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珍贵档案文献揭秘--全国最小年龄的退婚文书

上饶出现过一张全国最小年龄的退婚文书,想让你看看。因工作关系,上饶档案君接触到了现存全国最小年龄的退婚文书,并成功将其申报为江西省珍贵档案文献。期待透过这份清代童养媳退婚文书,共同探寻上饶在清朝婚姻立法制度及民间社会习惯、地方民俗的一些记录。

此契约为江西省铅山县永平镇安洲村清朝光绪8年(公元1882年)的“婴女退婚文书”。即在婴女四个月退婚(注:文书中的婴女指不到一周岁的婴儿)。主要内容:任刘氏抱汪姓之女抚养为媳,从二月带到四月,因无乳而不能抚养,汪女之母吴氏托中人向任氏说合,情愿领回自行抚养,并达成共识,汪姓之女日后可改嫁,两姓不得异言,为避免生枝节兹事,空口无凭,任刘氏请黄云庆代笔,写了退婚文书。在民间有关离婚的休书、退婚这类文书,当事人是不会轻易示人,多数这类有伤家风,影响自己前途的文书都被烧掉。至此这份清朝光绪年间的童养媳退婚文书能在上饶保存下来,弥足珍贵。

略述清朝婚姻制度

清朝政府规定,男子十六岁,女子十四岁,就达到结婚年龄,可以自便。这项法令,继承了宋、明的立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实际执行时,虚岁十四、五岁的少年就可以成亲。早婚是当时的习惯,在社会上层和缺少劳动力的贫穷民众家庭中尤为流行。早婚还表现在童养媳制度上。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前面介绍的发生在上饶的童养媳退婚文书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童养媳在清代几乎成为普遍的现象。童养媳的大量出现是清代早婚制度的表现,童养媳婚姻的流行,有着广泛的社会原因。其一,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了成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其二,结亲聘礼重,婚礼浪费大,陪嫁多,而这种习俗常人又无力抗拒,但是童养媳制度倒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其三,清代社会还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妇的习俗,这种做法叫做“冲喜”,希望病人好起来,这样成为出现童养媳的一个原因。不管是什么情况下成为童养媳,这些女孩大多是命运坎坷的。童养媳是封建制度衍生出的一种残忍的婚姻制度。从一些史料记载的情况看,清代童养媳在身份上并没有与夫家发生亲属关系,只是有定婚的法律效力仅此而已。

在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童养媳制度就此在中国销声匿迹。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现了婚姻法的法典化,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实行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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