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与其他女子以夫妻名义生活并育有一女

1979年出生的男子王某甲是澄迈县人,他已结婚并有三个孩子。王某甲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另外一名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日,王某甲因涉嫌 重婚罪 被澄迈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6年10月9日,王某甲与蔡某某登记结婚。2016年,王某甲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女子王某乙并开始与其交往。不久,王某乙怀孕。王某甲这时告知王某乙自己已婚而且已有三个孩子。

随后,在王某甲婚姻存续期间,王某乙在明知王某甲有配偶的情况下,为王某甲生育女儿王某丙后,两人在澄迈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20年12月23日,澄迈县公安局将王某甲口头传唤到案。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甲在其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其他女子以夫妻名义生活并育有一女,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记者 畅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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