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施工,千万别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员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这个问题还不简单吗?建筑公司和其他公司也没啥特殊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大家都是一样的交法呗。
新个税下,工资薪金是累计预扣法。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还是举个例子吧。
二哥在A公司2021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赡养父母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也没有劳务报酬等其他综合所得了,2020年公司发工资时候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10000-5000-1500-2000)×3%=4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2000×2)×3%-45=4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2000×3)×3%-45-45=45元;
依次类推如下:
算法就是这么简单,当然公司人多,每个人收入不一,扣除不一样,我们肯定都是借助个税申报软件或者Excel表格来计算,不是人工一个个点计算器来算了。
算法会了,那么就是实操申报了。
我们基本都是通过这个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系统来申报代扣个税。
具体怎么在申报软件填写具体数据这里就不赘述了,反正申报代扣完个人所得税后,这个事就算完毕了。
其实也就这么简单。
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平时预扣工资薪金个税和其他公司并未不同,都是一样的。
但是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又有特殊之处,它们并非固定在机构注册地经营,它们的特点就是跨区经营,实际经营地和机构地往往是不同的。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其在异地项目的人员的工资薪金又怎么申报呢?
是不是依旧是按月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就完事了?
很显然这里有特别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所以,这个文件明确了,跨省异地人员的工资薪金必须缴纳在工程所在地!
而如果公司财务人员以机构地的税务信息登录进入自然人扣缴端进行人员工资薪金申报,实际上缴纳税款依旧是缴纳在机构地了。
这很显然不符合政策。
那么企业应该怎么在实际工程作业地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呢?
纳税人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并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待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个人所得税税种后,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单的说,就是你要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经营地报验了,会给你一个身份,然后给你核定个人所得税税种,核定了后你就可以像你在机构地一样,登录软件以新的身份在经营地全员全额申报了。
具体申报的操作流程,和你在机构地进行代扣个税申报是一样的。
现实中,有些建筑企业未按规定在工程地申报个人所得税,工程所在地对其进行了核定个税。
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按照实际经营收入乘以一定的征收率(0.5%-2%)计算确定,具体征收率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经营地核定征收个税有一些弊端
1、按经营收入核定,经营收入大税款多,而且有些地方可能还不允许扣除分包款,增加企业成本。
2、核定的个人所得税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但是在所得税扣除上,可能税务机关会认为这不属于企业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增加企业成本。
3、核定的个税在机构地可能不被认可,机构地依旧要求企业全员全额申报,导致重复纳税。(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说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所以,异地经营的建筑企业,尽量不要被核定个税,而是在施工地全员全额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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