇,如临川公主墓中出土的两方诏授刻石;三是任命僧官,如敦煌莫高窟第 17 窟所嵌《洪䛒碑》中包含的《大中五年(851)授洪䛒、悟真僧官告身》(图2)。
四是版授高年,如吐鲁番出土砖志《永徽五年(654)董□隆母令狐氏墓志》所存贞观二十三年(649)版授令狐氏告身的文本。五是赠官,如《忠义堂帖》所存《乾元元年(758)赠颜昭甫华州刺史告身》。
三 告身的价值
1.等级与身份的标志
一件告身文书,会直接标明官品、爵位等政治等级和相应的经济待遇。以《唐隆元年(710)授钟绍京中书侍郎告身》为例,“钟绍京可银青光禄大夫、行中书侍郎、颍川郡开国公、食实封二百户,赐物一千段”。(参刘安志《关于唐代钟绍京五通告身的初步研究》,载氏著《新资料与中古文史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196页)其中,“银青光禄大夫”为文散官,从三品;“中书侍郎”为文职事官,正四品上,以较高阶官担任较低职事官,加“行”字”;“颍川郡开国公”为爵位,正二品;“食实封二百户”是实际封户数量。“赐物一千段”则是经济奖励,唐制规定“凡赐物十段,则约率而给之:绢三匹,布三端,绵四屯”(《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82页),可参照换算。这里,还不包括俸禄在内,唐朝俸禄之制也与官品关联,基本上以散品发放俸禄。另外,唐代官员有正式的蠲免之制,这就决定了拥有官员身份者是不服劳役的,而服役是普通民众沉重的负担。“诸任官应免课役者,皆待蠲符至,然后注免。符虽未至,验告身灼然实者,亦免。其杂任被解应附者,皆据本司解时日月据征”。(《唐六典》卷六《食货六》,109页)可知,蠲符是朝廷发放的正式免役文书,但告身享有与蠲符同样的法律效应。唐隆元年“钟绍京告身”,依据的是中宗复辟后的大赦文,其中还有版授高年的内容,“诸年百岁以上,版授下州刺史,妇人版授郡君,赐粟五石,绵亘三段。八十以上版授县令,妇人版授乡君,赐粟两石,绵亘两段。各以当处正、义仓物便给”。可见,即便是版授高年这样的荣誉类封赏,同样享有一定的经济待遇。
2.司法意义
唐朝的法律规定,官员可以利用降低官品的办法避免司法惩罚,唐朝的法律术语叫做“官当”,适用于一般的徒、流刑。官员被降级处分,要追毁原来的告身,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告身是重要物证。如《唐律疏议·名例二·官当》载:“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其有二官,先以高者当,次以勋官当。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刘俊文撰《唐律疏义笺解》卷二《名例二》,182-185页)告身是官品的证明,官品升降都伴随着告身的替换。经历多少告身的给予、回收或追毁,很形象地反映了个人政治生涯的成败起伏。对于唐代的官员而言,告身如同一叶扁舟,官员乘其随波逐流。
3.家族意义
凭借父祖的官品门荫入仕是唐朝入官途径之一。父祖的官品越高,子孙门荫入仕的具体官职越高,其中验父祖告身是关键环节。唐朝的官员管理有考课之法,每年冬天吏部根据各种情况进行官员选拔,有条件的官员都要按照时间规定前往吏部接受铨选。根据敦煌文书《贞观吏部式》(P.4745)的规定:“虽身在,其年十二月卅日以前不经参集,并不送告身经省勘校奏定者,亦准此。”(参刘俊文撰《唐律疏义笺解》卷二五《诈伪》注引之录文,中华书局,1996,1688页)所谓准此,就是丧失资格。这对于官员而言,显然是十分严重的。可见,告身在官员的政治生涯中,甚至在具体考课的细节中,都是十分重要的。官当法只适用于官员本人,但门荫、蠲免的特权涉及整个家族的利益。因为告身代表着地位与利益,在个人与家族中受到重视是理所当然的。不仅如此,告身也是荣誉和人生成功的证明,社会影响巨大也有必然性。因此,在告身授予人身故后,告身原件还会被其直系亲属或其他家族成员继续保留,用作随葬的只是抄件或刻石。唐高宗上元元年(674),武则天上书朝廷,正式提出“建言十二事”,其中的第十条是“上元前勋官已给告身者无追核”(《新唐书》卷七六《后妃传上》,3477页),因为告身十分重要,涉及当事人的所有事情,几乎都要检核告身。因为勋官很多,不是所有人都能妥善保管告身原件,而朝廷的政策都以检核告身为前提,于是这反而成了民间的一项负担。不必核检原件,根据政府的记录同样可以实施任何政策。武则天的建议,因减轻了社会负担,所以受到欢迎。唐朝的最高统治者,正是因为明白告身在社会中的作用,才会充分加以利用,赢得民心和政治声誉。
四 唐人的“告身崇拜”
秦汉以后的中国政治体制,以察举制为代表,加强政治与社会的联系,但是察举制最初是以推举个人为核心,并不看重家族背景。东汉以后,世家大族势力发展起来,渗透到察举制度过程之中,家族因素渐渐受到重视。魏晋以后,实施九品中正制,家族因素越发重要。家族有品第,个人出仕严重依赖家族门第。隋朝取消“九品中正制”,但是为奖励朝廷中的官员,门荫制得以延续。唐初门荫入仕最被看重,但高宗、武则天之后,科举入仕途径越来越被社会重视,甚至出现有才干的高官子弟放弃门荫途径选择科举入仕的道路。不管什么出身,个人的政治地位、社会荣誉,都与为官大小有关,于是作为官品等级标志的告身,受到各个阶层的高度瞩目,这种情形,完全可以称为“告身崇拜”。告身崇拜本质上是对个人追求成功的表现。对于拥有者而言,告身是个人政治上成功的标志,是社会地位的象征,不仅是生者在世的荣典证明,甚至成为逝者身后荣耀的寄托。对于后来人而言,他人的成功正是自己人生追求的方向。《封氏闻见记》记载一个故事:“进士张繟,汉阳王柬之曾孙也,时初落第,两手捧《登科记》顶戴之,曰:‘此千佛名经也。’其企羡如此。”([唐]封演撰;赵贞信校注《封氏闻见记校注》卷三《贡举》,中华书局,2005,17页)登载进士名录的《登科记》受到如此顶戴,原因只有一个,进士及第是获得人生成功的重要标志。进士及第之后,再经吏部铨选,就可以授官,授官的标志就是获得告身。告身受到社会追捧与进士被艳羡,原理一致。今天,我们仍然有机会看到唐代的告身原本,这与本人和后代的认真保存是分不开的。更能说明唐人告身崇拜问题的是唐人留下的墓葬资料。为什么要把告身刻写在石头上与主人一同入葬?比如,李凤夫妻合葬墓,共出土了5件册书刻石。李凤贵为亲王,这些告身证明了他的一生成就。把告身刻石然后埋入墓葬,仅仅是为了证明给活人吗?显然不是。根据生死一体化的原理,这也是在为另外一个世界提供证明。亲王李凤如此,武则天时代的魏王武承嗣也如此。大人物如此,小人物也如此。前文提及的《永徽五年董□隆母令狐氏墓志》,志文全部来自告身。令狐氏一生最值得书写的大约就是唐高宗朝被授予乡君一事,于是版授告身成了她墓志的全部,并带入另外一个世界。所有墓葬中写入告身的,都应该具有同样的观念。吐鲁番文书《乾封二年(677)授氾文开上护军告身》《永淳元年授氾德达飞骑尉告身》《延载元年授氾德达轻车都尉告身》等皆如此。据统计,目前发现的告身实物超过64件,其中至少35件出自墓葬。(参拙文《唐代告身研究综述——兼论“告身”渊源》,《石刻法律文献研究》第一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57—61页)告身崇拜是官品崇拜的变体,用告身表达主人公成功的人生,成为唐代的普遍表达方式,尤其在墓志这种盖棺论定的文体中,表现得特别充分。大唐西市博物馆所藏《焦海智墓志》,全文1500余字,用大量的篇幅总结了父、祖及本人的仕宦经历,志文末竟然罗列告身目录十七件,迻录如下(参胡戟、荣新江主编《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46—248页):三品孙告身一 翊卫告身二 副队正告身一 队正告身一 旅帅告身一校尉告身一道 果毅告身二 典军告身二道 中郎告身一 率告身一道率加阶告身一 建节告身一 上轻车告身一 括苍县开国男告身一道焦海智是从祖父门荫入仕的,“三品孙告身”就是证明,然后成为“三卫”的卫士,从府兵的副队长开始成为官员,一级级上升,最后成为开国县男(从五品),在永隆二年(681)去世。这份告身清单意义重大,证明连加阶这种行为都有具体告身,足见唐代告身制度的详密。荣新江、沈睿文等先生认为,这些告身都应有对应的纸质告身。(沈睿文著《中国古代物质文化史(隋唐五代)》,开明出版社,2015,286页)
所有的墓志都会对志主的成功人生进行描述,即使没有担任过任何官职的“处士”,墓志也会解释说,因为志主志在山林,对官场没有热情,他的人生另有选择。不管志主官品高低,墓志都会以成功者看待,而告身是最有力的证明。而且,唐人对告身的珍视和崇拜不只是影响了当时的葬俗,对后世葬俗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宋代墓葬中也发现了多件告身,如南宋《司马伋告身》与《吕祖谦告身》。近些年发现的徐渭礼墓葬,一次出土了10件录白告身,十分罕见。
告身不仅能证明个人的政治成功,还能将个人的成功直接惠泽整个家族,尤其是当封诰家属、给家属赠官的情形发生时。所以,告身不仅是个人事业成功的证明,也是家族成功的证明。在社会围绕政治设计人生道路的年代,来自朝廷的告身,也是家族在社会中地位的证明。告身崇拜,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官迷”心理,在“学而优则仕”的时代,读书做官不仅是个人成长之路,也是秦汉以来政治制度得以维系发展的基础。儒家思想提倡把社会与政治整合地看待,孝道与忠君爱国政治伦理的贯通,提供了士人读书做官的思想基础。汉代以来施行的察举制度等,则把社会与政治紧密地联系起来,为一般士人提供了政治上升的通道。士人读书做官,是贡献于社会的最光明正大的事业,不仅有利于国家,也有利于家族和个人。于是,支持家族成员在政治上奋进,成为和平时期社会的普遍观念。通过多种形式的告身,给予社会个别成员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身份,在社会与朝廷之间建立了多线联系渠道,极大地提高了社会与政治的协同性,进而降低了二者冲突的烈度。这对于古代中国而言,不仅是一套很成熟的政治体制,也是一种很重要的历史经验。
五 小结
《唐六典》载“王言”七种(册书、制书、慰劳制书、发日勅、勅旨、论事勅书、勅牒),其中册书、制书、发日勅等均与告身相关。唐代告身数种,本质上都是王言。一些特殊的告身,还是重要历史的见证。比如洪䛒、悟真告身勒石刻碑,不仅关乎本人身前身后名,还是归义军时期中央政权恢复对敦煌统治的实物证据。唐代告身俨然成为政治与社会关注的焦点,告身崇拜是中古时期政治社会最值得关注的现象之一。唐代告身崇拜现象围绕政府的任命和封赏行为而进行,任何政治形势下,告命任官都是政治的焦点问题。有唐一代,从皇亲贵胄,到平民百姓,从“学而优则仕”的入世者,到曾经“不敬王者”的沙门,都沐浴在告身的光环之中。唐代告身是政治协同社会的标志,也是国家政治权威与社会文化认同的有机结合点,深入研究大有必要。编者按:本文原刊《文史知识》2020年第12期(总第474期),第41—49页。如需引用,请参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