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及时做好工程签证?扭亏为盈才是王道!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0条之规定: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等内容。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签证人员和签证时间及形式有明确约定的,应根据约定确定签证的有效性。
● 合同约定以外人员的签证,如符合表见代理的,视为有效签证。
● 虽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形式签证,但有证据表明对方事后认可的,亦应认定为有效签证。
建永律所提醒您
认定工程量变更的依据除签证外,主要还有以下几种方式:
NO.1 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中涉及工程量变更的,内容可视为对合同有关内容的补充。
NO.2 工程检验记录
如建筑定位放线验收单、设备开箱验收记录等,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工程量的变化。
NO.3 工程洽商记录
一般用以记载工程施工中地下障碍的处理、工程局部尺寸材料的改换、增加或者减少某项工程内容的情况
NO.4 工程通知类材料
只要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工程量变化系出自发包人
的意思表示或者得到发包人的认可,这些证据材料就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量变化的依据。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