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怎么办?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怎么办?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
的费用。
Article 589 When the obligor performs its obligations as agreed, but the obligee refuses to
receive the performance without justified reasons, the obligor may request the obligee to compensate the increased expenses.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The obligor shall not pay interest for the period delayed by the obligee’s rejection of receipt.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应当理解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量和质量等履行债务。在交货时间上不能早,也不能晚。履行地点不得随意变更。债务的履行方式等均符合合同的约定才能称得上“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也才能行使本法条后面规定的权利。
债务人行使本法条规定的权利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如果债权人有正当的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则债务人也不得行使本法条规定的要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正当理由”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没有约定的,而当事人又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官确定。
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债权人拒绝受领的,有可能给债务人增加费用。如买受人拒绝受领货物,买受人不得不再次安排送货而增加的运费等。
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而债权人拒绝受领的,不论其是否有正当理由,即便最后的履行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也不能视为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当然不能主张债务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追究债务人违约的责任。
现实往往是复杂的。假设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作为债务人是否可以此终止合同并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债权人拒绝债务人履行时必须考虑的可能招致的法律风险。因此,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人的履行的,必须给债务人一个明确而“正当”的理由并正确判断债务人可能做出的相关对策。
另外,拒绝受领只是受领,是接收,而不是接受。因此,在英文翻译时,翻译为“receive 或recept而不能翻译为 acce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