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个税才能公平
近日,有消息称,继营改增、资源税之后,个人所得税改革将成为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最大看点,下半年有望获加速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将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将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此外,养老、二孩、房贷利息等家庭负担也有望纳入抵扣。
众所周知,在过去相当一段时间内,对个税改革的问题,总是把起征点作为个税改革的核心,争论来争论去。而这些年来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除了起征点之外,也没有其他方面的动作。而起征点的调整,又似乎象个算盘珠子,只能拨一拨、动一动。民意反映强烈了,有关方面就拿出来讨论讨论,实在拗不过,就调整一下。否则,就放着不动。自然,综合改革也就更值得期待了。
事实上,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有关个人所得税制度应当改革的议论就已经很多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也是随处可见。但是,却总是干打雷、不下雨,只是在公认和公众反应太过强烈的情况下,对起征点进行过几次调整。也正是因为每次的个税改革,都是通过调整起征点来予以回应,也就给外界造成了个税改革就是起征点调整的错觉。
不可忽视的是,起征点只不过是个税制度中的一个环节,或者说是一个比较重要、比较敏感的环节,而不是关键环节。个税改革的关键,在于促进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而现行条件下的个税起征点,根本就不可能对公平产生多大影响。如收入不透明、征信体系建设滞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界限不清等,那么,个人所得税最终也就只能沦落为工薪税。就算提高起征点,工薪税的格局也不可能打破。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与百姓生活关系十分密切的一项制度,却总是要在社会反响十分强烈的情况下才有所表示,且往往都是就表不就里、求标不求本,不进行全面深入的思考和分析,不去探求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制度体系,确实让人难以理解。我们说,个税起征点对居民收入的影响确实很大,调整个税起征点也确实能够增加居民的实际收入。可是,相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只进行起征点调整,而不顾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差距问题,起征点再如何调整,其不公平的因子没有消除,改革也就不可能取得成功。那么,为何不探索建立以家庭为核算单位的个税改革之路呢?显然,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管理层对待个税改革的态度和认识问题。
必须注意,对绝大多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居民来说,以家庭为核算单位计算个人所得税,都是最公平的,也是相对容易做到的。因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薪税特征决定了以家庭为核算单位是可行的,是能够掌握比较完备的数据的。至于征信体系不健全可能造成的漏洞,也不可能比现行体制下更多。而且,随着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可以得到解决。
有专家建议,是否可以将个人所得税调整与CPI等挂钩,这当然是一种做法,但也仅仅是治标不治本,个税方面的问题,不在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让居民收入跑过CPI,而在于公平、公正。就算有收入的居民能够跑得过物价变动,那没有收入的人呢?有下岗人员的家庭呢?不还是应当按照家庭征收才更具公平性吗?
所以,综合改革能不能综合到以家庭为征收单位,十分重要。也只有这样,才会更公平、更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既然财税改革方案最迟明年底就要拿出,那个税改革方案就不能再等、再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