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被查,补税近130万!关于纳税筹划,慎重提醒10句话…

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被查了!补税近130万!以后还能用微信、支付宝收款吗?有哪些涉税风险?
01
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被查
补税130万!
近日,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稽查了一起利用微信、支付宝来隐匿收入的企业。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案件的经过:
划重点:
1、稽查原因:征管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R食品店与同地区、同行收入差距过大,出现异常点。
2、R食品店负责人张某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累计2800余万元,且多次提现到个人银行账户。
3、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要求R食品店补缴偷逃税款、滞纳金近130万元,并依法给予相应罚款。
上述案件虽然是通过与同地区、同行对比发现异常,进而查到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
但早在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文件中提到,非银行支付机构也需要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也就是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大额交易也会被稽查到!
有人要说了,企业以后是不是不能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呀?这个不是绝对的,如果你微信、支付宝正常的收款,正规的经营,正常的报税、纳税,那也不用担心什么!但是,如果利用微信、支付宝动歪心思,那可得小心了!
02
警惕!微信、支付宝收款
小心招来这4大风险!
有些公司,往往为了图方便,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货款、支付货款、支付工资等。殊不知,小小的便利,会引起很大的风险~~~
增值税方面的涉税风险
所得税方面的风险
1、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货款,即使收取的款项都已申报纳税,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少报或隐瞒收入的风险。
2、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支付货款:一是,三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可能会被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偷税”;二是,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很容易收到虚开发票(如供应商找第三方开票等)。
3、通过微信、支付宝给员工发工资:一是,有偷逃个税嫌疑;二是,未通过银行代发工资,无法取得支付凭证,税前扣除有被调增的可能。
企业管理风险
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支款项,不仅对涉税方面有影响,对企业管理也是不小的障碍:
用个人微信、支付宝长期收取款项,会导致公私财产不分,如果企业出现资不抵债,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
企业一旦被查实利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款项来隐匿收入,补税、缴纳滞纳金及罚款事小,企业负责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03
关于纳税筹划,慎重提醒10句话!
提醒1
节税的前提是别违法,别带来风险,财务人员切记不要刻意地为了省税而节税,应把防范税务风险放在第一位,也就是说控制企业风险比节税更重要。
提醒2
财务人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节税,但是一定要正确恰当地利用政策,不要歪曲税收政策,政策大全可以下载财税智库APP查看全部税种及各部委的口径。
提醒3
节税其实就是更多的利用税收优惠,依法、合规、恰当、合理地享受我们应该享受的优惠,应享尽享政策既是国家给纳税人的权利,也是我们作为企业会计人的义务,但仍有好多企业花很大的代价去偷税、逃税、骗税。
提醒4
财务人员一定要还原业务真实面貌,切记不要背离真实业务,不符合业务真实面貌的节税,其实就是偷税。财税智库的智能汇算清缴系统就是帮企业还原业务真实性,进行申报前的自查风险,出具风险报告,杜绝漏税风险稽查。
提醒5
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先的安排,而不是事后“诸葛亮”,一切事后既成事实业务的筹划,都是在亡羊补牢。
提醒6
税务筹划的背后往往没有真实的商业目的,但是要创造商业目的,税务筹划的任务就是要根据预见到税收的变化,来合理安排交易行为的时间。
提醒7
好多企业一边在节税;一边在偷税;一边在多缴税;一边又在提前攒钱缴纳税收罚款,到头来节税不成,反被稽查,给企业造成了无穷的后患。
提醒8
近两年国家减税降费力度之大,是40年来之最,这就是中小企业节税最好的时代,我们为企业筹划最好的税收洼地、设计更合理的业务交易结构。
提醒9
跟当地政府谈判获得的一些政府税收优惠,其实也是节税,政府为了多得到就业岗位或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可能愿意放弃一部分税收。
提醒10
税务来源于业务,节税靠的是业务流程改变,而不是歪曲业务事实。
04
会计核算中怎样规避税务风险?
我们在对一些公司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发现很多公司存在一些共性的会计核算不规范,潜在税务风险较大的问题,在此进行分析列示,希望引起贵公司关注,并尽力规范会计核算,规避税务风险。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账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账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计税标准》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账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社保清单三者均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没有依据的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应付款项挂账多年,如超过三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上述4-15项均涉及企业所得税未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征,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税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16、增值税的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的产品分项分栏目记账,造成增值税核算混乱,给税务检查时核实应纳税款带来麻烦;
17、运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发出的存货,引起缴纳增值税时间上的混乱,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商品(产品)发出后,即负有纳税义务(不论是否开具发票);
18、研发部领用原材料、非正常损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19、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20、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上述16-20项均涉及企业增值税未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提销项税、进行进项税转出及有关增值税的其他核算,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21、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 缴纳个人所得税。
22、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印花税的申报(如资本印花税、运输、租赁、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等),印花税的征管特点是轻税重罚。
23、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房产税的申报,关联方提供办公场地、生产场地给企业使用,未按规定申报房产税,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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