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上诉,后果很严重……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
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
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一起来看看
近日,我院支持抗诉的王某某交通肇事案成功获得二审法院改判,对被告人判处更重刑罚。本案是我院支持抗诉后获成功改判的第一件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案。
2019年11月30日,王某某饮酒后驾车在北京朝阳区某路与丁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丁某某、王某某本人及其车内乘车人孙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8mg/100ml,丁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孙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该案移送朝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朝阳区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交通肇事罪罪名、刑期和执行方式,同意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2020年8月17日,朝阳区检察院向朝阳区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庭审期间,王某某取得丁某某谅解(但未实际支付赔偿金)。朝阳区法院征得检察院意见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并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后,王某某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仅以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为由书面提出上诉。同年12月18日,朝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并提出抗诉。
我院经审查认为,朝阳区检察院抗诉合法有据,本案属于典型的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案件,应当予以抗诉。支持抗诉后,我院指派部门负责人亲自承办案件。检察官认为,本案并未出现新的、影响刑罚执行方式的情形,被告人当庭亦未作出相关意思表示,在已受到从宽处理、一审法院判决后,单纯以要求变更刑罚执行方式作为上诉理由,事实上已经否定了前期自己所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和支抗理由,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着眼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着重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犯罪行为人改造。下一步,我院将重点围绕本案的成功办理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形成辐射效应,实现抗一案警示一片,杜绝不该有、被利用的“技术性”上诉,以抗诉实现不抗之目的。同时,继续积极开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转化工作,以求极致的态度将认罪认罚工作做到位,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做到既“传道”又“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