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鹏论:读《会饮篇》 探讨什么是爱(六)

法律的本质是人类关系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后的惩罚依据和措施,另外,法律的特点是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而不是可以做什么。

——坤鹏论

一、赞美古希腊的少年爱
接着,鲍萨尼亚旗帜鲜明地赞美古希腊的少年爱,并主要从法律层面对这种爱情进行辩护。

为什么选择法律呢?

坤鹏论认为有两个原因:

第一,这里面的社会与时代背景是,在古希腊较早的诗篇、神话和哲学著作中,一般认为法律来源于神,是神的旨意。

比如:悲剧家索福克勒斯(公元前496年~公元前406年)的剧本《安提戈涅》中提到,最高的法律是主神宙斯向人类宣布的,凡人的命令不能改变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法。

在人们皆信仰神的时代,还有什么比用神的法律佐证更有说服力的吗?!

后来的智者派向这种思想提出挑战,认为法是人定的,甚至是“强权”的产物,比如:雅典的法律和规则并非原本就存在于自然中,而是只符合雅典公民价值观的正义,只要前往其他城邦,就会发现与雅典迥异的法律和规则。

这让以苏格拉底为代表的哲学家们极为反感恼怒,所以旗帜鲜明地与智者派辩论、斗争到底。

第二,爱情是一种人类关系,而城邦或国家本质上就是由关系的构成的,是关系共同体,所以,它们的最重要职责之一便是建立、保持、维护、调和在其范围之内的人们的各种关系,保证这种关系共同体的良好运转,而这种保证的最大依仗就是法律,因此,法律的本质是人类关系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后的惩罚依据和措施,另外,法律的特点是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而不是可以做什么。

那么,城邦或国家内的人们在爱情关系方面的权威行为规范就是法律,由此论证比其他更鲜明、更有效。

鲍萨尼亚先从古希腊时期各城邦的法律上对少年爱进行了辩护。

他指出,在爱利亚、斯巴达、波埃提亚以及其他一些地方的法律,“人们不长于辞令,他们干脆立了一条直截了当的法律,把接受情人恩宠看作美事,无论老少,没人说它是丑事”。

其次,他又对比了伊奥尼亚和许多受到东方影响的城邦或国家的法律,这些地方的法律把“接受情人的恩宠定为丑事”。

其原因是“他们受蛮夷(东方人)统治所致,道德标准很低”,而且“蛮夷们把钟爱少年男子、爱智慧和爱体育都看成丑事”。

鲍萨尼亚认为,这是因为“统治者不希望臣民醉心于高尚的思想,有牢固的友谊和亲密的交往,而这一切都正是爱情所产生的”。

最后,鲍萨尼亚又比较了雅典的法律。

雅典也曾有过把接受情人的恩宠定为丑事的时期,是由于当时的僭主为了维护专制政权。

但是,那个政权已经被推翻,现在雅典的法律体系最为健全,也是赞同同性间爱情的。

人们把追求同性爱情看做城邦赋予的光荣权利,任何一个对同性恋爱进行诋毁的人必将受到全体公民的斥责。

鲍萨尼亚总结表示,任何一个城邦,如果它禁止同性之间的爱情,表示那里拒绝了高贵的爱情,是道德水准低的象征,也代表着城邦法律的低能与统治者的无知、被统治者的懦弱。

坤鹏论曾在《现代的你们已误入歧途,政治哲学必须回归苏格拉底》介绍过20世纪德裔美籍犹太作家、政治哲学家列奥·施特劳斯,他创建了神秘的施特劳斯学派,他的立派之本就双重教诲理论——隐微/显白双重教诲学说。

施特劳斯写过《论柏拉图的<会饮>》,他通过考证发现,当时的雅典法制对于同性恋的问题并不像鲍萨尼亚所描述的那么宽容,所以,他认为鲍萨尼亚的颂辞“不是一个完全公正无私的人的讲辞。这席讲辞出自这样一个人之口:他想为自己的行为争取自由,他说这些行为是合法的,但我们在后面将看到,这些行为并不合法。他整篇讲辞以对雅典礼法的赞颂为幌子,其实都是在暗示如何改进雅典礼法。”

根据施特劳斯的观点,鲍萨尼亚的颂辞是受其私利激发而阐述的有特定目的的言论。

前面在介绍鲍萨尼亚时,坤鹏论提到过,他是阿伽松的情人(爱者、年长者),同时古希腊对于少年爱的习俗是要爱就爱12~17岁的少年,低于或超过这个年龄虽然没有明文禁止,却是要被世俗鄙弃的,特别是超过这个年龄的同性恋,而此时的阿伽松已经年过30了。

因此鲍萨尼亚和阿伽松这对情侣在当时可谓声名狼藉,人们认为他们败坏了社会的道德。

显然,鲍萨尼亚的发言也在为自己辩解。

他先是借其他城邦的法律说了同性之爱“无论老少,没人说它是丑事”,又说雅典的法律赞同同性恋,同性恋是公民权利,任何对同性恋的诋毁都是违法的,更狠的是,他将此上升到了道德层面,不接受同性恋就是道德低下,法律无能,统治者无知,臣民怯懦。

继而他又表示,不仅“为了夺得所爱的人,有情人什么事情都可以做,只要他想得出来,法律完全不予限制,还会加以表彰”,甚至连情人发的誓言不算数也能得到神的原谅。“有情人在哪里都收到鼓励,从不会被认为在做不正派的事情”,任何的“百般殷勤、苦苦央求、发各种誓、睡门槛,做些连奴隶都不屑做的添肥事儿”,在鲍萨尼亚开门见山的大前提下(“一切行为就其本身来说并无好坏美丑之分”),便都可以接受了。

是啊,言语=修辞,修辞=说服,说服=认同,所以只要我们言语,便都是带着我们的态度的,即使我们努力地装出一副淡定的样子,可是心中的想法总是会通过我们的语言,拐弯抹角地跑出来。

这恰恰应了智者派所宣扬的,掌握了说话的技巧与方法,哪怕是出于私利的观点和言论,也可以包装得大义凛然、顾全大局、“我全都是为了你们好”。

二、为着品德而去眷恋一个情人

不过,鲍萨尼亚并不赞成无条件批准爱情的合法性,就像雅典的习俗就约定了两个规矩:

第一,迅速接受情人是可耻的,应该经过一段时间,因为时间对于许多事都是最好、最有效的考验。

所以,当成年男子仰慕于某个少年时,他必须接受少年提出的一段观察期,以确保他是真心想教导少年自己所拥有的知识。

同时,如果一个少年太早接受仰慕者的追求,他则会被视为是“容易获得”的对象,但如果让仰慕者等太久,那么少年也会被人鄙夷。

第二,受金钱的利诱或政治的威胁而委身于人也是可耻的、不道德的,因为这些势力名位都不是持久不变的,肯定不能产生高尚的友谊。

还是以开头的论证大前提——“一切行为就其本身来说并无好坏美丑之分”为根本,鲍萨尼亚再次强调,如果爱的方式美——忠于优美的心灵,爱情永恒不变,那么“做情人和爱人都是很光荣的事”,如果爱的方式丑——爱肉体胜过爱心灵,或以金钱和权力为目的,爱情易变,那么“做情人和爱人都是很丑的事”。

由此,可以确定,鲍萨尼亚并非将所有指向于男性的爱若斯都视为“属天的”。

在他看来,区分“属天的”还是“属地的”标准不在于性别,更不在于年龄,而是所指向的目的,即“属地的”指向于身体或性的享受,而“属天的”则指向于强壮或理智。

也就是说,天上的爱神是心灵上的爱,追求美好的理性和智慧,他的爱永远不变,地下的爱是爱肉体的,卑鄙低下,一旦肉体颜色衰谢了,他就远走高飞,毁弃从前一切信誓旦旦。

到此,鲍萨尼亚认为,法律必须要两条规定,一条是涉及爱少年,一条涉及追求智慧和其他美德,而且它们要合而为一。

“如果合而为一,爱人眷恋情人就是一件美事,所以情人和爱人来往,就各有各的指导原则。情人(爱者)的原则是爱人(被爱者)对自己既然表现殷勤,自己就应该在一切方面为他效劳;爱人(被爱者)的原则是情人(爱者)既然使自己在学问道德方面有长进,自己就应该尽量拿恩情来报答。一方面乐于拿学问道德来施教,一方面乐于在这些方面受益,只有在这两条原则合而为一时,爱人眷恋着情人才是一件美事。”

最后鲍萨尼亚得出结论:“为着品德而去眷恋一个情人,总是一件很美的事”,这种爱情是属天的,除此之外的一切爱情都是凡俗的地上的爱。

联系到鲍萨尼亚和阿伽松不被世人认可的恋情,他显然是在表示,只要是为了增进品德而产生的爱情,不管爱情双方的年纪有多大,都不能算是在败坏社会道德,相反,这样的爱情应该得到赞美。

换言之,他的潜台词是:“我本意是为了增进阿伽松的品德而与其在一起,是为他好,我不是你们想象中的那种人,我很纯洁、很高尚。”

说得很动听,也很伟光正,其实,谁又不是这样呢?

不信你就在平时多留意一下自己和别人的谈话,不管是你,还是别人,在话语中总会有意无意地抬高自己,将自己置于远远高于别人的位置,即使说到国际、国家大事,照样一番挥斥方遒,指点江山的架势,仿佛谁都不行,只要按照自己的想法,早就世界和平了。

不得不承认,人在自己的话语中,往往都是神一般完美的,上至帝王将相,下至贩夫走卒,都一样。

所以,不管是斐德罗还是鲍萨尼亚,他们都借赞美爱神之名,话里有话地为自己辩解以及自夸了一番。

三、总结

鲍萨尼亚比斐德罗更明确地赞扬同性之爱——少年爱,发言有针对性,特别考虑了雅典人的传统爱情观念。

而且他更明显地夹带私货为自己辩护,暗示同性之爱的年龄可以有下限,但是世俗设置的少年爱的年龄上限是没有道理的,只要为了品德去眷恋,追求心灵的爱,年龄根本就不应该是事儿。

事实也证明,鲍萨尼亚和阿伽松是真爱,两人的感情维持了一生,而不是短短几年。

看过坤鹏论前面文章的朋友都知道,少年爱的初心是社会教育,所以,少年是将这段爱情作为人生经验之一的,到了年纪会退出这段感情,自觉去完成自己的社会职责,即和女人结婚生子。

所以,鲍萨尼亚也在其颂辞中明确讲道,真正的情人的爱“是由于存心要和他终生相守”。

毋庸置疑,鲍萨尼亚的颂辞形式更加精致,在道德水平上达到了更高境界,当然这种道德对女性来说是不公平的。

坤鹏论认为,鲍萨尼亚的见解相当符合苏格拉底的伦理观——在所有人类活动中,都有正确和错误之分,爱情也不例外,同时蕴涵着对错美丑的双重成分。

正当的爱以心灵来统治肉体的欲望,这种爱是美的;不正当的爱以肉体的欲望来压制心灵,这种爱是丑的。

另外,从鲍萨尼亚的颂辞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关键词——品德,而斐德罗颂辞的关键词则为勇气。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鲍萨尼亚的发言已经包含了大量“柏拉图式爱情”的成分,但是,和本篇对话录第一个高潮阿里斯托芬的颂辞相比,也还只能算是抛砖引玉中的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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