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示保险核心规律 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财政部日前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下称“新保险合同准则”)。新保险合同准则是在吸取国际准则领域最新成果的基础上,全面阐述保险业核心经济规律、深刻揭示保险业经营风险的创新性制度安排,将对行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专业引领作用。
    适应会计准则体系新发展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理论基础和框架体系与企业会计准则整体一脉相承。其有效衔接以提供服务为基础的新收入准则的基本理念,使整个准则体系的内在逻辑一致。新保险合同准则改变过去以现金收入为主要参考的收入确认方式,并进一步区分保险服务和投资(储蓄)成分。这一做法与收入准则区分不同履约义务的要求一致。同时,保险业务收入确认时间由“缴费时”转为“服务期”,与收入准则“根据服务是否提供”来判断收入确认时间的原则相符。这样的概念使得保险公司会计收入的基本原理与其他行业一致,其收入核算结果与其他行业更加可比。
    新保险合同准则与新金融工具准则有着内在的、紧密的实质性关联。新保险合同准则前所未有地引入了保险合同的分组、合同未来现金流的现时折现、预期亏损的提前处理,以及重要经济假设变动的其他综合收益(OCI)选择权等概念。这些概念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中引入的新分类方式、公允价值计量、预期损失模型、以及OCI选择权等概念具有深度的共通性。新保险准则的修订印发使保险资产和负债双方的会计计量基础更趋一致,会计匹配更加紧密,其风险性质确认以及风险计量也更合理。
    深刻揭示保险业核心规律
    保险业产品将风险保障、保险服务以及投资服务紧密结合,对保险业务经济实质的辨认具有独特的复杂性。此外,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以及未来成本的不确定性等特点。上述两方面原因使保险经营风险的会计计量更加具有挑战。
    保险业务收入的会计核算规则从最开始的“只要是以保险合同名义确立的交易都算收入”,逐步完善到需要识别和拆分可单独计量的风险以及判断是否具有重大保险风险。新保险合同准则对收入的影响更大,不单是具有显性账户价值的投连万能合同需要拆分,而是所有保险合同都要区分保险服务和投资(储蓄)成分,只有保险服务相关的部分才允许列入“保险损益”,投资部分则被排除在收入组成部分之外。而且,在剔除投资成分后,服务收入也不允许在保险合同缴费时一次性计入收入,而是随着保险风险提供期间逐期计入。这一要求使得保险业务收入从主要反映保险合同规模转向注重披露保险保障成分。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基本原理和要求较好地体现当前国家和行业所倡导“回归本源、提供保障”的高质量发展要求。
    新保险合同准则揭示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来源。新保险合同准则特别强调保险经营规律的会计展现,特别是在以“三差”为代表的利润和价值构成方面。保险产品所包含的风险保障、服务成本、投资收益三部分反映在利润构成中通常被称为“死差”“费差”和“利差”,保险企业经营管理围绕着上述三个方面展开。因此,新保险合同准则制定保险会计核算与披露的相应安排。损益表分成包含死差和费差的“承保利润”部分和单独列示利差的“投资收益”部分,再加上由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组成的“综合收益”部分,构成完整的公司综合收益表。以专业的现时估计为基础的“三差”结果会更清晰地展现在投资者面前,并随着财务报告的时序而不断更新。“三差”基础的变化会带来其结果的变化,从而影响管理认知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新保险合同准则能够揭示保险企业资产负债匹配和互动的影响。新保险合同准则考虑新金融工具准则对资产的计量,允许符合规则的保险合同资产、负债联动,并且给予保险公司会计政策选择权,可以帮助公司很大程度上消除资产负债的会计错配。而且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保险合同负债也有影响,尤其在变动收费法下,根据新金融工具核算的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直接影响相关保险合同负债计入保险业务财务成本的金额。因此,在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经营成果及其波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资产负债结构、期限匹配和互动的效果。
    以更科学的财务结果
    引领高质量发展
    基于以上原理,新保险准则重新确认并展示保险业主要经营行为的经济实质以及风险性质,给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带来真正体现保险核心规律和业务质量的财务结果。有效利用这一结果可以促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一是引导保险行业加速回归保障。新保险合同准则严格区分保险服务和投资成分的要求与保险业回归保障的要求深度契合,只允许保险服务部分列入保险业务收入,以及详细的披露要求,将促使保险公司聚焦风险保障经营成果。新保险合同准则的推出和实施,有助于引导行业加速发展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发挥保险的长期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进一步保障人民美好生活、服务实体经济、完善社会保障以及分散社会风险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引导保险行业更深入关注经营效益。高质量发展同时注重发展的“量”和“质”,强调增长的稳定性、均衡性和可持续性。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区分包含“承保利润”和 “净投资收益”,将保险企业不同的利润来源进行更清晰的展示,有助于推动保险企业的业务结构分析,逐步改变当前过于依赖利差,轻视甚至扭曲死差、费差的局面。一些利用激进业务政策进行恶性市场竞争的公司将呈现明显的承保亏损,可能更易受到监管关注和限制。对于不顾资金成本追求资金积累的公司更是能暴露其投资业务当量以及风险。从中长期来看,随着保险业理性经营和回归保障以及新准则的实施,死差对损益的贡献会逐渐加大;费用的经济实质以及使用效率会逐渐提高;而利差也有望回归到可持续的合理区间内。
    三是引导保险行业做好长期资产负债匹配。保险公司经营具有长期性,资产负债匹配对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经营业绩以及偿付能力影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新保险合同准则新的计量要求和会计政策选择权给保险公司提供尽可能消除会计错配的可能性,但在另一方面,结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新准则的列报和披露要求,将会使保险公司经济错配引发的经营业绩波动进一步显现。这反过来又会引导保险公司努力做好资产负债匹配,降低长期经营风险,稳定长期经营业绩。
    (作者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委员,新华保险党委委员、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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