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调岗并离职,为何法院判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2010 年 9 月 10 日,李寻欢进入某线缆公司工作,担任仓库管理员。双方订立二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线缆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李寻欢的工作岗位。2012 年 12 月 18 日,线缆公司通知李寻欢调换其至车间交联机上操作,李寻欢因没有相应技术及操作经验,与公司协商未果而拒绝上班,离开公司后遂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同年 12 月 21 日,线缆公司以李寻欢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李寻欢认为线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线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认为线缆公司解除与李寻欢之间的劳动关系程序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在线缆公司作出解除决定之前,李寻欢已经就线缆公司随意调岗行为提起仲裁,提出因线缆公司逼迫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故李寻欢提出解除在前,且符合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二审法院判令线缆公司应当向李寻欢支付单倍经济补偿金而非双倍赔偿金。
【评析】
员工调岗一直都是让公司HR头疼的问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进行调岗,但由于调岗涉及到对劳动合同内容的改变,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很容易引起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调岗调薪也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所以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拥有调岗调薪的权利,但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实践中,用人单位进行调岗的合法合理性,应当符合三方面的要求:
一是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关于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约定或规定;
二是与劳动者充分协商;
三是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即用人单位调岗的目的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不得带有侮辱性、报复性等目的,不得变相的以调岗来达到降低劳动者工资、逼迫劳动者辞职等不正当目的。
在本案中,李寻欢没有符合新岗位的相应技术及操作经验,公司的调岗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自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事先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有所约定,并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岗位调整也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就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但还有另外一种常见的情况,企业合法合理的调岗,并与劳动者充分协商,但劳动者就是不配合,坚决反对,双方经多次协商始终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要怎么办呢?您有什么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