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六经求真(三)

第二编 第二章 太阳病纲领
1.“太阳之为病,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
本条是太阳病提纲,亦即太阳病理界说,因而它是太阳病理阶段的一般性质,即共同性质。因为脉浮发热恶寒头项强痛表明为伤寒在表病位的阳性反应,是太阳病理阶段中各具体证候的共同的脉证特征,也是共同的病理特征,即表病的阳性过程。
太阳病理阶段中各具体证候,无论其脉浮缓,或浮紧,或浮数,但脉必浮,脉不浮不是太阳病。发热恶寒是体表组织的抗御反应,所以发热恶寒为表证,若发热不恶寒则不是表证,当然也不是太阳病。脉浮为血管浅出、血流充盈;发热恶寒为功能亢进、代谢增高的表现,所以为阳性病理反应。头项强痛是伤寒太阳病的证状特征,总因脉浮而体表充血以适应体表功能亢进与代谢增高之抗病的需要,气血外趋亦同时上趋,头部充血而头疼。所以,脉浮、发热恶寒、头项强痛为太阳病必然的脉证。脉不浮的不是太阳病;不发热的不是太阳病;发热而不恶寒的,或头不痛项不强但脉浮发热的不是太阳病。
本条脉证表明了太阳病为伤寒表病位的阳性病理过程,这是太阳病的病理根据。本条脉证为太阳病的辩证标准。
2.“太阳病,发热汗出,恶风脉缓者,名为中风。”
3.“太阳病,或已发热,或未发热,必恶寒,体痛呕逆,脉阴阳俱紧者,名为伤寒。”
以上两条是太阳病理阶段中的两个病势类型,两条都冠以太阳病字样,即是指具有太阳病的一般性质。提纲既已指出太阳之为病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以下凡说太阳病三字,即赅此脉证,凡说此脉证,即是言太阳病,仲景文例如此。这种以纲带目的文字形式,正好与用一般性为向导对特殊性的研究的内容相统一。上条太阳病,脉缓是浮缓。因太阳病三字已赅脉浮、头项强疼,所以本条为脉浮缓、发热、恶风、头项强痛、汗出之证。这一证候名之为中风。名为中风,是姑假以中风之名,不必为中风之实。下条,太阳病,脉阴阳俱紧即尺寸俱紧,亦为浮紧之脉。因太阳病三字已赅括其一般性质,所以此条为脉浮紧,发热恶寒,头项强痛,身疼呕逆,无汗。为何知道无汗泥?因脉浮紧而知发热无汗。紧脉则是血管收引之象,弹搏有力。此脉管收引则汗腺收闭,主寒冷或疼痛,所以知道发热恶寒无汗。名为伤寒是姑假以伤寒之名,用伤寒、中风之名以区分上述两种过程。因这两种证候有着太阳病的同一性质,但一为脉浮缓,汗出;一为脉浮紧,无汗。有汗无汗之一证不同,在治疗上亦有所不同,所以特加为区别。
文中恶风与恶寒是病情轻重不同,并不无本质的不同。恶风证为或当风吹或衣被扇动则恶寒,否则便不恶寒。而恶寒虽不当风即厚衣被服亦恶寒。临床中常见如此。
中风与伤寒不必分为不同病因引起的病理过程。在仲景文字中只是区分太阳有汗无汗的两种病势,以区别应用解肌法与发汗法,并不是凡言中风便必用解肌法,凡言伤寒必用发汗法。仲景常中风与伤寒互言、合言,而立法用药必根据脉证表现,绝无一例是根据病名用药的。如22条:“伤寒、发汗已解,半日许复烦,脉浮数者,可更发汗,宜桂枝汤。”又如46条:“太阳中风,脉浮紧,发热恶寒,身疼痛,不汗出而烦躁者,大青龙汤主之。”于此可知,无论中风伤寒,凡是有太阳病的一般性质,有汗者用解肌法,无汗者用发汗法。中风与伤寒乃太阳病理阶段两个不同的病势类型,其区别即太阳病之有汗与无汗。在太阳篇中各具体证候是按照有汗与无汗而分为两类的。
4.“伤寒一日,太阳受之,脉若静者,为不传;颇欲吐,若烦躁脉急者,为传也。”
5.“伤寒二三日,阳明、少阳证不见者,为不传也。”
上两条是热病论家文字,不是仲景之文字。伤寒六经传变并无日数可拘,都是以机体内因为依据的。有八九日始终在太阳一经不传变的,如“太阳病,脉浮紧无汗,发热身疼痛,八九日不解,表证仍在者,此当发其汗……”伤寒传变有说明其原因的例:“太阳病,若发汗,若下,若利小便,此亡津液,胃中干燥,因转属阳明也。”
上两条是一日太阳,二日传阳明,三日传少阳。若第二日不见阳明证,第三日不见少阳证便是不传变。这显然与伤寒病之传变不同,而与内经热病论之传变规律是一致的。历代注家多以此二条为后人所加。
6.“太阳病,发热而渴,不恶寒者为温病。若发汗已,身灼热者,名为风温。风温为病,脉阴阳俱浮,自汗出,身重,多睡眠,鼻息心鼾,语言难出;若被下者,小便不利,直视,失溲;若被火者,微发黄色,剧则惊痫,时瘈疭;若火薰之,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
本条太阳病,发热而渴,不恶寒者为温病一段文字是仲景区别伤寒与温病的指标。太阳病并不赅括温病,六经只是伤寒的六经,决不是一切热性传染病的六经,若认为文首冠有太阳字样即认定为太阳温病,是不解伤寒文字。太阳病已有定义:“太阳之为病,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凡具这一性质的即太阳病,否则便不是太阳病。本条太阳病三字之意当是似太阳病而非太阳病。太阳病脉浮头疼发热而恶寒,此证虽亦脉浮头疼发热但不恶寒。太阳病不渴,此证发热而渴。文首冠以太阳病字样,而证状并不是太阳,而且也不是伤寒这一病种。仲景分六经是为伤寒立法,并不论温病,只出此一条鉴别法,所以并不出温病治法。伤寒与温病是不同病因引起的病理过程,有着不同的发展规律和治疗法则与方药,所以伤寒与温病必须严格加以区分、鉴别。对于伤寒与温病的不同治法,清代吴鞠通说得甚好:“伤寒非汗不解,最喜发汗;伤风亦非汗不解,最忌发汗,只宜解肌;此麻、桂之异其治,即异其法也。温病亦喜汗解,最忌发汗,只许辛凉解肌,辛温又不可用,妙在导邪外出。”
日人山田正珍在《伤寒论集成》中说:“若发汗”以下文字为王叔和所加,按其辞气与文法,确不似仲景手笔。仲景对病的认识都是以它单独具有的脉证来说明其典型特征,决无试治而后再认识为何病的例。而此文说:“若发汗已,身灼热者名为风温。”岂能用发汗试而后知为风温。况汗法是有明确目的之治疗措施。再如“若被下者,小便不利,直视,失溲”一句,既说“小便不利”,又说“失溲”,实在不成文法。不过,发汗、利小便、火薰之法皆违反温病治疗原则的治法,不可不知。
7.“病有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无热恶寒者,发于阴也。——发于阳七日愈,发于阴六日愈;以阳数七,阴数六故也。”
本条为病性的辩证指标。凡是病有发热的便是阳性病理过程。发热恶寒意在发热,因体温升高而发热,表明功能亢进与代谢增高。这种病理反应是在机体器官功能强盛和体液充实的条件下产生的,如太阳病发热恶寒,阳明病发热恶热,少阳病往来寒热,都是在功能强盛的机体条件下的抗御反应,因而都是阳性病。只是因病位各自的生理特性不同,而热型不同。凡是病无热恶寒的便是阴性病理过程。体温低落的恶寒表明功能衰退、代谢减低,是在机体器官衰弱和体液虚亏的条件下产生的病理反应。如少阴病恶寒四肢逆冷;太阴病手足冷;厥阴病厥热胜复,都是精气已夺,功能衰弱的表现,都是阴性病理过程,但是因病位的功能特性不同而有不同的寒型。
以发热与无热恶寒作为病性的辩证指标,不能看做是绝对的东西。发热与恶寒是在功能亢进与衰退的物质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寒与热只是一种现象。现象是反映本质的外在的东西,因此在临床中还需要透过发热与恶寒这一现象去看功能盛衰的本质,才能保证无误。比如阳性病当体温调节中枢发生机能性障碍时,出现真热假寒以及阴性病理过程中当阴寒过盛时出现的真寒假热,亦称格阳、格阴,则需要通过其他脉证的辨析,看到阴性与阳性的病理本质,方不致被假象所蒙蔽。
条文中七日愈、六日愈之说法是出于热病论的理论。热病论中六经传变规律为一日传一经,从太阳始至厥阴止。六日为厥阴之期,七日为太阳之期。所以说阳数七、阴数六。到期不传则愈,然而这种理论是背离伤寒规律的,毫无可取之处。
8.“太阳病,头疼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也;欲作再经者,针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
此条也是热病论的理论。热病论说:“七日巨阳病衰,头痛少愈。”头痛七日以上自愈,是日传一经,七日则六经传尽复至太阳,头痛自愈,此乃六经传遍病愈的表现。如七日痛不愈是太阳不解,欲复传阳明,可针足阳明使不传则愈。然而这种理论不仅与伤寒规律不符,而且也未闻见有这样的病证。
9.“太阳病,欲解时,从巳至未上。”
在伤寒六经病篇,皆有欲解时一条。太阳“从巳至未”,是从上午九点钟至下午一点钟之间,这在临床中未曾有此经验。理亦不解,有待博者见教。
10.“风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
风家指第二条脉浮缓发热恶风汗出证患者。“表解”是表证已解除,即发热恶寒之证已解除;不了了是不能神清气爽;“十二日愈”是约数,不可拘。
11.“病人身大热,反欲得衣者,热在皮肤,寒在骨髓也;身大寒,反不欲近衣者,寒在皮肤,热在骨髓也。”
本条是辨别真寒假热与真热假寒之证。以发热与无热恶寒来辨别阴阳病性,在一般情况下也要根据脉证的全面材料而定。但由于机体内因的变化,寒热出现假象。例如:“少阴病,下利清谷,里寒外热,脉微欲绝,身反不恶寒,其人面色赤。”再如:“伤寒脉滑而厥,里有热也。”
本条是以病情来判断寒热的真假。一般情况中,病情是没有假象。总之,在辩证中对寒热阴阳的病理性质,应根据脉证及病理的全面材料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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