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梅的商标文220 “巫颂”商标案中,将作品名称作为在先权益保护的四个条件
我没看过小说《巫颂》,该小说于2009年1月出版,2009年2月结束网络连载。但好歹咱也是写过网络小说的人,网文界的大神还是知道几个的,该书作者血红作为网文界大神级的存在,鼎鼎大名早有所闻。
由于作者具有较高知名度,粉丝众多,相信很多人看过《巫颂》。虽然这世界上巧合的事情很多,但同时想到两个不常用的文字臆造组合,除非前生有缘,一般难谓巧合。正常思维下,我也认为这件“巫颂”商标的注册人应该也看过《巫颂》。
反正这年头抢注商标也不是什么新鲜事,抢注商标后再高价卖给原正当权利人也时有发生。这件注册在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戏剧制作、摄影等服务项目上的“巫颂”商标,注册人就开出了1800万的价格,希望中文在线公司买回去。否则他们以侵犯在先商标权为由,要求中文在线公司停止提供小说《巫颂》作品。
虽然我认为小说名称的使用基本不存在侵犯他人在先商标的可能性,但把他人知名小说的名称抢注为商标则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益。在本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两段论述基本说明了这个问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中文在线公司所称的“商品化权益”并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但当作品名称、作品角色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作品本身,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相关公众基于对作品或作品角色名称的认知和情感,对与其结合的商品或服务产生移情作用,使权利人据此获得作品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时,则该作品名称或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可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将作品名称作为在先权益保护的认定至少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作品处于著作权保护期;二是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作品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是相关公众易于将使用该作品名称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联系在一起,容易认定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过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或者该商标与著作权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四是诉争商标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本案最后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在“巫颂”商标申请日前,小说《巫颂》的作品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易于将使用该作品名称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联系在一起,进而容易误以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过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或者该商标与著作权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巫颂”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也就是说,这件商标的注册会被宣告无效。
最后的大白话就是:知名小说名称也是享有在先权益的,不要抢注商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