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结构的几点看法
企业的股权结构及演变过程,背后均隐含着商业动机,而上述商业动机也是授信评审和决策过程中必须考量的因素之一。笔者将亲生经历的相关评审案例予以汇总归纳如下。
一、所有权迷信及破灭
一般情况下,银行的审批人员,对央企、国企的信任度高于民营。因国企的财报相对规范些,民企的财报相对不规范性。银行授信审查人员,基于风险规避和尽职审查的角度,容易产生所有权迷信。但现实中部分逃废债、产能过剩的大国企,已出现预警或不良。
提示:信贷业务需回归本源,关注授信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和竞争力,破除所有权迷信。
二、明股实债
企业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基金公司等投资者,表面上为股东,实际上存在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签订,对银行的授信安全可能存在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授信调查中,对此类股东需特别留意。
提示:要求提供投资协议、多方核实对赌条款;对拒不提供协议的,需相对谨慎。投资协议的溢价也是很好的评审参考指标。 三、名为国企,实为民企。 信贷业务中,可能出现国企A和民企B注册成立新公司C,表明上国企A控股,实际业务均由民企B负责。国企A可实现并表,合并报表收入和资产规模激增,国企A可能还向银行申请信用方式融资。而民营C因有了国企的光环,融资环境也大为改善。 笔者曾遇到三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某国企,业务覆盖范围广,多元化经营效益一般。其持有民营建筑施工企业34%的股权,国企并表,但其实际为财务投资者。第二个案例是:某国企,经营情况较差,其持有某公司100%的股权,后续两家不知名的民营各增资本30%。形成40%、30%、30%股权结构;表面上看,是国企,实际上两家民企均为代持股,为一致行动人,实际均为当地某个自然人控制。第三个案例是,更极端,国企和民企合作成立新公司,国企出背景,表面控股,民企负责操作具体业务,后续出现民企系资金链断裂,诉讼频发,新公司股权遭查封。因此,对国企和民企合作成立的新公司,需仔细核查其实际控制人,关注其管理层构成,通过内外围渠道了解其成立的背景和商业动机。 提示:关注国企、民企组建新公司的商业逻辑和合理性。对商业逻辑不符合常理的,需特别谨慎。
四、代政府持股
部分国企,受政府委托,代政府持有下属国企的股权,但实际上,但对下属国企的财权、人事权等均不具有控制权。 提示:审慎评估企业实际掌控的资产和业务,真实评判其偿债能力。 五、拉郎配型平台合并 目前,平台类企业为直接融资之便利,通过行政指令方式,将区县级平台拉郎配型的注入上一级平台公司中。实际上,区县级平台和上一级平台隶属不同的行政考核,表面控制,实际上不具有控制力。
提示:需根据发债的六真实原则谨慎评判企业的偿债能力。
六、代持股
实际评审中,经常遇到很多民企,追索到最后,发现股东为某甲等。但发家史不明,即使有,也存疑。实际上多为代持股。
提示:调查落实其真实的实际控制人。对实际控制人设置代持股的商业动机、资产板块、整体偿债能力等予以仔细评判。
七、隐瞒控制权
实际评审中,经常遇到,企业A对企业B具有控制权,但从股权上看,不具有控制权和关联性。极端情况下,B可能为A的销售渠道,通过A销售给B再销售给C(非关联方),企业B可能通过做亏、预付采购款等各种手段,美化企业A财报。
总之,通过上述操作,可扩大核心企业收入和利润,但实际上整个集团经营情况可能不容乐观。
提示:此类案例较为普遍,建议仔细核查上下游企业股权结构,结合商业模式和商业逻辑,对不符合常理的上下游和结算方式需特别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