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同事婚外情,能否开除?读者“8问”解除劳动合同,导报“律师来了”解疑释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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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5月2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吴舒远/文 陶小莫/漫画)失德教授搂抱女研究生被解聘后,竟起诉原任职单位,要索赔77万元?5月21日,针对开除员工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导报开通了劳动维权咨询热线。

当天,众多读者来电咨询,提出了不少热点问题,有人关注“开除员工,需符合哪些条件”,有人咨询“哪些情形,开除员工合法”,也有人询问“遭遇违法开除,如何维权”,还有人想知道“违法开除员工,企业如何赔偿”。

针对这些读者关注的与开除员工有关的热点问题,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职)黄健雄,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黄芬嫘律师,福建法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部主任刘美香律师和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林毅彬律师等人耐心地为读者进行了解答。

导报记者和律师团队从读者咨询中精选有代表性的问题和案例,总结出开除员工维权“8问”。

1问

哪些情形,开除员工合法?

林毅彬: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合法途径:

一是协商解除。

二是过错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是非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身体因素、不能胜任、情势变更”等。

四是经济性裁员。

以上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问

哪些情形,开除员工违法?

林毅彬:一是协商不一致,单位无任何理由强制辞退员工。二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强制辞退员工。三是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四是“强迫”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违法解除。

3问

“三期”女工违反规章制度,可以开除吗?

黄芬嫘:“三期”女工享受特殊保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种保护并不是无限的,若“三期”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6种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三期”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问

遭遇违法开除,员工如何维权?

黄芬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员工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5问

员工与同事婚外情,能否开除?

刘美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六种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公司与同事发生婚外情,违背了社会的道德风尚、公序良俗,若公司规章制度对此又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此种情形一般可以认为符合前述公司合法解除员工的情形。

6问

员工拒绝调岗并旷工,公司能否开除?

刘美香:如果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规定员工须服从公司岗位安排,公司在不降低薪资标准的情况下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规定,可以对员工进行岗位调动,员工若觉得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而不应采取旷工形式拒绝岗位调动。否则,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开除员工。

7问

员工自愿离职,离职后能否索赔?

刘美香:《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离职,并不属于前述公司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离职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8问

公司经营困难,能否裁减怀孕女工?

刘美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用人单位不得因生产经营困难而裁减怀孕的女性职工。

典型案例

学历造假遭解雇还能找单位索赔?

员工学历造假遭解雇,还能找用人单位索赔吗?此前,海沧法院曾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原来,小李于数年前入职厦门某公司,当时他填写了人员情况登记表、诚信声明,其中包括受教育情况。然而,2020年4月2日,公司查明,小李学历造假且经常性脱岗,将小李解雇。小李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起诉请求判定公司解除合同行为违法。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在入职时未如实申报学历,根据小李在入职时填写的“诚信声明”,承诺“本人保证所填各项内容包括学历情况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接受公司任何处分,包括无条件解雇”。小李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均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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