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氏源流之一唐代易开公高等级墓葬
北宋哲宗元祐六年(1091)辛未,江西瑞昌,始迁祖易优公十世裔(易开公十二世裔)易完(筦)公始修易氏谱。易筦(完),宋哲宗朝元祐二年觧元,元祐三年戊辰李常宁榜榜眼,以不附新法(王安石变法),当殿落簮花失礼不授。差归以疾终,朝廷封帛葬,使臣拜奠。《宋代登科总录》、《江西历代进士全传》、宋元符戊寅(1098)年十二月十二日鄂州崇阳县主簿李 撰《弁公墓誌》、明嘉靖《江西通志》、历代《九江府志》、明隆庆《瑞昌县志》、瑞昌颜阳里古八景诗之一《使臣古坪》及各省易优公世系谱均有详载。附:榜眼易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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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氏最早的《完公序》:“易氏得姓,远莫知其所自,惟易申(甲)著节义于楚,至魏则有易恺之剌雍州,晋则有易雄之宰舂陵,是皆纪姓之原。读谱旁见先儒传记,灿然有不可掩者。以后年代久远,子孙播迁不一。而瑞昌王仙乡颜辈里易氏,乃自海昏上坊迁焉。远祖优公,李唐末往来瑞昌,爱其山水秀峙,土沃民埠,遂捐资植产于颜辈里.......”序中明确魏晋以前远祖血缘不清楚,只知道《刘向新序》记载的易甲、《魏书》雍州刺史易恺和《晋书》中易雄,古籍中记载的这几位名人,真正血缘世系是远一世祖布衣春先公开始。
鄂豫皖优公谱远祖世系载“唐有春先公生继昶,昶生子二,次仁煌,生子三,长敬公生大模,大模公生诚公,诚生开公字必先,开公任海昏(建昌)教谕,致仕忘归,宅海昏(建昌)上坊,开公妻毕氏生子量,量公妻许氏生子二:俨和优,俨公仍居故邑。”以布衣春先公为远一世,明嘉靖年间采自瑞昌,未牵附各地支系的易氏名人,应属可信。
南昌各县易氏谱均有类似“历诋奸侫,降任海昏知县”“历诋奸侫,降任海昏,一日适居卜邻乡娉婷市之水西,有地名曰土枧,遂乐居之。”清同治《安义县志》1487页:“唐,吴彩鸾,唐太和中女仙吴猛女,常舞鹤于娉婷镇……….” 娉婷于志书中乃唐代地名,后为卜邻乡控鹤里。
安义易氏谱载开公,字必先,唐进士。由于年代久远,唐代《登科记》今已不存,唐代自高祖武德五年(622)至哀帝天佑四年共录取进士6637名(据《唐史学会论文集》载《略论唐代科举制度的不成熟性》一文统计数),而据清代徐松《登科记考》著录数据统计,则为6688人,其中数年有脱佚,另有三年仅录一人者疑有误。保守估计唐代共取进士近七千人以上。今人主要依据清代徐松《登科记考》为线索,旁采唐、宋及后世补正文献,将唐代年份可考进士的基本资料辑为一编。故今安徽大学出版社《唐代进士录》和上海古籍出版社《江西历代进士全传》无易开公进士记载。
武宁澧溪坪坑支谱载:开公,字必先,官讳宣,实授海昏(建昌)县正堂,昇福建延平府通判(剑州延平军通判),卜居安仪(安义)(建昌,后世修谱改为安仪)县易家铺祠堂(始建于明,清咸丰年间重建、破四旧废)侧,葬土枧象行有碑,娶毕氏生子三 :量、音 、言(九江2009年新谱454-455页)。
延平府通判唐代属(南)剑州延平军通判。《延平府志》祠墓.沙县.卷十三与《沙县志》卷之八.祠祀均载:“左丞相张公祠,祀宋张若谷,在县治东北赤砂麓,即所谓开先堂也,近圯张氏子孙尚守之。”“所谓开先堂”是否指宋前名曰:开先堂?
《安义县志》卷之十:“开先庄在县东南四十里依仁乡,即星子县开先寺分立,前有邓仙坛,右有梅仙观,尚书李如圭、侍郎周广、副使周至伟有诗。”“开阳院在县东南三十里依仁乡,唐大历五年马祖禅师建,元废于兵,天顺元年住山广徹重修,尚书李如圭、佥事袁镐有诗。”《安义县志》关于开先庄和开阳院诗,多人撰有七首。落款前人(明代之前)一篇《开阳院》诗云:“若个先生在邑时,每逢僧院便留诗。月明演枧梅飞萼,雨过开先竹洗枝。得意山川春意满,书祥云物客都奇。东风伴我归无计,付与乾坤独自知。”若个先生是否指易开公?今孟芳(土枧)村庄东南几百米有开阳院遗址,“枧”是指土枧;“书祥云物” 指留下的诗文及遗物;联系福建沙县这两地“开先”,绝非偶然?是否与易开公,字必先相关呢?
优公三十六世裔邑庠生凤鸣西岐氏撰《修水大源洞(今属武宁)支系谱合族重修祠谱序》:"........然修祠则确然可据,修谱则翻然有疑?予自光绪己卯科,身列膠庠,拜修水大源洞,其谱出自南风(丰)许氏乃量公之妻庄;走湖北富川(阳新)街,其谱来於浏阳毕氏,实量公之母始也,固属耳闻继,也必求目覩。往土枧地,亲开公茔,洗碑沐石,见毕氏乃开公之妻实,公之母予族谱,公以毕氏为妻,不以毕氏为母,大都前辈列祖先慢不加察?以致如此者!余族旧谱,固属疑以传疑,予族新谱,取不信以传信也.......";序下是凤鸣西岐氏所列修水大源洞历代延传谱疑考:开公娶毕氏生子三:量,音,立;公葬土枧;量公娶许氏生子二:长优,次俨,优迁居瑞昌颜阳里,俨选建邑猴仔岧,次子音公迁乐平县,三子立公迁居吉安府吉水县南村葡萄架,娶 氏 生子一:荣,谱头不对以待后人忝考。民国丁亥年孟冬月 重梓。
民国36年(1947)冬月,修水大源洞支系凤鸣西岐氏倡修了祠堂,而倡修合谱未成,转修其支谱,因《延传谱疑考》专程赴土枧开公祖墓洗碑沐石,查看开公碑记,谱书,开公祠,澄清了“毕氏乃开公之妻”、 “长优,次俨”,应是“长俨,次优”。易开公祖墓,在七十年代初兴修农田掘毁。
开公墓谱图
白崖山红石场遗址,位于江西省进贤县三里乡新强村委会白崖山村北面。遗址紧接村庄处,有三条小路通往遗址形成的红石水塘,当地村民称“老塘”。白崖山红石场遗址基本西南东北走向,长1900米,宽100~700米不等,由60多个不同时期的采石场,连为一处上千亩面积的石窟水塘。水塘范围内,有采石历史上留下的石壁沟,并形成多处小岛。白崖山红石场遗址深多在十几米至二三十米之间,东北、北部最深处可达百米,有“四两黄丝打不到底”的传说。遗址水塘鱼类丰富。
白崖山红石场遗址所有洞窟陡峭,从上往下开采的石层痕迹明显,遗址北面10米以下往白崖山村落底下挖掘,形成深层的平“凹”形状。遗址现在开采的石窟有3处,面积达20亩,深30余米。
白崖山红石场遗址以其上千年的开采历史,上千亩的开采面积,上千万立方的开采容量,成为江西地区典型的丹霞地貌自然与人文价值相结合的典范。白崖山红石场遗址属于信江流域汇入鄱阳湖的尾端,是鄱阳湖地区最大最典型的千年采石场,采石量为江西省乃至全国红砂岩采取遗址所罕见。白崖山红石场遗址形成的历史脉络清晰,人文价值丰富,上千年来连绵不断,至今仍在开采,是采石行业采石工艺延续的见证。
2010年3月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90万处新发现中,被国家文物局评为165项重要发现之一。
隋唐高等级墓葬说明
据披露的墓葬资料,隋唐时期石质葬具大多出土于当时的两京地区及其发祥地的陕西周边及河南洛阳、山西、河北等地,北京丰台、天津、甘肃天水、辽宁朝阳以及成都等地区也有少量的发现。
隋唐时期,庑殿顶逐渐出现于宫殿等规格较高的建筑中,建筑屋顶呈现出多样化。据建筑屋顶反映出一定的等级差别,此时歇山顶和庑殿顶的建筑等级较高,悬山顶和硬山顶次之【中国科学院土木建筑研究所、清华大学建筑系合编《中国建筑》】。而墓葬作为死者安穸之所,常反映出墓主生前居住的状况。石椁仿照了当时的建筑屋顶,学者多依石椁顶部建筑形制划分出歇山顶、庑殿顶、悬山顶、硬山顶和拱顶等四型。
隋唐时期的石质葬具多出土于高等级墓葬中,帝王陪葬墓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根据考古研究资料,在早期石质葬具的使用较符合墓主等级;中期出现特权葬制,人为地提高墓主等级,使用高规格的葬制;晚期石质葬具的使用逐渐不受丧葬令的限制。总体看来,石质葬具的使用是属于特殊的葬制,绝大部分是经统治者赠赐给墓主使用的,其发展状况体现了当时丧葬活动重心由葬转至丧的习俗变化。
隋唐时期的石质葬具在种类上延续北朝风格,在形制上有很大的变化。出现庑殿顶石椁,悬山顶石椁逐渐消失,歇山顶石椁在唐初还在沿用,此后基本未见。隋唐石质葬具分为三期:
早期,石质葬具种类延续北朝风格,悬山顶逐渐被庑殿顶取代,歇山顶、硬山顶、拱顶类石棺椁与庑殿顶并存。使用石棺床的墓主等级同使用石椁的墓主等级相当。
中期,石棺和石棺床的使用减少,集中出现使用庑殿顶石椁的双室砖墓。皇帝或权势人物为体现其特权对先前非正常死亡的亲属进行大肆改葬。
晚期,使用石质葬具的墓主身份出现多样化,虽然墓主等级总体上在三品以上,但此时的石质葬具逐渐不再具有等级象征。
唐代以等级制度限制石质葬具的种类和使用更加规范化、严格化,根据石质葬具形制变化和墓主身份等级的变化可将隋唐时期石质葬具的演变分为三期:
第一期,隋至唐中宗改葬懿德太子墓之间(隋至公元706年),该期石质葬具特征多沿用北朝风格,随着社会经济和建筑艺术的发展,在吸收区域性文化因素基础上逐渐形成隋至初唐时期的石质葬具特征。该期石椁形制类型较多,有歇山顶、悬山顶、庑殿顶、拱顶等。而北朝时期石质葬具中石棺有拱顶,石椁多为仿木结构的悬山顶,个别的有前廊。北魏、西魏和北周以及北齐所使用的石棺床也被延续下来,但风格简化,围屏式的石棺床在早期基本未见。
第二期,改葬懿德太子墓至改葬越王李贞墓之间(公元706年--公元718年)。该期使用庑殿顶石椁和A型石棺床,出现B型石棺床葬具。双室砖墓较多,且多为改葬墓。政治特权在该期使用石质葬具上具有加强的表现,尤其是庑殿顶石椁形制的统一,双室砖墓的集中出现。墓主均为非正常死亡,与墓主相关的权势者提高墓主身份等级进行改葬。同时,该期为发现石棺葬具的使用,石棺床的使用较为严格,墓主绝大多数为皇室成员,官品在正一品。由于特权观念影响,此时的赠赐制度和石质葬具的等级象征已经超越前期的制度标准。
第三期,唐代丧葬令的颁布(开元七年)至唐代晚期,该期丧葬令的颁布显然是为了限制相应的丧葬活动。使用石质葬具的墓主身份有皇室成员、官员、宦官、藩镇首领、外族首领以及宦官家属等,墓主等级也出现低等级身份的墓主,石质葬具逐渐不再具有等级化的象征。随着丧葬活动重心的转移,社会背景的变化,石椁葬具逐渐消失,石棺床也较为少见。
唐代高等级葬具石棺椁的早期石椁形制不一、开间小、进深短,没有庑殿顶型石椁,使用者均为陪陵或皇室成员;后期石椁形制统一,均为庞殿顶,使用者身份差距较大,既有陪陵改葬者,也有事出特制者,甚至有得宠的宦官。
根据石质葬具出土数量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类,石椁、石棺和石棺床三者同出一座墓中,这类墓葬目前尚无发现。
第二类,石椁和石棺、石椁和石棺床等两类石质葬具共出于一座墓中,目前有隋李静训墓石椁和歇山顶石棺[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唐长安城郊隋唐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0年。];唐房陵大长公主墓硬山顶石椁和石棺床[安峥地.唐房陵大长公主墓清理简报[J].文博,1990,(丨)。];唐史思明墓出土有石棺床和石椁残片[北京市文物研究所.北京丰台唐史思明墓[J].文物,1991,(9)。],唐张仲晖墓出土有石椁和石棺床[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径阳县文管会.唐张仲晖墓发掘简报[J].考古与文物,1992,(1)。],石椁形制不详。
第三类,墓葬中出土单一石质葬具。该类墓葬数量较多,近些年考古出土约为65座。墓葬形制多样,有品字形三室砖墓、双室砖墓、单室砖墓、单室土洞墓等。
以下按石椁、石棺和石棺床分类进行介绍。分别为:
韦顼墓房殿顶石椁[高文,高成刚.中国画像石.棺艺术[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唐杨思勖墓庑殿顶石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唐长安城郊隋唐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0年。] ,唐韦泂墓庑殿顶石椁[陕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长安县南里王村韦泂墓发掘记[J].文物,1959,(8)。],唐永泰公主李仙蕙墓庑殿顶石椁[陕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唐永泰公主墓发掘简报[J].文物,1964, (1)。],唐章怀太子李贤墓庑殿顶石椁[陕西省博物馆唐墓发掘组.唐章怀太子墓发掘简报[J].文物,1972,(7)。],唐郑仁泰墓拱顶石椁[陕西省博物馆唐墓发掘组.唐郑仁泰墓发掘简报[J].文物,1972,(7)。],唐懿德太子李重润墓庑殿顶石椁[陕西翁博物馆唐墓发掘组.唐懿德太子墓发掘简报[J].文物,1972,(7)。],唐淮安郡王李寿墓歇山顶石椁[陕西省博物馆、文管会.唐李寿墓发掘简报[J].文物,1974, (9)。],唐契苾明墓房殿顶石椁[解峰,马先登.唐契苾明墓发掘记[J].文博,1998,(5)。],唐代韦氏家族墓出土庑殿顶石椁的分别有韦浩[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陕西新出唐墓壁画[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8年。]、韦后第九妹(韦城县主)、韦后第十一妹(卫南县主)、韦洵[贠安志.陕西长安县南思王村与咸阳飞机场出土大量隋唐珍贵文物[J].考古与文物,1993,(6)。],唐韦贵妃韦圭墓庑殿顶石椁[陈安利.唐十八陵[M].西安: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年。],唐金乡县主墓庑殿顶石椁[西安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西安唐金乡县主墓清理简报[J].文物,1997, (1)。],唐杨会墓歇山顶石椁[郭延龄.靖边出土唐杨会石棺和墓志[J].考古与文物,1995,(4)。],唐阿史那怀道夫妇墓歇山顶石椁[岳起,薛高文.咸阳发掘唐阿史那怀道夫妇合葬墓[N].中国文物报,1994-5-15。],唐薛儆墓庑殿顶石椁[1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唐薛儆墓发掘简报[J].文物季刊,1997,(3)。],唐秋官尚书李晦墓庑殿顶石椁[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陕西新出土唐墓壁画[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8年。],隋虞弘墓歇山顶石椁[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等.太原隋代虞弘墓清理简报[J].文物,2001,(1)。],唐让皇帝李宪墓庑殿顶石椁[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唐李宪墓发掘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年。],唐窦及墓庑殿顶石椁[陕西省考古研究院,铜川市考古研究所.陕西铜川市唐窦及墓发掘简报[J].考古与文物,2009,(3)。],唐武令璋墓庑殿顶石椁[王勇刚,白保容,宿平.新发现的唐武令璋石椁和墓志[J].考古与文物,2010,(2)。],唐司农卿秦守一墓庑殿顶石椁[张小丽,郭永琪.西安东长安街唐代石椁墓[C].国家文物局主编,2009中国重要考古发现.北京:文物出版社,2010: 142。]。
此外,还有被盗掘的唐武惠妃庑殿顶石椁[程旭.唐武惠妃石椁纹饰初探[J].考古与文物,2012, (5);程旭,师小群.唐贞顺皇后敬陵石椁[J].文物,2012, (5)。],此棺椁已自国外引渡回国,现存陕西省历史博物馆;唐燕妃庑殿顶石椁[陈志谦.昭陵唐墓壁画[C].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一辑).西安:三秦出版社,1994年。],唐奉天皇帝李琼庑殿顶石椁[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唐李宪墓发掘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年。]、现藏蒲城博物馆碑林的唐睿宗贤妃王芳媚墓石椁、现藏长安博物馆韦氏无名墓石椁、李福墓庑殿顶石椁[李杰.勒石与勾描--唐代石椁人物线刻的绘画学风格研究[D].西安:西安美术学院博士论文,2011年。]。
文献中对唐代石质葬具有明确记载的主要为《通典》卷85棺椁制:大唐制,诸葬不得以石为棺椁及石室。其棺椁皆不得雕镂彩画、施户牗栏槛,棺内又不得有金宝珠玉【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M].卷85,礼45,凶七,棺椁制,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
《唐六典》卷十八“司仪署”条也有相类似的记载:凡葬禁以石为棺椁者,其棺椁禁雕镂、彩画、施户牗栏槛者,棺内禁金宝珠玉而敛者【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M].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
《唐会要》卷二十一载:自今以後,功臣密戚,及德业佐时者,如有亮亡,宜赐苦地一所。及赐以秘器,使窀穸之时,丧事无阙。十一年十月二日,又诏曰……先朝特蒙顾遇者,自今以後,身薨之日,所司宜即以闻,并於献陵左侧,赐以墓地,并给东园秘器【北宋,王溥.《唐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东园秘器作为随葬之用,被统治者赠赐重臣权贵。文献中除有关东园秘器的记载外,还有西园秘器。《旧唐书.李林甫传》记载:给班剑、西园秘器,护柩还京师,发丧于平康坊之第【后晋,刘陶等撰.《旧唐书》[M]卷106,列传第56,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在唐代,赠赐东园秘器和西园秘器同时存在。依据《昭明文选》记载:诏给温明秘器,敛以衮章,备九命之礼,遣大鸿胪监护丧事,朝夕奠祭,太官供给,礼也。汉书曰:大将军霍光薨,赐东园温明秘器。服虔曰:东园处,此器象如桶,开一端,漆画,悬镜其中,置尸上,歛并盖之。周礼曰:三公自衮冕而下。又曰:上公九命。⑴可以看出此处的东园温明秘器应为丧葬类器物,并不指棺椁葬具。
整体看来,使用石椁和石棺床的墓主身份等级除少数在三品以下外,大部分墓主等级在正二品及以上; 文献记载反映了唐代对“诸葬”、“凡葬”使用石质葬具进行明确的限制,主要针对的是一般的丧葬活动。《唐会要》等文献对功臣密戚死后赠赐的记载,说明石质特殊葬制的存在是为皇权统治服务的。此时最显著的时代特征是封建制达到顶峰, 墓葬等级制度等级更加严格。
《唐六典》卷23《左校署》条载:“凡宫室之制,自天子至于士庶,各有等差。”【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M].中华书局,1992年】。对隋唐石质棺椁的文献记载主要见于《唐六典》中对石质棺椁及其装饰的禁令【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M].北京,中华书局,1973: 156。】;其次,便是《通典》中出现对石室的禁令【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8:2299】。一般认为唐《丧葬令》中对石质棺椁限制的令文是在开元七年(公元719年)或幵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颁布的【王静.唐墓石室规制及相关丧葬制度研究---复原唐《丧葬令》第25条令文释证[J].唐研究第14 卷,2008,439--464。】, 通过学者们对石质葬具的使用情况进行观察,在开元七年之前石质葬具的数量为35座,开元七年之后数量为23座。开元七年至幵元二十五年之间的石质葬具数量为9座,在此期阿,薛儆、秦守一、杨会墓墓主等级相对较低,说明此时墓葬等级制度和石质葬具的使用幵始出现不规范现象。故认为文献记载的令文应在开元七年颁布,此后在开元二十五年应再次进行了重申。
根据石质葬具种类和形制的变化,参照令文颁布时间以及改葬墓集中的时间,可将隋唐石质葬具分为三期:第一期,隋初至唐中宗改葬太子墓之间(隋初--公元705年)》第二期,自改葬戴德太子、永泰公主墓至韦后专权改葬韦氏兄弟时期(公元706年--公元718年)。第三期,丧葬令颁布至唐代晚期(公元719年--唐代灭亡)。
其各期间的特征为:
第-一期,隋初至唐中宗改葬太子墓之间(隋初--公元705年)。该期为隋唐时期石质葬具埋葬特征的初创时期,在石质葬具种类上延续北朝风格,并在吸收北朝时期相关文化因素的基础上有所变化。石椁和石棺床葬具较为常见,石椁形制较前朝有所发展,石椁形制多样,除延续北周的歇山顶外,还有庑殿顶,拱顶和硬山顶,房殿顶逐渐增多,此时不再使用北朝时期常见的悬山顶石椁。使用石质葬具的墓主身份等级较高,墓主身份多样,有皇室成员、功臣和相应等级的官员。石质葬具各类数量较为均等,统治者为维护其中央集权的需要,对达官贵族的相关束缚较弱,即赠赐或允许其使用石质葬具。在丧葬活动上,对赠赐现象的相关文献记载较多,此时的赠赐较为普遍,被赠赐者较多,且多为功臣贵族。使用石棺床的墓主等级绝大多数为正一品,以皇室成员为主,也有少数功臣或皇帝亲信。使用石椁葬具的墓主最高等级相比使用石棺床的墓主等级较低,此时为丧葬制度的草创时期,赠赐制度和使用石质葬具的现象与北朝相比有较多的相似性;皇室成员使用石棺床较多,而使用石椁的墓主身份背景较为复杂,且以功臣为主。
第二期,自改葬懿德太子、永泰公主墓至韦后专权改葬韦氏亲属时期(公元706年~公元718年)。该期为特殊改葬时期,存在较多的改葬墓。墓主绝大多数为非正常死亡,均为死后若干年,由当权者对死者使用高规格的墓葬等级进行大肆改葬。该期改葬墓主要使用石椁葬具,且均为房殿顶式,葬具规格高,制作精良,墓葬形制大部分为双室砖墓。相对于被改葬者,行使改葬权力者占据中心地位。这是当权者为显现其绝对的政治权利而出现的现象,体现了这一时期政治因素在使用石质葬具埋葬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中期统治者完全占有和支配着石质葬具的使用,反映出该期等级制度的森严以及石质葬具的赠赐制度发生变化。
第三期,丧葬令颁布至唐代晚期(公元719年--唐代灭亡)。该期突出特征为使用石质葬具的墓主身份多样化,有皇室成员、宦官、藩镇官员、外族首领以及宦官家属等,丧葬令的颁布正是为了制止当时出现的使用石质葬具不规范、等级僭越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有相应实力的人逐渐使用石质葬具;或赠赐制度发生变化,赠赐对象由达官贵族转向宦官。同时该期出现低等级墓主使用石质葬具的现象。一方面,在开元盛世时期,普通等级的富有化程度逐渐增高;另一方面,藩镇割据现象日益严重,部分僭越现象出现,京城对周边地区的控制相比之前有所减弱。随着安史之乱的爆发,社会财富消耗严重,经济等方面的不稳定导致唐代晚期丧葬活动重心逐渐转移,丧葬习俗发生变化。石质葬具逐渐减少,甚至不再使用石质棺椁,石棺床也基本消失。该期为石质葬具等级化削弱阶段,石质葬具逐渐失去特权象征。
上述石质葬具的三期之间并不绝对的等同,其中少数墓葬的期别之间不完全相符。因此上述的分期并未按照特定的皇帝年代进行界定分期范围,石质葬具的发展受到地域、等级、制度等多方面的影响,对于石质葬具的分期不应该是绝对的。
石质葬具纹饰基本为阴线刻,也有浅浮雕。石椁外部由线刻图案和彩绘画面巧妙组合而成,线刻部分主要为单线阳刻。线刻图案主要分布于底座、角柱、壁板内外,且不同部位的装饰图像内容也不同。其中立柱、画框一律刻缠枝花舟图案; 石椁立柱根据对不同时期石质葬具上的图案种类的考察可以看出,早期,石质葬具上的纹饰有四神、神兽、人物等图案,中晚期主要为人物、植物花纹、动物类的图案。这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但不同纹饰相互之间并无发展演变关系。
唐代晚期,石质葬具近于消失。依据目前考古发掘资料,唐代最晚的石质葬具为唐元和七年(公元809年)惠昭太子墓石棺床,石椁葬具则为天宝十三年(公元754年)的武令璋石椁,宝应元年(公元762年)的史思明墓也出土石椁,但石椁资料不详,根掘简报中介紹有拱形顶部残片看应为拱顶石椁。石棺为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的高元珪石棺。在宋代,由于制度的宽松和丧葬习俗的变化,石椁和石棺床少见,而石棺则普遍使用【王静.唐墓石室规制及相关丧葬制度研究---《丧葬令》第25条令文释证[J]研究第14卷.2008年。】。
唐代之后的高级葬制,天一阁博物馆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对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的校证及研究成果,《天圣令校证》之宋《丧葬令》第21条载:
“诸葬,不得以石为棺椁及石室。其棺椁皆不得雕镂彩画、施户牗栏槛,棺内又不得有金宝珠玉。”该令文与通典棺椁制记载相同。
《宋史》将它置于“诸臣丧葬等仪”之下, 可见它是针对大臣的规定【《宋史》卷一二四《礼志》诸臣丧葬等仪引《礼院例册》云:诸葬不得以石为棺椁及石室。其棺椁皆不得雕镂彩画、施方牗槛,棺内不得藏金宝珠玉。1985: 2909。】。唐代以后出现的石棺椁,自然是此类葬具的延续,但根据考古材料来看, 石棺床葬具在宋代未延续使用,石椁葬具也仅见于文献记载中。宋代石棺床葬具基本消失,石椁葬具演变为高等级墓葬中的石藏制度,隋唐时期建筑式形制风格的石椁葬具不再使用。此后的五代、宋、金各朝都明令禁止石质葬具的使用【参见《唐令拾遗》第17条后所列参考内容。】, 已失去了唐代石质葬具的艺术风格和等级特权象征,仅为形式上的运用。
等级僭越
苏定方、康文通和万泉县主的等级同样可以使用石质葬具,但却只使用双室砖墓来体现其等级。其使用的双室砖墓甚至被认为是等级僭越【北京市文物研究所.北京考古四十年[M].北京:燕山出版社,1990年:吕来升,王玉芝.山东宁津发现纪年唐墓[J].考古,1993, (10);刘友愤等.唐成德军节度使王元逵墓清理简报[J].考古与义物,1983,(1):邯郸市文管所.河北大名县发现何弘敬墓志[J].考古,1984.(8)。】。
据墓志载,薛儆归葬于运城。所任官职中,职事官较高的是太常少卿(正四品)、岐州刺史(正三品),勋官和爵官则为正二品【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唐代薛儆墓发掘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年;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唐薛儆墓发掘简报[J].文物季刊,1997, (3),】。唐代颁布丧葬令正是为了规范相关的丧葬活动,同时也反映了此时部分墓葬竞相厚葬,石质葬具被较多地使用。薛儆墓正是在此背景下,使用与其身份相符合的单室砖墓,但在葬具上使用了庑殿顶石椁。
杨会墓石椁出土于陕西靖边县,石椁形制为歇山顶式,墓主身份为左羽林飞骑,上柱国(正二品)【郭延龄.靖边出土唐杨会石棺和墓志[J].考古与文物,1995,(4)】。据出土唐代墓志记载,盛唐以后,实职较低者可得高等级勋位,一些无职事的同样有上柱国类的勋官【周绍良,赵超.唐代墓志汇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554、917、925、1145、1230等。】。陕西径阳张仲晖墓出土了石门、石棺床和石椁,据墓志载,张仲晖生前为朝议郎(正六品的文散官)、河南府士曹参军(正七品下的职事官)【陕西省考古研究,径阳县文管会.唐张仲晖墓发掘简报[J].考古与文物,1992, (1)。】。武令璋葬于夏州统万城,据墓志载,武令璋为山西太原人,任唐银川太守(正四品), 勋官为上柱国(正二品)【王勇刚,白保容,宿平.新发现的唐武令璋石椁和墓志[J].考古与文物,2010,(2)。】。墓葬形制不详,出土有庑殿顶石椁。该墓葬年为天宝十三年(公元754年),距第二次节葬令颁布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已有17年之久。该墓较张仲晖墓晚一年,葬地同张仲晖墓相比距西安较远,同杨会墓距离较近。开元二十五年节葬令的颁布反映出当时丧葬等级出现了紊乱现象,厚葬之风盛行。该墓受早期西安地区墓葬的影响,张仲晖墓和武令璋墓使用石椁正是反映了当时藩镇割据加强,中央统治遭到削弱,拥有相应实力的官员突破其相应的墓葬等级。
齐东方先生曾就西安地区己发表的唐墓资料,参考墓志和文献记载,分析了西安地区唐墓的等级划分和演变;将唐代墓葬等级制度大致分为三个时期:高祖、太宗时期为新的等级制度创建时期;高宗至玄宗时期为等级制度完善和严格时期;肃宗(711年—762年)至唐末为墓葬等级逐步破坏时期【齐东方.试论西安地区唐代墓葬的等级制度[C].北京大学考古系编.纪念北京大学考古专业三十周年论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
根据不同时期对使用石质葬具的墓主身份等级以及其他高等级的墓葬的分析,发现早期有符合敕葬规格的墓葬,却未发现石质葬具的大量使用,说明早期丧葬制度正初步形成,丧葬观念延续前朝所崇尚的薄葬思想。中期主要为因政治特权改葬的墓葬,在权势人物利用其权力对其死去的亲属进行加封改葬, 以赠赐的官品来看是符合尚时的等级制度的。晚期宦官逐渐使用石质葬具,其生前官品等级不高,但其受皇帝宠幸,拥有特权;其他等级较低的官员则因地域性原因出现有僭越现象。
唐初和高宗时期埋葬等级较高的墓葬主要是有军功、官品高之人。中宗至玄宗初期的大墓墓主多为权势人物的亲属或亲信,就其官品或死后追封的官品来看,基本上符合墓葬的等级制度。玄宗中期之后官品已不起太大作用,宦官地位比较突出,藩镇割据下京城周边地方墓葬等级破坏较为严重。依据齐东方先生对西安地区唐代墓葬的等级制度研究,上述演变清晰地反映了唐代用人政策的改变和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地位的变化【齐东方.试论西安地区唐代墓葬的等级制度[c].北京大学考古系编.纪念北京大学考古专业三十周年论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
石质葬具的使用并不是普遍存在于相应等级的墓葬中,即相同等级的墓主使用的葬具在相同时期或不同时期使用的材质不完全相同。这类石葬具在西安地区使用较多,一方面与西安地区的地理位置相关,西安地为当时的统治中心地区,高等级的达官权贵较多,在地位和经济上拥有一定的实力使用这些石质葬具;另一方面与统治者对该类葬具的控制和赠赐相关。石质葬具的地域分布具有一定的规律,这些石质葬具在不同地区发现的情况不同,除考古发掘因素外,与政治统治等因素密切相关。西安作为隋唐统治的中心地域,出土的石质葬具数量占据绝大多数。墓主身份基本为正三品以上,在出土石质葬具的69座墓葬中,帝陵陪葬墓占有25座。石棺床是太子、公主和三品以上宫员所用的葬具,其他人罕见使用【程义.关中地区唐墓初探[D]西安:西北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据目前出土石棺床的墓葬资料看,使用A类石棺床的墓主除张去奢、张仲晖等级稍低外,其余的墓主均在正二品以上。因此,唐代时期对石棺床的使用似较符合三品以上宫员的葬制规定,其至更为严格。
西安地区墓主等级与其使用的墓葬形制和石质葬具类型总体上是比较符合丧葬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于边缘地区出现的个别墓葬使用石椁的现象,受地域因素和当地习俗影响较大。东北地区和四川地区出现的石扩墓、石棺葬等本身与等级因素并无关联。河北北部地区也是唐王朝控制势力的薄弱区,政府规定的丧葬制度也得不到严格的执行,也存在相当多的僭越现象【张晓辉.北方地区隋唐墓葬的分区与分期[D].长春: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河北北部地区发现了两座双室砖墓,薛刺史墓(从三品)和王元逵墓(正三品),尤其是后者,前室长达10米、宽达5.75米,己经超过了皇室墓室的规格。薛刺史墓可能是受两京地区墓葬制度的影响而出现的,王元逵墓则是晚唐时期藩镇首领的僭越行为的体现【张瑞.唐河北道南部地区隋唐墓葬的发现与研究----以纪年墓葬为中心的考察[D].长春: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二者均受西安地区埋葬制度的影响,在边远地区出现越级使用较高规格的埋葬形式。
石质葬具在天宝以前使用较多,在两次节葬令颁布之后逐渐减少。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唐政府国力的下降,拥有石质葬具的数量减少,赠赐制度也发生一定的变化所致;另一方面可能是中晚唐时期,人们已不再重视墓内的装饰了,而改用其它更为直接的方式来弦耀身份和财富【齐东方.唐代的丧葬观念习俗与礼仪制度[J].考古学报,2006,(1)。】。
总体看来,石质葬具的使用是属于特殊的葬制,绝大部分是经统治者赠赐给墓主使用的,其发展状况体现了当时丧葬活动重心由葬转至丧的习俗变化。
后记
开公石棺石椁石室墓葬符合中晚唐时期,人们已不再重视墓内的装饰了,而改用其它更为直接的方式来弦耀身份和财富。结合谱载、志书,或可证实易开公,官讳宣,唐进士,建昌教谕或建昌知县,升(南)剑州延平军通判。如此才符合唐节葬令的最低标准,符合此高等级石质葬具的墓主身份。在江西境内实属罕见。
未曾尽妥,谨望批评
易佳宏
2020年12月1日于河南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