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违约金是否过高,不能以民建借贷利率上限作为衡量标准!而是要兼顾以下3个情况
导读:对于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问题,最高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作如下阐述: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以下3个情况:
1、合同履行情况;
2、当事人过错程度
3、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附:法〔2019〕254号:关于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最新司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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