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贩子”逃跑时摔伤,向医院与保安索赔38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2019年6月,男子韩某与北京积水潭医院的保安员发生了一场特殊的纠纷。原来,由于韩某曾因在医院的倒号行为被处罚,所以当他再次出现在医院时,被保安员拦截盘查,不料韩某最终摔倒骨折。事发后,韩某将保安、保安公司及北京积水潭医院共同诉至法院索赔38万余元。本案于今年4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事发当天这场纠纷究竟是如何发生的,法院最终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这名戴着白色鸭舌帽的男子便是韩某。据公共视频显示,当天中午11点多,韩某出现在了北京积水潭医院的门诊大厅,然而没过多久,正准备离开医院的韩某却突然开始快速奔跑,医院的一名保安员则在其身后对韩某进行追赶。

视频显示,急于离开的韩某在奔跑过程中摔倒了两次,随后被保安员拦下。不过韩某对于保安员的阻拦盘问并没有配合,而是依旧想要离开,在保安员的阻拦过程中韩某最终摔倒在地,踝关节和胫腓骨骨折。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因为韩某伤情比较重,两处骨折,所以当时认定是轻伤一级,韩某到法院来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韩某认为,被告保安员杨某将其摔伤,侵犯了韩某的人身合法权益,杨某应对韩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他说我是一个正常就诊患者,你对我进行了这个不合理的这种暴力侵害,认为这保安员的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他的公民的正常的身体权来起诉,说这个行为超过了保安员正常的一个保安职责的工作限度。

此外原告认为,保安员杨某所属的保安公司及北京积水潭医院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韩某认为保安员杨某,包括医院以及保安公司对他的摔倒都有责任,所以要到法院去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保安员陈述追赶原告理由

韩某在医院受伤骨折,他认为阻拦他离开的医院保安员对此应该承担责任,不过在庭审中,保安员杨某称追赶韩某是事出有因。

审判员 林涛:你当时追这个原告的时候,是什么原因,当时怎么考虑的?

被告 保安员杨某:当时我是接到我们医院保卫处的通知,让我追一个号贩子,就是原告。

审判员 林涛:当时是接到上级主管部门通知让你去的,是吧?

被告 保安员杨某:对,对。

被告保安员杨某说,事发当天中午,他在值班的过程中接到了医院中控室的通知,让他去门诊大厅的挂号机附近对一名倒号人员进行盘查。杨某称,他当时立即认出了韩某。原来就在事发前不久,韩某曾因在积水潭医院有过倒号行为而被行政处罚。

医院打击“号贩子” 原告出现便引起注意

原来,北京积水潭医院当时正在开展打击号贩子的专项行动。2018年11月14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根据通知的部署要求,积水潭医院接连实施整治行动。事发当日,韩某出现在医院门诊大厅后便引起了医院中控室的注意。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医院要求他们医院的保安公司所履行的职责是,对于没有进入院区的号贩子进行驱离,如果进入院区,对号贩子要盘查,并要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所以对于保安员的职责来说,并不是说我看见号贩子之后把他驱离就可以了,而是一定要留滞这些人,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再查实他们有没有不法行为。

庭审中,被告保安员杨某表示,他对韩某的拦截盘查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原告摔倒骨折并非杨某对其侵害所致,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 保安员杨某:我不同意赔偿。

审判员:不同意,什么理由?

被告 杨某:我是在医院工作期间发生的这件事,我不同意赔偿。

审判员:就是你履行的这个保安的职责期间发生的事是吧?

被告 杨某:对。

此外,同为被告的保安公司与积水潭医院也均表示,原告韩某的诉称与事实不符,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受伤是保安员杨某抱摔所致,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积水潭医院也反映韩某进入院区的时候,在门诊大厅滞留时间比较长,但实际上并没有任何挂号,或者在分诊台问诊的行为。所以他们认为韩某的行为异常,这时候才指派保安员杨某对他进行询问。积水潭医院和保安公司认为,他们都是在执行医院管理的这个职责,医院和保安公司也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原告到医院有何目的 是否为倒号

由于韩某此前有过倒号行为,所以保安员上前对他进行阻拦盘查。那么韩某当天去医院,究竟是要干什么呢?他是否是为了倒号呢?

审判员宣读原告韩某笔录:你当天为什么会在积水潭医院呢?当时我在医院看病买药,所以在积水潭医院就诊。既然没有做号贩子,为什么害怕跑呢?因为之前做过号贩子,我怕保安不相信,我所以跑开了。你们有矛盾吗?我们没有矛盾。但这个保安之前抓过我,所以他认得我。

据韩某称,事发当天中午,他到北京积水潭医院看病,不过因为此前他在医院有过倒号行为,所以在医院看到保安后怕产生误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便从门诊一楼的地下通道准备离开医院。

对于韩某所称来到医院是正常就诊的说法,被告方表示,原告韩某在受伤前并未在医院挂号、就诊,其诉称的到院看病与事实不符。

除此之外,韩某的受伤原因也是庭审中的焦点问题。那么医院内的公共视频是否能够反映出韩某受伤的情况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唯独就是韩某倒地受伤这个过程的视频监控是缺失的,前边追逐的过程有,后边倒地之后对他救治的过程有,唯一就是它这个角度确实没有直接的摄像头的线索。这个画面它实际上从这边机位摇过来的,所以就是他摔倒这个位置正好是没有画面能够看到当时摔倒的过程,两人肢体冲突的过程。

关键视频缺失 受伤过程双方各执一词

医院的公共视频拍下了保安发现、追赶并用双臂和身体阻拦韩某的过程,但韩某摔倒的一刻却并不在画面的范围内。由于关键视频缺失,双方对韩某的受伤过程也是各执一词。

审判员宣读原告韩某笔录:我说我的腿是保安摔的,保安站在我旁边,他双手抱着我的腰把我抱起来,把我搂地上摔了之后,我左腿先着地了,然后全身坐在地上,左腿着地的时候把腿摔骨折了。保安为什么摔你?因为当时我想离开,保安不让我走,于是把我摔倒在地。

对于韩某所称保安员杨某对其抱摔的说法,保安员杨某表示他追上韩某后,只是用手臂和身体阻拦韩某,是韩某自己摔倒受伤的。

针对庭审焦点问题 法院如何认定

针对庭审中的焦点问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详细的审查。那么法院最终将会如何认定呢?

焦点一:原告韩某到医院是否为了正常就诊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取了事发当天积水潭医院内的公共视频,还原了事发当天原告韩某来到医院的过程,那么韩某来到医院后做了什么,他究竟是不是像普通患者一样有正常就诊的行为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画面显示的时间来看,已经到了当天中午11点40分左右,接近于上午停诊的时间。韩某,就是这个戴着帽子的一个中等身材的男子,一开始在挂号机周边活动,但是他并没有取号,也没有向旁边的分诊台进行问诊,只是在来回地踱步,所以我们感觉到他入院以后并不像普通患者的挂号取号行为。然后,韩某离开了门诊大厅,在这个门诊大厅的外面停留一段时间。

公共视频显示,韩某在户外停留一段时间后,重新进入医院大楼来到了候诊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韩某在候诊区的周边徘徊,好像是在跟患者和家属交谈,这时候我们看前面所有的挂号机都有空了,他并没有来挂号。韩某进入院区的举动,并不像一个正常的患者的来医院就诊的正常的行为。之后,韩某这个从门诊大厅匆忙地离开,离开了门诊大厅,去了通往地下通道,进入急诊和住院病房的通道。

公共视频显示,韩某在准备离开医院的过程中,并没有选择从正门离开,而是绕到了医院住院部的地下通道,随后当他看到保安后便开始了奔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这个时候他发现了保安,他从地面上来之后开始奔跑,保安从这后面开始对他进行追踪。我们看整个过程中,原告不停向后张望,但是这时候身体失去重心,摔倒了两次,摔得还比较重,他的手部、膝盖表皮都有擦伤,之后来到拐点的这个位置,他开始关注自己手部皮肤损伤的情况。

焦点一:原告到医院是否为正常就诊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虽自称来到医院是为了看病,但并没有出示挂号单据。正常就诊的患者面对保安巡查理应予以配合,而原告突然全力奔逃,其步态紊乱且连续跌倒两次,在保安对其阻拦盘问时仍不予配合等种种情况,显然有别于普通患者,因此其入院就医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韩某就是在挂号机周边游荡,在候诊区徘徊,根本没有任何挂号的行为。事发后,我们也没有发现他有网上预约号,什么线索都没有。他进入门诊大厅的过程,实际上都没有看到他作为正常诊疗患者的活动,倾向于认为他是在向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来兜售专家号资源。

焦点二:原告的受伤与保安员杨某有无关联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天韩某受伤后,双方均向警方报警,该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立案侦查后,并未追究保安杨某的刑事责任,并于2019年12月30日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证人的相关证言,没有发现保安员杨某对韩某有暴力侵害的行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公安机关对这辆车的司机进行相关的询问,司机说当时保安员和韩某之间有类似似顶牛的动作,并不是像原告说的对他进行抱摔这种情形,所以他们认为保安员的行为就是一个拦阻、盘查。这个证人的陈述也没有发现保安员有暴力侵害的动作,比如踢踹,上去抱摔或者殴打,只是阻止韩某离开院区。

焦点二:原告受伤与保安员有无关联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事发时,保安员杨某仅采取上臂阻拦原告的动作,其目的是控制原告,并无踢打的行为。原告前期快速奔跑且跌倒受伤,体力消耗大,自控力下降,在挣脱过程中上身不稳,旋转过度发生螺旋形骨折的损伤。原告称杨某将其抱起腾空后,导致其向左侧倒地受伤的陈述法院不予采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杨某的处置还是得当的,他仅仅是用上肢阻挡韩某离开院区,并没有对他进行踢踹、殴打,以及像韩某自己所说的抱摔,这个动作都没有发生。在阻拦过程中,韩某可能因为体力消耗比较大,体力不支,倒地的时候旋转过度,导致下肢的一个骨折。所以我们认为他这个损害后果还是因为他在抗拒过程中发生的,并不是保安员杨某的故意殴打所导致的。所以我们认为保安员杨某的行为应该是得当的,应该是符合保安员身份要求的。

法院认为保安员不承担责任 驳回原告诉请

今年4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审理认为保安员杨某处置得当,不应对韩某受伤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保安员杨某在对韩某进行处置的过程中,是表现得当的,导致韩某受伤的根本原因是其抗拒保安员依职权对其盘查所致。如保安员采取合理措施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会让负有维护院区秩序的执勤人员在工作中无所适从,对妨害医疗秩序的行为不敢管、不愿管,从而不利于良好就医环境的建立,最终损害就医患者的根本利益。

法院认为,保安员杨某根据医院中控室的指挥,对可疑人员进行查证和控制,处置得当,应当予以肯定,其行为并无过错,不应对韩某受伤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所有当事人都要对自己行为负责任,韩某一开始为了要倒号,进入院区获取这个不法利益,受到保安员的盘查。盘查过程中抗拒盘查,不予配合,最后导致的损害后果应该由他自行来承担责任。损害后果还是有因果关系,不能认为保安员的行为是非法的、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所以一审没有支持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驳回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的规定,像医院,商场,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对从事相关服务的人进到组织范围里面的人群有一个基本的义务,就是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个案子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一样,因为正常讲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都是来的患者或者是家属,而这个人本身从事的是号贩子的活动,之前卫健委就已经发过多次的相关的通报,号贩子本身是一个违法的行为。那么在医院里出现违法行为,保安阻止这种违法的行为,阻止的时候造成的损害,这跟医院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相干的。

通报典型案例 为维护公共秩序者撑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类似案件进行梳理,公开通报了数起当事人错误认为“只要我受到伤害,就该有人负责赔偿”,最终都被驳回的典型案例。

案例中有病人家属冲击诊室被安保人员阻拦,以受到人身伤害为由起诉医院;有老人在医院门口自己摔伤,声称地面湿滑,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有女子服用大量精神类药物自杀未果,起诉药店违规售药索赔。最终,这些当事人的诉求均被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据法官介绍,对于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当事人认为“我弱我有理”“我受伤我有理”的情况,法院坚决杜绝“和稀泥”的做法,用裁判为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撑腰,传达正确价值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涛: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是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的发展,使更多的老百姓对于自己的行为有自己一个客观正确的预期,谁弱谁有理,谁闹谁有理是不被允许的,更不会被肯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公平正义,这样的话,社会经济、社会整个精神面貌才会正常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谁弱谁有理?只要在你这个地方出现了问题就要承担责任,这样的行为跟民法典的精神是相违背的,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写到的并非是只要做到伤害就一定有赔偿的,不是这样的啊,侵权责任有构成要件的,其中一个核心的构成要件就是有没有过错。不是说我们每一个人在社会中可以自由自在地干所有的事情,这个自由是有法律作为底线的,其他的人的权利作为底线的,你不能越界。一旦越界了,你的自由不仅得不到保障,你的人身安全不仅得不到保障,而且还要自己自食恶果,还要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据悉,目前,原告韩某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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