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事项服务指南
林务官 专注法律,林业人的律师!公众号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子项名称:无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32016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公告》(2017年第14号)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的申请和办理。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四、受理机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五、办理机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七、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具有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申请:1.有适宜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2.具备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3.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2.拟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具有合法的来源,并具备有效证明文件,且符合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和履行国际公约、协定、协议要求。3.具备与拟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固定饲养设备设施或相应的规划和场馆设计,具有专职技术人员且掌握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相关的人工安于技术,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4.人工繁育外来野生动物的,具有相应的安全防逃逸设备设施和管理技术、应急预案。(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予批准:1.不符合申请人条件和准予批准条件的;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能提供所要求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效或不符合要求的;3.不符合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专家评审意见和履行国际公约、协定、协议要求的;4.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5.不符合相关物种特殊规定的;八、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人须按以下材料名称,分别提供与之对应的申请材料独立要件,并保证材料的清晰、完整、真实、有效。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纸质/电子在页面最下方下载附表,填写完整,包括申请人签名、公章、日期申请人签字盖章,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须同时签字盖章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纸质/电子在页面最下方下载附表填写完整,包括签名、公章、日期申请人签字盖章,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须同时签字盖章3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代理关系证明须为原件,其他为复印件1纸质/电子1.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4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纸质/电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文件、驯养繁殖证、特许猎捕证、进出口证明书等5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纸质/电子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租赁使用土地的需提供与土地产权单位签署的使用合同和产权单位的土地权属证明6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纸质/电子从事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的人员,应提供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证明其技术能力的职称、资格等证明,包括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等;同时提供说明与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雇佣合同、劳动协议等。7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纸质/电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能够说明拟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场所的情况8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纸质/电子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9申请增加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谱系档案建立、标记标识情况原件或复印件1纸质/电子原有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10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1纸质/电子(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参见:九、申请接收)。九、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2.信函接收接收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政编码:100714联系电话:010-842396323.网上办理办理入口:http://www.forestry.gov.cn/xzsp.html(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一)新办1.一般程序(1)申请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2)受理收到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3)审查与决定根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具体形式由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评审等)的,按程序出具并向申请人送达《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评审等)报告》。根据《现场核查(评审等)报告》及实质性审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4)证书制作与送达对于准予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人工繁育许可证》;对于不予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可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被许可人。2.当场决定:无3.并联审批:无4.特殊程序:无(二)依申请变更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比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三)补证被许可人遗失《人工繁育许可证》的,须登报声明,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补发许可证申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情况核实后进行补发。(四)延续《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一般程序办理。十二、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自2013年8月1日期起,免征该行政事业性收费。)十四、审批结果(一)《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行政许可决定书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续展决定书》(三)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护许准〔20***〕***号关于同意***单位人工繁育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单位: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关于***的审核意见》(文号)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规定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在XX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XX,并向你单位核发《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许可证号:***号)。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20**年*月*日到20**年*月*日。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请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报我局办理。20**年*月*日抄送: **省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年*月*日印发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护许不准〔20***〕***号关于不同意***单位人工繁育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单位: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XX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关于***的审核意见》(文号)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X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或《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第X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驯养繁殖人工繁育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XX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不予许可。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60日内,可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年*月*日抄送: **省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年*月*日印发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护许变〔20***〕***号关于同意变更***单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有关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单位: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关于***的审核意见》(文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将***由原来的“***”变更为“***”。并向你单位重新核发《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许可证号:***号)。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20**年*月*日到20**年*月*日。20**年*月*日抄送: **省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年*月*日印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续展决定书》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护许续〔20***〕***号关于同意对***单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有效期延长的行政许可决定***单位: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关于***的审核意见》(文号)收悉。经审查,同意延续你公司《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到20**年*月*日有效。有效期届满如需办理延续,请于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报我局办理。20**年*月*日抄送: **省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年*月*日印发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公告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查询网址:http://www.forestry.gov.cn/),并通过现场领取或者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2.陈述权;3.申辩权;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7.知情权;8.要求听证权;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2.反映真实情况;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设活动;4.接受监督检查;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七、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电话:(010)84239632(二)电话咨询:(010)84239632(三)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政编码:100714联系电话:(010)84239632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部门名称: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纪委联系电话:(010)84238747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10)84238613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政编码:100714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三)乘车路线:公交和平里南口或和平里路口南站下车步行5分钟即到;地铁和平里北街站出站步行10分钟即到。二十、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