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提醒与其他谈话不同在哪儿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用好第一种形态。一段时间以来,许多地方、部门和单位把谈话提醒作为工作抓手,注重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从学习领悟、厘清思路到综合施策、制度补链,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谈话提醒是个“技术活”,要想达到红红脸、出出汗的实效,必须做细做实,精准“点穴”,讲究方式方法,切实提升质量。为此,本刊特约一线执纪工作者,与大家分享开展谈话提醒的思考和感悟。
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制度,包含谈心谈话、廉政谈话、谈话函询、诫勉谈话、调查谈话、谈话提醒等多种类型,散见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中。谈话提醒与其他谈话到底是包含、并列还是交叉关系,在运用上有什么区别,基层存在疑惑,各地理解不尽相同。面对实践中的困惑,有必要将谈话提醒与其他“谈话”进行区分。
目标任务不同。谈话提醒是实践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方式,目的在于抓早抓小、挺纪在前。中央纪委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后,谈话提醒被专门提出来,要求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戳“痛处”、谈“要害”,着力把问题消除在破纪之初、违纪之前。从这个角度看,谈话提醒的目的与提醒、函询、诫勉三种预警告诫制度一致,其外延包含了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和告诫。其他谈话类型则各有侧重,与谈话提醒的目的有明显区别,比如,谈心谈话重在沟通,了解思想动态,激励干事创业,组织谈话重在考察了解真实情况,等等。
适用对象不同。谈话提醒针对“有问题”、需要组织进行提醒的党员干部。实践中,有的同志将廉政谈话作为谈话提醒中的一类方式进行统计,我们认为两者存在区别。从适用对象上来看,廉政谈话一般针对五类人,即拟提拔任用、新提任或转任岗位的领导干部,即将退休的党员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党员干部,在人、财、物权较集中的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每年由各地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分期分批约谈所针对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负责人。成为廉政谈话对象往往因为其具有特殊身份或位于特殊岗位,但成为谈话提醒对象则并非基于其身份,而是其在执行“六项纪律”等方面可能或已经出现了问题。
启动情形不同。谈心谈话、廉政谈话、组织谈话等谈话类型因应专题教育、岗位需求、选人用人、职务任免等需要而启动,往往起正面激励作用。而谈话提醒是基于“问题”启动的,“咬耳扯袖”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红脸出汗”针对轻微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告诫,责令整改。根据广东省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的有关要求,我们规范了谈话提醒的启动情形,即:党员干部在执行“六项纪律”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节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可视情况实施谈话提醒,责令整改。我们在实践中总结出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在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工作中存在消极怠工现象的;不能做到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有追求享乐和奢靡的苗头的;一段时期内社会舆论较多,或有举报、虽不能排除违纪可能但线索笼统,需要进一步规范自身言行、以正视听的等二十多种需要谈话提醒的情形。
谈话提醒是针对问题、解决问题的,更应带着问题来、围绕问题谈、针对问题改。我们在对全市1832名党员干部实施谈话提醒后,探索总结出“四结合”“四必谈”的原则。“四结合”,一指外围摸查与个人说明相结合,既给予个人解释的机会,也进行外围摸查,避免线索流失;二指谈话提醒与线索处置方式之一的谈话函询相结合,两者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交叉使用,优势互补;三指谈话提醒与督促整改相结合,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凡受到谈话提醒的要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出说明或检查;四指个人承诺与组织审结相结合,失实的及时澄清,不如实说明的从重处理,避免一谈就了。“四必谈”则要求谈话主体针对谈话对象进行“个性化定制”,在具体实施中谈问题、谈党性、谈纪律、谈整改。
综上,谈话提醒是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话的方式对主管或分管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教育。今年年初,中山市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谈话提醒制度做好抓早抓小工作的实施意见》,将谈话提醒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两个责任”、整治不作为不担当等要求相结合,进一步细化为信访约谈、警示谈话、案件整改谈话、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约谈等方式,明确谈话对象、谈话内容、谈话程序,使谈话提醒更具操作性、针对性、有效性。□
作者:广东省中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