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业务对新收入准则的应用,下面继续通过具体事例的方式予以说明。某建筑施工企业承建一国道改造升级二标段项目,该项目总合同金额3.4亿元,工期2年。开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是2020年7月1日。项目预计总成本2.1亿元。签订该合同,发生差旅费2.4万元,招标代理费15万元、合同佣金2400万元。2020年6月取得预收工程款4000万元,当月购买油料等支付565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7月项目发生料工费3400万元,当月工程进度15%。2020年8月工程进度20%,发生料工费920万元。2020年9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支付赔款支出180万元,行政罚款20万元,本月工程进度30%,发生料工费1100万元。该合同是严格按照建设方的设计、质量、进度等要求开展工作的,也就是客户能够控制该建设项目。根据《收入准则》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之规定,该履约义务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XX项目 34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11009.17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XX项目 31500000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XX项目 9200000=340000000/1.09*(20%-1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403669.72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XX项目 10500000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XX项目 1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2807339.45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XX项目 2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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