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问答:老婆要求房产证上加名字,该怎么办?
之前很早就想要做一期情感问答栏目,身边有很多朋友也知道我对心理学特别感兴趣,我希望能把自己所学的,帮助别人。
网友:
我是独生子,在结婚前,父母帮我付了一套房的首付20多万。当时肯定是写了我一个人的名字。
买房后三年,我结婚了。然后房贷也还了一部分,还剩下27年的房贷。
我们那边的习俗是彩礼18万。当时,岳父母陪嫁过来一辆车,大概是10万这样子。
之后,老婆用她的彩礼(剩下的8万),用于我们还贷。
因为父母不想让我们那么辛苦,所以,他们的意思是提前还完,趁着没有孩子,轻松一点。
然后其他还贷的钱,主要就是我父母,然后我自己掏的。老婆的工资主要用于家庭开销,生活日用品等等。
现在房贷已经还清了,老婆的意思是,想要在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这个要求合理吗?
郑立寒答:
你好,从你的描述中看,你老婆想要在房产证上加个名字,保平安。其实,你是不太乐意的,毕竟首付是父母掏的钱,而房贷主要也是自己这边的努力。
彩礼钱,这个一般都是小家庭的启动金。但是,据你老婆的意思是,直接赠予女方的。
如果是这个意思的话,你老婆主要付出的是10万+你们婚后共同的开支。
当然,不写她的名字,也会不公平。毕竟,她也在为家庭努力。
如果加上她的名字,到时候,真的离婚了,好像有点吃亏。
至于是否平均分配,最主要的还是看各方对房产的贡献。
如果你不放心的话,其实可以拟个协议,比如房产分配的份额,如果老婆也不太满意,那就加上父亲的名字,因为父亲出资也不少,这样就算你们离婚,你父亲的那一部分也没有办法切割。
而且你父亲去世后,你就成了合法继承人。
另外,你还可以拟一个借条,证明首付是自己向父亲借的。那就算是你们共同的债务了。
当然夫妻能百年好合更好,现在的这个情况,你需要留个心眼,多为自己考虑。
这是我看到的相关法律,希望对你有点帮助:
婚姻法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领证前取得的房产证只有一方签名的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分割;
2、如果房产证上有双方的名字,那么房子应当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最后,注意一点的就是,房产证上还有父亲的名字,那也就是你们三个共同所有。假设离婚的话,不能对父亲持有那部分进行分割的。
所以,如果主要是男方出资购买房子,最好的办法是,多写一个父亲的名字,或者补充协议说明。就算没有这些东西,婚前购买的房子,大部分还是你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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