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拒绝收取货物导致风险发生的怎么办?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买受人拒绝收取货物导致风险发生的怎么办?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Article 608 After the subject matter was placed at the point of delive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reemen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Item 2 of Paragraph 2 of Article 603 of the Code, the risk of damage to or lost of the subject matter shall be borne by the purchaser as of the time of breach of the agreement due to failure to take delivery.

出卖人按照约定交货不仅意味着出卖人按照约定的地点交货,也意味着按照约定的时间交货或者按照约定的时间段交货。出卖人提前将货物置于交付地点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不得援引本条的规定免责。

“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是指买受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收取货物。但买受人在收取货物时,如果发现货物货不对板、数量短少或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时,可以拒绝收取货物。这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根据诚信原则,买受人在拒绝收取货物时应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通知出卖人后,货物因出卖人未及时处理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转由出卖人承担。

本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是“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问题是应该如何确定本项规定的“交付时间”“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是指订立合同时标的物已经存放于某一地点,不包括将来会运抵该地点的情况。参照本法典第六百零六条关于在途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此时的标的物应当在双方合同成立时交付,这是此种情况下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参照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在合同成立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成立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本条的规定留下一个法律空白,当事人须在合同中补足,否则,本律师也不知风险应该由谁承担。 如果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是一个时间段,是一个期间。出卖人在约定的期间交货,买受人在约定的期间提货时发现货物发生了毁损或灭失,货物的毁损或灭失显然是发生在出卖人交货之后,买受人提货之前,此时责任谁承担?本条规定买受人承担风险的基础是“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可问题是买受人并没有违约约定,而是在约定的期间去收取货物的。因此,依据本条的规定让买受人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没有法律依据。让出卖人承担风险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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