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也要充分尊重市场

政府定价也要充分尊重市场

政府定价不等于政府说了算,

政府可以随心所欲,

而是必须充分尊重市场,

使政府所制定的价格不严重脱离实际。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第7号令,颁布了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新《规则》是对2006年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完善,更加突出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

新《规则》规定,将进一步缩小定价范围、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严格规范政府价格决策程序、强化社会参与和监督。应当说,新《规则》的这些要求,总体上是符合依法行政目标的,也是体现了依法行政的特点的。同时,也贯穿了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作用

事实也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垄断领域改革的稳步推进,政府定价的范围也会进一步缩小,即便是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也会在改革中不断缩小范围、减少政府定价的内容。这也预示着,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作用,将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多、渗透性也越来越强

也许有人会说,既然已经实行了市场经济,为什么不干脆把价格全部放开,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呢?显然,这是不真正了解市场经济的想法。市场经济下,也不代表价格可以完全由市场决定,不代表政府不能对少数商品进行价格干预和定价。特别是垄断状态下,如果政府不进行价格干预、不实施政府定价,就有可能出现损害公众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的行为。显然,这也是不希望出现的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定价不等于价格的行政管制,不等于政府的“一口价”,不等于政府可以完全不顾市场的需要,而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市场机制、市场需求,在价格形成过程中,注入更多的市场元素、市场因子,让所制定的价格基本符合市场实际、符合供需关系、符合消费者需要,而不是出现明显偏差。

这些年来,为什么在政府定价过程中,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引起这样或那样的质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在定价过程中,行政意味太浓,行政管制太强,而没有很好地注入市场元素,纳入市场轨道,没有发挥各种与市场密切相关、能够有利于价格科学合理形成因素的作用。如第三方机构、成本公开等。而从社会各方面对政府定价商品的反映来看,关注最多的也是成本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等方面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有关方面在实施政府定价时,能够把相关产品的成本向社会公开,由社会来共同评议,并在评议的基础上如今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测算等,所定价格可能就不会引来那么多争议,也不会对政府定价产生质疑。

而从此次修订的意见来看,很显然,已经注重了这方面的问题,突出了发挥市场在政府定价方面的作用。譬如强调定价机制化、增加了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强化成本监审、集体审议程序和成本信息公开,以及后评估和动态调整、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政府制定价格中的积极作用等。应当说,这些内容都是有一定的市场化含量的,也说明有关方面已经注意在政府定价中注入更多市场元素,更多发挥市场在政府定价中的作用,让政府定价能够与市场更加接近,与实际更加相符,而不是过去那种由职能部门和企业“任性”定价的做法。

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面对舆论和公众对政府定价要求越来越高,对政府定价的合理性质疑越来越多的现状,如何才能按照新的制度和规定,科学合理地实施政府定价,把需要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能够真正与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相结合,既能充分考虑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也能充分考虑商品和服务享受者的利益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能注入更多市场元素,能够让政府定价不在行政框架内打转,而是与市场紧密相连,与市场息息相关,并通过价格的合理制定,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企业,能够与享受者建立更加和谐、互赢的关系,共同促进市场的繁荣。

由于实施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大多与民生关系密切,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关注度很高。同时,也事关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企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如何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好价格,让商品与服务提供者和享受者都满意,十分重要。而注入更多市场元素,应该是确保商品和服务定价不偏移、不倾斜最重要的方面。而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也应当内容越来越少、范围越来越窄。

谭浩俊【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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