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每家银行奖励200万!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高金融创新水平、强化金融服务职能,破解企业融资难题,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扎实推动“十四五”规划开篇布局。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和金融统筹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部署了“十四五”期间,财政、金融等方面的多项目标任务,助推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壮大金融机构实力,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力度大、亮点多。

《意见》提及了“十四五”期间的四项主要任务,其中一项任务明确提出:要实施信贷增量奖励。根据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贷款增量,综合考虑年度贷款增量占比、增长幅度等相关因素确定支持对象,自治区财政按照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03%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具体来看,《实施意见》中的四项任务为:
(一)助推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
1.出台“桂惠贷”财政贴息政策。遵循“财政统筹、部门实施”原则,创新财政贴息资金筹措方式,2021—2025年,每年整合全区各级各部门涉企财政专项资金40亿元,作为2000亿元规模的“桂惠贷”财政贴息资金,通过补贴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直接按降低2%或3%后的利率向注册地在广西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4∶6比例分担。“桂惠贷”采取普惠性贷款为主体、名单制贷款为补充的模式,普惠性贷款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经营性贷款、首次贷款和信用贷款,名单制贷款精准支持“三企入桂”招商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西部陆海新通道项目、技术改造和研发项目、瞪羚企业、数字经济企业、重点外贸企业、“三农”和地方特色产业等融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调动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运用“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模式,降低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机构贷款投放,扩宽企业融资渠道。自治区财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按其平均余额净增加额的6‰给予风险补偿。自治区财政厅对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上年结转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3.发挥专项转贷资金机制作用。健全广西重点工业企业专项转贷资金机制,鼓励各市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壮大企业转贷资金规模,自治区财政2021年按各市县上年专项转贷资金累计周转规模的5%分别给予奖励,每个设区市不超过500万元、每个县(市、区)不超过200万元,用于补充各市县的企业专项转贷资金,帮助企业解决融资过程中“过桥资金”难题,缓解自治区企业资金周转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各项支持金融行业发展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5.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大力发展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丰富自治区及市县地方特色险种。进一步优化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完善保费分担机制,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结合自治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成本变动,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为农户提供更为充分全面的风险保障,助推乡村振兴。
(二)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
1.实施信贷增量奖励。根据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贷款增量,综合考虑年度贷款增量占比、增长幅度等相关因素确定支持对象,自治区财政按照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03%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完善项目储备工作机制,积极争取更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额度,优先用于符合中央和自治区重点领域的项目,用足特定领域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于项目资本金的额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按商业化原则依法合规保障重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通过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市场化配套融资等方式,依法合规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重大项目建设。
3.发挥政府投资基金聚集带动效应。构建政府投资基金与金融机构投贷联动的新融资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以政府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增强企业资本实力、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为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优秀基金管理机构募资、投资的专业特长和增值服务功能,实现高效投融资。突出政府投资基金滚动循环投资、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市场化特点,遵守市场规则和专业管理,主要支持“双百双新”产业项目、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中小科技企业、高新企业、区域特色企业等。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PPP项目融资。鼓励各市县依法合规采用PPP等模式,探索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撬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入补短板重大项目。各级财政对规范开展PPP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优先安排专项补助,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PPP模式的融资服务,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争取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参与投资自治区PPP项目,为项目提供融资增信和资金支持。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PPP项目建设和运营。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发行债券、规范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三)支持壮大金融机构实力。
1.支持丰富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不断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做强做优做大。加大“引金入桂”力度,推动引入金融服务中心和金融集群,加快设立各类新型牌照机构。对在自治区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条件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担保、租赁、财务、期货等总部级或省级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自治区财政根据机构类型给予50—6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向县域下沉。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设县域分支机构,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县域下沉机构网点,激活县域经济活力,服务县域金融需求。对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新设立一家市级分行给予100万元奖励;每新设立一家县域支行给予50万元奖励。对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每新设立一家市县级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3.加快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建设。用好用足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建设资金,在金融优质要素引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直接融资工作推进、跨境金融服务创新、区域重大金融改革、优秀金融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激励和奖补,支持设区市创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和直接融资改革创新试点等,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资源、平台和人才聚集广西。
(四)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
1.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强化广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龙头”引领和带动作用,建立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增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服务能力。鼓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建立与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相适应的资本金注入和代偿补偿机制,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符合地方实际的新型担保业务,充分发挥支小支农作用。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推动更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范围。
2.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加强与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丰富农业信贷担保(以下简称农担)风险分担渠道。加快推进全区农担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提升农担业务办理便捷性;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人熟地熟”优势,全面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工作,解决农担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进一步降低“三农”主体担保费率,确保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完善优化农担业务操作流程,采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调查、并行审批等措施,提高服务效率;鼓励农担机构创新产品,联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级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用担保贷款;支持农担机构开发担保业务信息系统,将农担业务流程线上化,提升农担信息化服务水平。

来源:广西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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