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知识 | 关于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载客和取酬的规定
2019年07月12日,民航局就运动类驾驶员执照发布咨询通告,就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载客和取酬的限制进行明确如下:
1 .根据CCAR-61部第61.120条的相关规定,任何人不得驾驶初级类航空器为取得报酬或租金而进行商业性载客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商业航空运输;如滑翔机载运乘客,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取得滑翔机类别等级后,应当再建立不少于10小时的飞行经历时间。
2 .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拟以取酬为目的在经营性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为获取酬金在航空器上担任机长,需满足CCAR-61部第61.120条的相关要求,具有不少于35小时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20小时作为本类别和级别(如适用)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上述飞行经历时间是指获取执照后的机长经历时间。
3 .根据CCAR-61部第61.120条的相关规定,初级飞机类别等级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以在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1200千克且旅客座位数不大于4个座位(含驾驶员座位)的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单发飞机上,担任机长,但不得以取酬为目的在经营性运行的单发飞机上担任机长,也不得为获取酬金在单发飞机上担任机长。
4. 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以取酬为目的在经营性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为获取酬金在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应按照CCAR-61部第61.59条要求在前12个日历月完成熟练检查。对于通过熟练检查的驾驶员,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对于初级飞机和自转旋翼机类别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本条要求的熟练检查应由相应等级的授权教员或者考试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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