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学股权 | 第010天:老板,别不把公司当人看
公司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在商业经营中和人并无二异。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支柱。实践中,大多数老板或者大股东根本没有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意识。认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钱和物都是我的,我的意志就是公司的意志。这样不仅使得公司管理混乱,组织混乱,财务混乱,股东距离犯罪也就不远了。
公司独立人格体现在公司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独立的财产等独立承担责任。然而实际经营中,大多数老板并没有把公司当人看,老板的钱跟公司的钱分不清,老板的意志和公司的意志分不清就出现法人人格混同。
我国公司实际经营中,法人人格混同主要有:①母公司滥用对于子公司的控制关系,引起母子公司人格混同;(股东意志代表公司意志)②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人格混同;(股东意志代表公司意志)③相互投资引起人格混同;(相互控股)④法人组织结构等方面的混同导致不同公司人格混同。(一套人马,两套牌子。)
判断公司法人人格是否混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①财产是否混同;(若公司与股东或者关联公司之间拥有相同财产,相互之间财产可任意转移,或者公司财产没有记录或者记录不实,公司账簿与股东或者关联公司账簿混同使用,无法认定公司财产。)②业务和利益是否混同;③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混同。(公司管理人员相同、工作人员相同或任意调动、同一场所办公等情形)
人格混同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公司人格被否认后,混同的公司与股东、关联公司之间母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别要注意的是股东利用自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优势随意将股东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除了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一人公司对是否混同举证责任倒置,如不能自证清白则为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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