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土地承包经营权裁判观点七则
1.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的总额的确定后,成员有要求分割特定份额的权利
来源:中国审判指导参考丛书案例/立案
对于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的总额的确定,属政府或自治组织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内容,村民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一旦补偿款总额确定下来,则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每名成员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要求分割特定份额的请求权,村民小组是以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接受和分配征地补偿款,在此过程中村民小组与村民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村民小组未给村民分配补偿款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离婚后户口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
来源:(2017)最高法行申5157号
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规章制度、财产分配方案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男女平等、村民平权等基本原则。
3.当事人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来源:中国审判指导参考丛书案例/民事
村民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后,因其外出打工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此时双方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建立,由此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故而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4.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属于农户成员
来源:何某云等三人与王某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农户成员之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共有关系,因而,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属于农户成员。
5.对于已经迁入设区的城市落户,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亦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来源:中国审判指导参考丛书案例/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