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劳险函[1999]1号关于“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函[1999]1号

(有效)

无锡市劳动局:

你局1998年11月18日“关于'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锡劳险[1998]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凡符合省人事厅苏人四便字[1996]1号文规定条件,列入国家统一招生,统考入学,学习期满毕业后直接参加工作或回农村担任技术、管理工作(省人事厅于1987年11月14日《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口径(二)》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后直接招收为国有(或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参照省劳动厅苏劳险[1995]6号文件规定,从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

发布日期:19990101

执行日期:19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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