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专票不影响小规模享受免税的法理分析
对于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依然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之所以有观点认为不应享受免税,主要原因在于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担心(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也有类似规定):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这一观点认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税的行为,就是放弃免税的行为。既然放弃,专票之外的金额及以后36个月内,就不该再享受此免税。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税的行为,并不等于“放弃免税”的行为,而仅是对免税业务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纳税的行为。
此行为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规定:免税行为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并非放弃免税的行为。
所以,基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缴纳增值税,是不正确的开票和纳税行为,应该追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请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何时追回红冲、何时退税。不论追回专票及退税的时间点何在,都没有放弃免税。
结论实际上是非常坚实的: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税,不影响免税。
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介意退税的话,就一直拖着吧。
抬一下杠,有人问:如果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税都不算“放弃免税”,那什么情况才算“放弃免税”呢?
这个回答就是:只有放弃免税,才叫放弃免税。
2008年以前老政策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文)曾明确要求,纳税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时发文的意图是:只有这样才能免税、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才能抵扣进项。
故这样也可以理解为,只要没有“提交书面声明”,就不能说我放弃免税了。
至于错误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能不能抵扣进项?
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肯定不能抵扣。但站在开票方税务机关角度,巴不得不退税,站在收票方税务机关角度,这个事几乎无法定性。结果就是依靠万能的以票控税:开票方要退税,收票方自然就转出,否则,就一直拖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