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元:焚书坑儒的真伪虚实
前几年,我在写作《秦帝国的崩溃》的过程中,注意到一个问题,《史记》关于秦始皇的记载,有太多的缺漏、错误和不实,我无法使用现在版本的《史记》作史料去复活一个真实的秦始皇。①今年,我出版了一本新书《秦始皇的秘密》,围绕着秦始皇的亲族关系作了系列探索。在写作该书的过程中,我对有关秦始皇的史料、研究和评论作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整理,提出了一个初步的意见:《史记·秦始皇本纪》须要重新编撰,有关秦始皇的历史,须要推倒重来。②
《秦始皇的秘密》这本书的底稿是电视讲座稿,为了使非专业的视听者听得懂,我以学术论文的内容和思维方式为底本,尝试用破解历史疑案的形式(历史推理)作了通俗的表达。不过,学术问题的解决,最有力的武器和最好的表达形式,无疑是学术论文。③在本文中,我将书中曾经提到的一个历史疑案,焚书坑儒的真伪问题单独抽取出来,作一学术性的论证。④
千百年来,有关焚书坑儒的议论和批评,如汗牛充栋,近代以来,学术界对于焚书坑儒的研究,有了深入的进展。概观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焚书和坑儒的原因、范围和历史评价的探讨上面。⑤就笔者的管见而言,这些相关的议论和研究,都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承认《史记》所记载的焚书和坑儒(或者是坑方士)是可信的史实。然而,《史记》中有关焚书和坑儒的记事是否可信的史实,本身就是一个值得考察的问题。这个问题,既牵涉到《史记》的可信度的问题,更牵涉到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史书、史料与史实间的关系的问题。就笔者的孤陋寡闻而言,从一种明确的历史认识出发,⑥1.首先将《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关焚书和坑儒的记事,作为历史学家所编撰的史书来看待;2.进而向前一步,具体地考察司马迁究竟根据何种史料来编写史书中的这两条记事;3.进而再向前一步,在史书,史料和史实间的关系中考察焚书坑儒的相关研究,我还没有见到。⑦基于这种观察和思考,有鉴于此,本文拟对焚书坑儒这个老话题,从新的角度,再次作一考察。
一、《史记·秦始皇本纪》焚书记事的可靠来源
焚书和坑儒,分别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四年和三十五年条,是发生于不同年份的事情。
关于焚书,在记事的可信上没有大的疑问。不过,《史记·秦始皇本纪》有关焚书记事的史料来源,仍然有进一步追究的余地。《史记·秦始皇本纪》有关焚书的记事如下:
三十四年,始皇置酒咸阳宫,博士七十人前为寿。仆射周青臣进颂曰:“他时秦地不过千里,赖陛下神灵明圣,平定海内,放逐蛮夷,日月所照,莫不宾服。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无战争之患,传之万世。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
始皇说。
博士齐人淳于越进曰:“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今青臣又面谀以重陛下之过,非忠臣。”
始皇下其议。
丞相李斯曰:“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且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
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制曰:“可。”
这段记事,时间明确,秦始皇三十四年。地点清楚,咸阳宫,秦的朝宫。主要人物有名有姓,官职称号逐一交代,博士仆射周青臣,博士淳于越,始皇,丞相李斯。事情的进展脉络分明,咸阳宫酒会上出现争论,始皇帝交由廷议讨论,丞相李斯上言,始皇帝裁决,完全符合秦汉时代廷议奏事以及法令产生、颁行的程序。⑧文中“丞相臣斯昧死言”,“制曰:可”的用语,正是秦汉诏书之一种,制书的标准用语。⑨所以说,这一段记事,从内容上看可以说是相当可信。同时,从形式上看,也是一段典型的秦汉时代的上奏文。
《汉书·艺文志》春秋类有“《奏事》二十篇”,班固自注:“秦时大臣奏事,及石刻名山文也。”《奏事》这部书,是有关秦帝国的可靠的官方史料,两汉以来,一直藏于汉政府的档案馆。西汉末年,刘向著录于《七略》,东汉初年,班固著录于《艺文志》并加了注,他们都是亲自见过这本书的。《奏事》这本书,司马迁在担任太史令和中书令的时候,不但仔细阅读过,而且将其作为编撰《史记·秦始皇本纪》的基本材料之一。《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关于焚书的上述记事,其史料来源,应当就在这里。⑩
焚书作为秦政府颁行的一项野蛮的文化政策,自有其思想和政策来源。我们知道,秦国长期奉行法家路线,商鞅辅助秦孝公变法,就曾提出过焚书的建议。《韩非子·和氏》载:“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但商鞅的焚书建议被实行一事,史书没有记载,也没有可靠的旁证,当是秦孝公没有采纳。(11)秦孝公没有采纳的焚书政策,秦始皇采纳了。李斯所建议的焚书政策,其思想和政策的渊源,正可以在商鞅那里找到渊源。
关于秦始皇焚书一事,西汉初年的政论家贾谊在《新书》中多次提起。《过秦上》说:“(始皇)于是废先王之道,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过秦下》说:“秦王怀贪鄙之心,行自奋之智,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而立私爱,焚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12)
对于焚书所造成的典籍佚失的后果,司马迁在编撰《史记》的时候有切身的感受。他在《史记·六国年表》序言中说:“秦既得意,烧天下诗书,诸侯史记尤甚,为其有所刺讥也。诗书所以复见者,多藏人家,而史记独藏周室,以故灭。惜哉,惜哉!独有秦记,又不载日月,其文略不具。”他的这段感慨之言,是就焚书事件后果的直接证言。这些年来,新出土的文物,也为秦始皇焚书一事提供了旁证。(13)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可靠的结论,《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的焚书记事,其史料来源于纪录秦王朝大臣奏事和名山刻石文的史料集《奏事》,相当可信,秦始皇焚书这件事情,思想源流清楚,多种证据齐全,是确凿无疑的史实。
二、《史记·秦始皇本纪》坑儒记事的可疑之处
坑儒一事,发生在秦始皇三十五年。以侯生、卢生、韩众等为首的方士们,为秦始皇寻找仙人仙药不果,为逃避处罚,纷纷逃亡,引来秦始皇的怒气和追究。《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五年条记载其事说:
(1)卢生相与谋曰:“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起诸侯,并天下,意得欲从,以为自古莫及已。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星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贪于权势至如此,未可为求仙药。”于是乃亡去。
(2)始皇闻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奇药。今闻韩众,去不报,徐市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
这段记事,是坑儒事件的通行文本,有关坑儒的种种议论和转载,多是由此而来。不过,如果我们仔细阅读这段记事,不免产生种种的疑问。
疑点1:坑儒事件中被害者称谓的变化
坑儒事件,起源于方士们为秦始皇寻找仙人仙药,因此获罪被处罚者,应当是方士。方士,又称方术之士,这里的方士,是指求仙炼丹追求长生不老之术的术士,他们在思想的流派上与道家比较接近。(14)但是,在秦始皇大怒的谴责中,被谴责的对象由方士变成了“文学方术士”。“方术士”,就是方士。“文学”,就是文学之士,可以泛称博学善文的人,也可以用来指称儒学之士。(15)不过,这里提到的文学,没有一个有真名实姓,都是含含混混,一笔带过的。(16)
进而,到了这段文字的下半段,文学方术士被变更成了“诸生”。诸的意义是多,生的意义是学者、学生,诸生的字面意义,是多位学者、学生,独尊儒术以后,往往用来指学习经书的儒生。以“诸生”取代“文学方术士”,使被害者的身份模糊,淡化了方士,强化了文学,当然,这种浓淡之间的人为涂抹,毕竟还是有些偷偷摸摸,是在隐晦处进行的。
疑点2:添加的说明
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紧接着这段记事的,是公子扶苏登场劝谏秦始皇不要重罚儒生的记事。这段记事的原文是这样的:
益发谪徙边。始皇长子扶苏谏曰:“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始皇怒,使扶苏北监蒙恬军于上郡。
非常明显,这段记事是作为有关坑儒事件的一条重要补充而添加上去的。按照常理讲,坑儒事件起源于方士,扶苏劝谏秦始皇,话当从方士求药开始,奇怪的是他没有提及这些,而是突如其来地扯到诸生,而且,他话里的诸生,意义变得非常明确了,就是诵读和师法孔子的儒生。看得出来,扶苏这句话,明显的是一句掐头去尾、有意剪裁历史的话。这句话,不像是为了劝谏秦始皇说的,倒像是为说明诸生就是儒生而说的。如果没有这条添加的说明,秦始皇坑埋的是儒生这件事情就站不住脚了。
为便于理解,我将《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坑儒事件受害者的称谓变化作了一个整理如下:1方士-2文学方术士-3诸生-4“皆颂法孔子”的儒生。体察这种变化,难免不使人对这段记事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疑点3:受害者处刑的奇怪
根据前引记事,秦始皇大怒以后,下令将这批文学方术士交给了御史处置,“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御史,或者是指负责监察的御史,也可以是御史大夫的略称。御史大夫是副丞相,法务在其职责内,御史们都归他管辖,他们办公的地方,叫做御史台。(17)
按照秦国的制度,文学方术士们交由御史处置,他们将接受严格的法律审判。在这段文字中,秦始皇大怒说:“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这是秦始皇预先定罪名的话,所定的罪名为“妖言以乱黔首”。妖言,正是秦汉法律的罪名之一。据此文本,御史们应当按照秦始皇的意思,定诸生“妖言”罪。按照秦汉的法律,“妖言”罪可能被判处死刑,处死的方式是腰斩。(18)
然而,从记事的结果来看,这些被定罪的方士们是被“坑”,也就是坑埋处死的,(19)这就不合秦汉的法律了。根据我们已经了解得比较多的秦汉法律制度,特别是近年来出土的大量法律文书来看,死刑没有“坑”,也就是没有坑埋处死的律文和案例。(20)在秦汉历史上,坑埋处死,仅仅出现在残酷的战争中,而且,往往是作为受到谴责的暴行被记载下来的。有名的比如,秦国大将白起坑埋赵国四十万战俘,项羽坑埋秦国二十万降卒。由此看来,编造这段故事的人对于法律不太专业,留下了作伪的马脚。
疑点4:有名的方士都没有被坑
根据《史记》的记载,活跃于秦始皇身边的方士大约有三百人之多,其中有名有姓者有五人,韩众(终)、侯生、卢生、石生和徐福(市)。他们都曾经受到秦始皇的礼遇和厚遗,积极为秦始皇寻找仙人和仙药。侯生,韩国人。卢生,燕国人。徐福,齐国人。韩众和石生,不详。(21)
在所谓的坑儒事件中,方士卢生、韩众和侯生等逃亡,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从此下落不明。石生也是没有了消息。徐福是与韩众和侯生等一起直接受到秦始皇谴责的人,指名道姓,罪行最重。奇怪的是,徐福并没有受到事件的影响,他没有逃亡,也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他逍遥法外,一直在琅琊台愉快地生活,继续为秦始皇寻找永远找不到的仙药。
根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记载,就在坑方士的后二年,也就是秦始皇三十七年,秦始皇第五次巡游天下,又来到了琅琊台,再一次与徐福相见。秦始皇不但没有将徐福绳之以法,反而再一次听信徐福的巧语花言,乘船下海射大鱼,亲自动手清除妨碍仙人仙药出现的障碍。
由此看来,在所谓的“坑儒”事件中,被坑的都是名不见经传的无名方士,罪大恶极的五位有名方士,不是逃亡就是安然无恙,这种名不副实的结局,实在是使人怀疑秦始皇是否坑埋过方士?至于将这件事情说成是“坑儒”事件,可以肯定是不符合记事原文的说法,应当是别有用心的编造。
三、《说苑·反质》——坑方士故事的原版
遍查《史记》以前的文献,都没有提到过秦始皇坑方士的事情。
前面已经提到,贾谊是活跃于汉文帝时代的政论家,他撰写《新书·过秦论》专门讨论秦始皇和秦政失败的原因,他在该文中对秦始皇焚书一事多次予以严厉的批评,对于坑方士的事情,完全没有提到。
淮南王刘安活跃于武帝初年,他主编了《淮南子》一书,对于道家很是推崇。董仲舒是独尊儒术的发案者,他著有《春秋繁露》一书,是儒家的经典。这两个人,都比司马迁年长,这两本书,都比《史记》早,都没有说过秦始皇曾经坑埋过方士。
伍被仕于淮南王刘安,是有名的辨士,他曾经引用秦国亡国的事例劝谏淮南王刘安不要谋反说:“昔秦绝圣人之道,杀术士,燔《诗书》,弃礼义,尚诈力,任刑罚,转负海之粟致之西河。”(22)在他所历数的秦之失政中,只说到秦曾经焚书,杀过方术士,没有提到过坑方士的事情。
秦始皇坑埋方士的详细记事,现存西汉的文献,除了《史记·秦始皇本纪》而外,还见于《说苑·反质》篇,(23)非常详细,兹引用如下(为了便于分析,我将全文分为3段):
(1)于是有方士韩客侯生,齐客卢生,相与谋曰:“当今时不可以居,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以慢欺而取容,谏者不用而失道滋甚。吾党久居,且为所害。”乃相与亡去。
(2)始皇闻之大怒,曰:“吾异日厚卢生,尊爵而事之,今乃诽谤我,吾闻诸生多为妖言以乱黔首。”乃使御史悉上诸生,诸生传相告,犯法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
(3)卢生不得,而侯生后得,始皇闻之,召而见之,升阿东之台,临四通之街,将数而车裂之。始皇望见侯生,大怒曰:“老虏不良,诽谤而主,乃敢复见我!”侯生至,仰台而言曰:“臣闻知死必勇,陛下肯听臣一言乎?”始皇曰:“若欲何言?言之!”侯生曰:“臣闻禹立诽谤之木,欲以知过也。今陛下奢侈失本,淫泆趋末,宫室台阁,连属增累,珠玉重宝,积袭成山,锦绣文采,满府有余,妇女倡优,数巨万人,钟鼓之乐,流漫无穷,酒食珍味,盘错于前,衣服轻暖,舆马文饰,所以自奉,丽靡烂熳,不可胜极。黔首匮竭,民力单尽,尚不自知,又急诽谤,严威克下,下喑上聋,臣等故去。臣等不惜臣之身,惜陛下国之亡耳。闻古之明王,食足以饱,衣足以暖,宫室足以处,舆马足以行,故上不见弃于天,下不见弃于黔首。尧茅茨不剪,采椽不斲,土阶三等,而乐终身者,以其文采之少,而质素之多也。丹朱傲虐,好慢淫,不修理化,遂以不升。今陛下之淫,万丹朱而十昆吾桀纣,臣恐陛下之十亡也,而曾不一存。”始皇默然久之,曰:“汝何不早言?”侯生曰:“陛下之意,方乘青云飘摇于文章之观,自贤自健,上侮五帝,下凌三王,弃素朴,就末技,陛下亡征见久矣。臣等恐言之无益也,而自取死,故逃而不敢言。今臣必死,故为陛下陈之,虽不能使陛下不亡,欲使陛下自知也。”始皇曰:“吾可以变乎?”侯生曰:“形已成矣,陛下坐而待亡耳!若陛下欲更之,能若尧与禹乎?不然,无冀也。陛下之佐又非也,臣恐变之不能存也。”始皇喟然而叹,遂释不诛。后三年始皇崩,二世即位,三年而秦亡。
仔细阅读这个故事,可以看出,这是一个非常完整的秦始皇坑方士的故事。不但包括了《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的坑方士的基本内容,而且详细交代了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下落不明的主犯之一,方士侯生的下落。故事中的这位方士侯生,真是一位了不得的英雄人物。他被捕以后,在车裂的酷刑和震怒的秦始皇面前,不但临危不惧,置死生于度外,而且大义凛然。他严厉谴责秦始皇的暴虐不道,尖锐指出秦坐而待亡的灭国危机,直说得秦始皇先是沉默不语,继而悔过求变,最后无奈感叹,释放了侯生。
分析这个故事的构成,非常清楚:1.这个故事的主体是第三段,分量是第一段和第二段总和的3倍;2.这个故事的精彩的部分也都在第三段,在于侯生的长篇说教;3.第一段和第二段的简短文辞,不过是为了交代第三段,也就是为了讲述侯生登场演说而铺垫的引子而已。
《说苑·反质篇》所载的这个秦始皇坑方士的故事,同《说苑》中所见的众多历史故事一样,是长期流传于民间,见于典籍的历史故事。这些历史故事,西汉末年经过刘向的整理,一部分被编入《战国策》,一部分被编入《新序》、《说苑》当中。我们知道,这些历史故事,源流相当古老,从战国以来一直广泛地流传,多是游说之士的学习材料,或者是练习游说的脚本。这些历史故事的编撰者,往往是游士们自己。(24)《说苑·反质篇》所载的这个秦始皇坑方士故事的出现和流传,应当在秦亡以后到汉武帝求仙求药,大尊方士之间。(25)这个故事的编撰者,应当是外出游说的方士们,他们以古喻今,自吹自擂。从时间的先后和流传的状况来看,这个故事,应当是坑方士故事的原版,至少是原版之一。
四、两个坑方士故事的比较
司马迁编撰《史记·秦始皇本纪》,主要的史料有秦国政府的编年记事、奏事诏令、石刻文字、少数律文等等,这些史料比较可靠。(26)同时,司马迁也从他所见到的典籍所载的历史故事中,选取了一部分内容写进去,使叙事更加丰满。不过,这些历史故事的问题比较多,又没有年代,不但需要作可信度的鉴别,而且需要作年代的排比。
《说苑》所载的一些历史故事,也是司马迁编撰《史记》时的史料来源之一。(27)《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的坑方士的记事,应当就是以《说苑·反质》所载的同类故事为底本,再加以改造写出来的。为了说明这一点,下面,我将《说苑·反质》和《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的两个坑方士故事的前两节上下并列,通过对照比较来做一分辨:
(1)《说苑·反质》
于是有方士韩客侯生,齐客卢生,相与谋曰:“当今时不可以居,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以慢欺而取容,谏者不用而失道滋甚。吾党久居,且为所害。”乃相与亡去。
(1)《史记·秦始皇本纪》
卢生相与谋曰:“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起诸侯,并天下,意得欲从,以为自古莫及己。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星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贪于权势至如此,未可为求仙药。”于是乃亡去。
(2)《说苑·反质》
始皇闻之大怒,曰:“吾异日厚卢生,尊爵而事之,今乃诽谤我,吾闻诸生多为妖言以乱黔首。”乃使御史悉上诸生,诸生传相告,犯法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
《说苑》、《新序》的编辑成书在西汉末年,但是收入其中的历史故事相当古老,我们的这个看法,也得到出土文献的佐证。1977年,安徽省阜阳双古堆汉墓发掘,墓主据说是第二代汝阴侯夏侯灶,死于文帝十五年。墓中出土的汉简,有一部分与《说苑》和《新序》相关。这就不但有助于我们了解收入于《说苑》与《新序》的历史故事来源,也有助于我们了解《史记》的史料来源。参见安徽省文物工作队、阜阳地区博物馆、阜阳县文化局:《阜阳双古堆西汉汝阴侯墓发掘简报》,《文物》,1978年第8期;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阜阳地区博物馆、阜阳汉简整理组:《阜阳汉简简介》,《文物》,1983年第2期;胡平生、韩自强编著:《阜阳汉简诗经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2)《史记·秦始皇本纪》
始皇闻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奇药。今闻韩众,去不报,徐帀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
可以看出,两个故事应当来源于同一底本。《史记》(1)的文本,以《说苑》为底本,增加了三部分内容:谴责秦始皇贪权严刑,不听劝谏的内容;引用一条秦律,叙述方士的苦境。《史记》(2)的文本,也是以《说苑》为底本的,增加了两部分内容:将焚书和文学的事情牵连进来,与求药和方士的事情混在一起;将为秦始皇求药的著名方士们,一一指名道姓加以谴责。
已如前述,《说苑》坑方士故事的第三段,才是整个故事的主体和中心,该故事的第一段和第二段,不过是为了引出这段故事的铺垫而已。这一段故事,是一段对话,一个典型的游士们擅长的游说之辞,一个典型的编造的天方夜谭。这个故事发生的地点在虚构的“阿东之台”,秦始皇亲自登台“临四通之街”,将数落痛骂被捕的侯生“而车裂之”。后面侯生的长篇宏论,都是空洞的说教,秦始皇悔恨释放侯生的情节,也是民间故事的俗套。司马迁在编撰《史记》的时候,对于这一段过于张扬的编造故事,没有采用,仅仅采用了作为故事引子的前两部分。(28)不过,《史记·秦始皇本纪》在采用《说苑》故事的前两部分加以改造后,另外增加了一条相关记事,这就是公子扶苏劝谏秦始皇不要重罚儒生的文字:
益发谪徙边。始皇长子扶苏谏曰:“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始皇怒,使扶苏北监蒙恬军于上郡。这段文字,本来并没有说秦始皇坑埋儒生,因为正好添加在坑方士故事的后面,巧妙地成了秦始皇坑埋儒生的画外说明。关于这段文字的史料来源,我们尚不清楚,但可以肯定与《说苑·反质》所载的坑方士的故事没有直接的关系。结合《史记》编撰的手法和笔者实地考察的结果来加以考虑的话,这段文字的来源,可能与陈胜吴广起义“诈称公子扶苏、项燕”有关,(29)也是一种秦末开始流传的历史故事,而这个历史故事是有史实根据的。(30)
五、《诏定古文尚书》——坑儒故事的初版
考察整个西汉一代的典籍,见不到焚书坑儒这个用语。《史记·儒林列传》概述焚书和坑方士这两件事情说:“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六艺从此缺焉。”大体概括《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记事而来,被坑者仍然是术士。
扬雄是活跃于西汉后期的政客文人,王莽篡汉建新以后,他曾经上《剧秦美新》文给王莽,对比秦之恶与新之美。在这篇名文中,他历数秦的种种不义暴行,对于秦始皇极尽攻击之能事说:
至政破纵擅衡,并吞六国,遂称乎始皇。盛从鞅仪韦斯之邪政,驰骛起翦恬贲之用兵,灭灭古文,刮语烧书,弛礼崩乐,涂民耳目。遂欲流唐漂虞,涤殷荡周,除仲尼之篇籍,自勒功业,改制度轨量,咸稽之于秦纪。是以耆儒硕老,抱其书而远逊;礼官博士,卷其舌而不谈。(31)
扬雄博学多才,“少而好学”,“博览无所不见”,他曾经校书天禄阁,有机会阅览宫廷所藏秘籍,是一位通晓历史的大学者。(32)在这篇文章中,他站在崇儒尊经的立场上,对秦始皇焚书的暴行作了强烈的谴责,并没有说到坑儒的事情。对于秦焚书时儒生们的反应,也只是说到他们纷纷疏远秦政权,藏书闭口不言而已。由此完全可以看出,直到新莽时期,不但没有焚书坑儒的用语,也没有坑儒的故事流传,(33)否则,扬雄绝没有不用来攻击秦的道理。
从现有的文献典籍来看,焚书坑儒,是东汉以来的用语和观念。《汉书·儒林传》说:“及秦始皇兼并天下,燔诗书,杀术士,六学从此缺矣。”大体沿袭《史记·儒林传》,文辞略有不同而已。《汉书·五行志》数落秦始皇的暴行说:“遂自贤圣,燔诗书,坑儒士。”已经将“杀术士”,改为“坑儒士”了。《汉书·地理志》又向前进了一步,数说秦始皇:“称皇帝,负力怙威,燔书坑儒,自任私智。”不但改了词,而且将“燔书坑儒”连接成一四字词汇,从此成为汉语的常用词汇,成为数落秦始皇文化暴行的标签用语。
《汉书》经班彪、班固父子多年编著,至班昭时才最后完成。(34)班彪活跃于光武帝时期,班固活跃于明帝、章帝时期,班昭活跃于和帝、安帝时期。我们知道,班彪、班固、班昭都是崇尚儒学的人,算是正统的官方历史学家。《汉书》的编撰思想,可以用班固在《汉书·叙传》中的一句话来加以概括,就是“综其行事,旁贯五经”,将西汉一朝二百三十年间的历史,基于官方认定的儒家经典——五经的教义叙述出来。(35)这种编撰思想,不但反映了班氏一家的正统思想,更反映东汉初年尊经崇儒的历史风潮。(36)正是因为如此,《汉书》对于史书体例的选定,对于历史人物的评价,对于历史事实的认定,大体都用经学思想作标准来加以裁决,相对《史记》而言,变动的地方很多,多是些曲从教义的倒退。
在这段话中,御史大夫桑弘羊先是攻击诸生,继而攻击孔子,紧接着说“故秦王燔去其术而不行,坑之渭中而不用”。贯通文意来看,“秦王燔去其术而不行”,当指焚书一事,“坑之渭中而不用”,当指坑儒。那么,这一段话,是否可以作为西汉中后期已经有焚书坑儒的传言的证据呢?笔者以为是不可以的,理由如下:
1.盐铁会议,召开于昭帝始元六年(前81),是《史记》成书以后的事情。桑弘羊的这段话,是基于《史记·秦始皇本纪》坑方术的记事,或者是基于如同《说苑·反质》所载的同类坑方士故事所作的个人发挥;2.这段发挥,是桑弘羊不能对文学贤良的辩论作有效的反击,词穷之下攻击文学贤良的话。他不但对文学贤良进行人身攻击,而且把孔子扯进来加以攻击,进而化用秦始皇坑埋方士的故事,将方士换成儒生,恶狠狠地以恨不得杀了文学贤良的话撒气,是情绪性的不实攻击之辞;3.前面已经谈到的,坑方士的故事,是汉代的方士们编造的自我吹嘘的故事。对于这种故事,其他各派人士大多抱着冷眼旁观,甚至幸灾乐祸的态度。司马迁将其用来告诫汉武帝与方士们。桑弘羊将其用来攻击贤良文学。贤良文学们也没有想到接下这个烫手山芋,如同东汉的儒生那样来美化自己,所以淡然无视而没有加以任何反驳。
受史书体例的限制,《汉书》没有专门叙述秦始皇历史的部分,不过,班固对于秦始皇是极其关注,而且是极尽攻击之能事的。在中国的历史学家中,明言秦始皇是吕不韦的私生子,直接称秦始皇的名字为“吕政”者,班固是第一人。这件事情,是他为了丑化秦始皇,不惜歪曲事实的污点之一,集中地体现了他对于秦始皇的成见。(37)《汉书》崇儒尊经,“燔书坑儒”一词出现在书中,当是体现“旁贯五经”的编撰思想的结果,同时,《汉书》是“综其行事”的史书,叙事要有史实的根据。正如前面已经讨论到的,《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确实的焚书记事,却没有确实的坑儒记事。坑方士的故事,不足以构成坑儒的堂堂正正的史实根据,为了确立焚书坑儒的说辞,必须另有被认定的坑儒的历史故事。这个被认定的坑儒的历史故事,可以在卫宏所讲述的故事中找到踪迹。
卫宏是活跃于东汉初年的儒士,(38)他在《诏定古文尚书序》中讲述了一桩坑儒的故事如下:(39)
秦既焚书,恐天下不从所改更法,而诸生到者拜为郎,前后七百人,乃密令冬种瓜于骊山陵谷中温处。瓜实成,诏博士诸生说之,人言不同,乃令就视之。为伏机,诸生贤儒皆至焉,方相难不决,因发机,从上填之以土,皆压,终乃无声。
这个故事,可以说是坑儒事件的初版。从秦始皇坑士故事的源流上看,已经是一改再改的第三个版本了。对照前两个版本,一眼就可以看得出来,这个版本是以《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坑方士故事为底本,有意图地改造而成的。我们不妨作一个比较详细的分析。
“秦既焚书,恐天下不从所改更法”,这是交代坑儒事件的历史背景,起源于焚书引起的不满,将事件与求药和方士完全割裂。这个背景,《说苑》的故事完全没有,《史记》也没有,至此而坚定明确。(40)
“而诸生到者拜为郎,前后七百人”。这是交代被坑埋的人等和人数。《说苑》和《史记》的故事都说是四百六十人,这里增长到七百人。七百诸生被征召拜为郎的故事,完全不合秦代的制度和历史,反映的都是东汉时代儒学昌盛的事情。
“乃密令冬种瓜于骊山谷中温处。瓜实成,诏博士诸生说之,人言不同,乃命就视之”。《说苑》和《史记》的故事都说,方士们是交由御史审判后定罪被坑埋的。这里改写成秦始皇预设圈套欺骗儒生,便于突然袭击坑埋他们。这种编造法,实在是幼稚得很。北宋程大昌《雍录》载:“议瓜之说,似太诡巧,始皇帝刚暴自是,其有违己非今者,直自阬之,不待设诡也。”(41)批评得非常中肯。在这个故事中,被坑的不但有诸生,连博士也包括进来了。因为是事后的编造,所以情节更生动具体,《说苑》的故事没有坑埋的地点,《史记》笼统说是“皆坑之咸阳”,这里具体改造为“骊山陵谷”。地点在秦始皇陵南部的山谷中,远离咸阳数十公里,已进入秦骊邑境内。当地有温泉,地热种瓜,不合季节结果的事也编了出来。(42)
“为伏机,诸生贤儒皆至焉,方相难不决,因发机,从上填之以土,皆压,终乃无声”。这是详叙如何坑儒的细节,诸生明确为贤儒,他们被骗到这里,先被预先设置的机关伏弩射死,再被填土掩埋,静静地死去。因为前面说了骗人来看瓜,看瓜的时候如何突然被坑埋,故事实在有些不好交代,于是增加一个“伏机”的细节。
卫宏所讲述的这个坑儒故事,纯属编造,而且是太不高明的曲意编造,稍微有点头脑和历史常识的人一眼就可以看出来,不用耗费更多笔墨来辨识。我们感兴趣的是,当时为什么有人要编造这个故事?
我们知道,光武帝本是儒生,创建东汉王朝后,息马论道,建太学,立五经博士,掀起尊经崇儒的热潮。明帝即位,亲自讲经,诸儒问难于前,冠带缙绅环桥门而观,史称经学“盛于永平矣”。章帝大会诸儒于白虎观,“讲义五经异同”,亲自裁决经义,由班固纪录成《白虎通义》一书。(43)在这种政府主导学术的风潮之下,不仅经学的文本教义有了朝廷的钦定,对于解释经学教义的传文也有了官方的认定。为了按照官方的教义规定解释经义,经师们也对传文中相关的历史作相应的修改。
卫宏在光武帝时期作过给事中议郎,建武期间,曾经受诏校订《古文孝经》呈上。(44)卫宏也精通《毛诗》和《尚书》,著有《毛诗序》和《古文尚书训旨》等多种著作,是著名的经师。《诏定古文尚书》,当是他受诏校订的另一部著作,是朝廷裁定的古文经书之一。卫宏为该书作序,他对于有关经学的历史,自然是按照官方钦定的调子讲述。《诏定古文尚书序》中的这个故事,可能不是卫宏自己编的,而是当时已经流传开来,为官方所认定的故事。换句话说,焚书坑儒,作为一种官制的“历史事实”,在东汉初年已经被认定和确立,《诏定古文尚书序》所载的这个故事,就是被认定和确定的官方版本。
对于上述的论断,我们可以引用东汉初年学者王充的认识作为证明。王充在《论衡·谢短篇》说:
秦燔五经,坑杀儒士,五经之家所共闻也。
五经,东汉初年被立为学官的五部儒家经典,即《诗》、《书》、《易》、《礼》、《春秋》。(45)五经之家,研讲这五部经书的经师们。由这句话可以看出,在东汉初年,秦始皇焚书坑儒的事情,已经成为官方认可的儒家经师们的共同认识,他们众口一词,一致认定这件事情。王充在《论衡·语增篇》又说:
传语曰:秦始皇燔烧诗书,坑杀儒士。
传语,对于经书的解释,有种种不同的形式,既用义理,也用史实。由这句话可以看出,秦始皇焚书坑儒的事情,已经写进传语,卫宏在《诏定古文尚书序》中所讲述的坑儒的故事,应当就是当时为了解释经书而写进传语中的诸多历史故事之一。
六、结语
通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对焚书坑儒这一在中国历史上有深远影响的重大历史事件,可以作出一个比较符合历史事实的确切结论了。
一、焚书是确凿的历史事实。《史记·秦始皇本纪》对于焚书的记事,准确、可靠,史料来源于纪录秦王朝大臣奏事和名山刻石文的史料集《奏事》,所以相当可信。
二、坑儒是伪造的历史,而且是一个三重伪造的历史。《说苑·反质》所载的秦始皇坑方士的故事,是这段伪史的第一个版本。这个故事,是西汉初年的方士们编造出来的,动机在于自我吹嘘,游说权贵以博取禄利。
三、《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的秦始皇坑方士的故事,是这段伪史的第二个版本。司马迁为了告诫方士行欺瞒必将自取灭亡,采用了《说苑·反质》故事的部分内容,加以改造写进了《史记》,他对于这个故事的真伪,没有作严格的鉴别。
四、《诏定古文尚书序》所载的秦始皇坑埋儒生的故事,是这段伪史的第三个版本。这个故事,是东汉初年儒学的经师们根据当时的政治需要,基于《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的故事加工编造出来的。
五、焚书坑儒,是一个用真实的焚书和虚假的坑儒巧妙合成的伪史,编造者是儒学的经师们,编造的时间在东汉初年,编造的目的在于将儒家的经典抬举为圣经,将儒生们塑造为殉教的圣徒,为儒学的国教化制造舆论。从此以后,焚书坑儒成为中国历史上重大的历史事件、中国文化史上重大的文化标志、汉语的常用词汇,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历史达两千年之久,实在是有重新审视的必要。
历史是在时间中过去了的往事。不过,往事的残断传达到今天,已经是多重的镜像,不仅有自然的失真,也有人为的改动和歪曲。历史学工作的第一步就是求真,尽可能逼近历史的真相。两千年来,秦始皇一直蒙受着种种诬蔑不实之词,坑埋儒生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种。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自信为他作了实事求是的辨明。
历史学的工作,当然也要涉及善恶对错的判断。采纳李斯所献的焚书政策,是秦始皇政治生涯中的重大过错。不管出于任何考虑,站在任何立场,用销毁文化典籍的政策来追求巩固统治,除了得到迅速灭亡的现实结果而外,还将得到毁灭人类文化的永久的历史骂名,可谓是反智愚民,蠢顽之极。
另一方面,依附于政治权力,在禄利的追逐中舞文弄墨的儒家经师们,他们不但将古典儒家典雅的文化精神变成僵死的教条,而且不惜伪造历史以谋求私利,他们既是阉割文化的变态者,也是伪造历史的造假者,可谓是曲学阿世,卑劣可鄙。
历史学工作的另一项价值,是要追求美。在去伪存真,扬善贬恶的基础上,用美丽的文辞和多彩的形式重新复活历史,当是历史学家的追求。坑儒是伪史的事情清楚以后,重建秦始皇与方士和儒生间关系的历史,当是一项可以着手的工作。不过,这牵连到秦始皇历史的重建,为完满地完成这个工作,我们还须将《史记·秦始皇本纪》解构,将其史料来源、编撰手法和编撰思想作一彻底清理,然后,我们再在解构的基础上补充新的史料和研究结果,与司马迁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重新编撰和复活秦始皇的历史。
历史是过去与现在的对话,历史学是联通古今的知识系统。从更长远处想,坑儒是伪史的事情清楚以后,孔子与秦始皇间的人为的隔阂就可以有相当程度的消解,这两位伟大的历史人物,可以携手共进,共同为中国文化的建设作出他人不可取代的贡献。