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定损时的修换标准,变了!(9)

车险理赔定损时的修换标准,变了!(9) 
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因2020版的改革在9月19日已开始实施,新的商业险保单将全部按新条款执行,老的保单还是执行2014版的条款内容,因接下来的不到一年时间内,属于新老版本条款的“共存期”。本篇开始,编者将逐一介绍并修正与2020版有出入的内容,及时进行更新,同时,将适时增加2020版条款的技巧性内容。
以下是之前发布的内容,2014版中,车险理赔定损的约定内容是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第十六条的约定:“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就是说,修换的标准是尽量修复,以修为主,能修的就要求修复处理,所以,理赔定损时,保险公司会和车主或修理厂谈修复的问题。但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条款中,将该条款内容变了,变成了“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也就是说,删除了“应当尽量修复”,它的潜台词就是说,完全有双方协商确定,只要车主要求更换,保险公司就没有不更换的理由,增强了车主的权利和在配件修换问题上的话语权;否则,可以有第三方进行评估,至于这个第三方评估的费用,保险法里有明确规定,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有详细介绍!特此说明!

不过,虽然条款约定有利于车主,但编者认为,从社会角度出发,以及环保等大背景下,能够修复的配件,还是尽量修复处理,可以让保险公司进行适当补偿,这完全是利国利民的事!

实践中,编者预判,后续这类问题可能会逐渐增多,这也是法制化进行和公民自主意识、维权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事实上,正是因为理赔中的修换问题存在,催生了一些行业和人员,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比如专门的配件外修公司,翻新配件在市场上滥竽充数等等情况,这些都是由于更换下的配件被重新利用产生的,就好比全损车被拍卖后,经过极其简单的修理后,又重新流入市场,其实是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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