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裁...

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 裁判规则

在发包人同意或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况下,挂靠人是实际承包人,被挂靠人是名义承包人,两者与发包人属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此挂靠人不会被《建设工程解释二》第十七条排除,其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 最高法院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有如下三点理由:

一、合同效力并不影响优先权受偿权

设立优先受偿权的目的,是保障承包人对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请求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得以实现。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只要承包人组织员工按照合同约定建设了工程项目,交付给了发包人,发包人就没有理由无偿取得该工程建设成果。

二、挂靠人比被挂靠人更应享有优先受偿

在挂靠施工关系中,是挂靠人实际组织员工进行了建设活动,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故挂靠人因为实际施工行为而比被挂靠人更应当从发包人处得到工程款,被挂靠人实际上只是最终从挂靠人处获得管理费。因此,挂靠人比被挂靠人更符合法律关于承包人的规定,比被挂靠人更应当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

三、挂靠人也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

优先受偿权是为了保障工程价款请求权得以实现而设立的,而工程价款请求权又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故应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建设工程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体现了这种精神。但在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形下,挂靠人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人是实际承包人,被挂靠人是名义承包人,两者与发包人属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此,认定挂靠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该条的规定。

■ 案件来源:(2019)最高法民申6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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