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免责事由中的正当防卫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正当防卫的构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若在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以前或者结束以后实施的所谓防卫,是防卫不适时。对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是假想防卫,因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而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正当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必须是针对非法的、非进行防卫而不能排除、阻止的侵害行为实施。
如果有条件和有能力通过非防卫的合法方式制止侵害行为,且不存在迫不得已而无其他方法可以防止侵害的情况,则不得实施正当防卫。
三是,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能针对第三者。
防卫人不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予以反击自卫,而是通过故意破坏不法侵害人的其他合法财产,实际上构成了一种新的侵权,对此造成的损失,防卫人应承担责任。
对于明知对方是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一般不宜实行正当防卫,应尽量采取其他方法躲避,只有在当时当地无条件采用其他方法躲避或制止等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实施正当防卫。
四是,正当防卫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性。
五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必要限度,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的足以有效制止侵害行为的应有强度。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⑴基本相适应说,即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应当基本相应适应,不得明显超过。⑵必须说,即指防卫必须具有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手段和强度的适当超越。
以下五种情形不属于正当防卫:
一是,防卫挑拨,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他人,引起他人向自己袭击,然后借口防卫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本人、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而对不法侵害采取措施的正当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挑拨是故意诱发不法侵害,主观上具有借机伤害对方的不法意图。
二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三是,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事后防卫,是在行为人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逃离现场后进行的防卫,其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四是,假想防卫,指对自己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五是,互殴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互殴行为,是指双方基于不法侵害的故意而实施的伤害对方人身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的意图和目的。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如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的,前者可以出于防卫意识进行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