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发布
近日,环境保护部批准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该标准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提前进行了解。
一、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我国目前唯一的水上移动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适用于各种船舶,几乎涵盖除军事船舶之外的所有船舶,包括各种规模和船龄的客船、渔船、油船、化学品船、集装箱船、散货船和特种船舶等,船舶结构、用途各异,航行水域横跨地表水、近岸海域和远海,既有国内船舶,也有外国籍船舶。
二、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三、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自2018年7月1日起,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 在不同水域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控制分别按以下要求执行。
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船舶生活污水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a)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排入接收设施;
b)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
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海域, 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
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海域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按规定对控制措施进行记录。
四、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一)在2012年1月1日以前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放限值。
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一)
(二)在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放限值。
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二)
(三)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放限值。
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三)
五、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船舶在沿海排放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 按下表规定执行。
在沿海的船舶按规定程序卸货,并按规定预洗、有效扫舱或通风后,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排放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含)且水深不少于25米的海域排放;
b) 在船舶航行中排放, 自航船舶航速不低于7节, 非自航船航速不低于4节;
c)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出口排放,排放速率不超过最大设计速率。
六、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
1.内河禁止倾倒船舶垃圾。在允许排放垃圾的海域,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性质,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2.在任何海域,应将塑料废弃物、废弃食用油、生活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3.对于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至12海里(含)的海域,粉碎或磨碎至直径不大于25毫米后方可排放;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4.对于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 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留物方可排放。
5.对于动物尸体,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6.在任何海域,对于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其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不属于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方可排放; 其他操作废弃物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7.在任何海域, 对于不同类别船舶垃圾的混合垃圾的排放控制, 应同时满足所含每一类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